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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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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税法解释原则之一的实质课税原则,可以有效地弥补僵化理解税收法定主义给税收公平原则造成的损害,它强调在税法的解释和适用中透过形式追求实质,在运用中容易在强调税法形式的税收法定主义产生冲突。在信托业务和税收规避中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将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利益中维持一个最佳的平衡点。  相似文献   

2.
张婷婷 《法制与社会》2010,(24):247-248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的税收征管越来越复杂,为了弥补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实质课税原则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们要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同时,以实质课税原则作为补充,并将实质课税理解为经济上的实质,以产生经济效果作为唯一标准来加以严格适用。本文指出要以收益的真正归属者作为纳税主体,强化违法行为与无效行为在税法上的可税性,将课税所依据的先行私法行为的效力与税法效力独立开来。  相似文献   

3.
量能课税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具有引导我国税法改革的功能。在学理上探讨和界定量能课税原则的内涵和法律地位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强烈的现实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4.
实质课税原则适用中的财产权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适用中的具体原则,其理论基础是量能课税,适用领域主要涉及纳税主体资格的确认、税收客体的归属、征税客体的合法性、无效和可撤销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收规避防范等方面。为了贯彻税收实质公正的理念,严格恪守税收法定主义的立场,我们必须坚持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并注重在具体的条款中来落实实质课税的精神,协调好国家征税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冲突,真正做到依法治税与实质课税的有效统一。  相似文献   

5.
实质课税主义有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与经济的实质课税主义之分。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的逻辑判断结构为"非,是",经济的实质课税主义的逻辑判断结构为"无论,只要,就",由此决定了二者不同的判定方法。在税收法治的背景下,在执法层面我国应选择法律的实质课税主义。  相似文献   

6.
僵化地理解税收法定主义会造成税负公平的损害,实质课税原则恰好能弥补这一损害。本文阐述了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和理论依据,理清了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关系,实现了两者的统一,确认了实质课税原则在反避税中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7.
张世明 《法学评论》2022,(4):104-116
“穿透原则”目前在中国成为许多领域耳口相传的热词表明其本身具有阐释力和穿透力。虽然税法学界对穿透课税原则有零星的论述,但迄今语焉不详。各种组织形式的征税方法大致分为“导管课税”和“实体课税”两种。穿透课税原则的理论基础包括合伙企业税收集合体理论、导管理论、受益所有人课税理论、经济实质判断理论。穿透课税原则具体化为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后者包括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反导管规则。实质课税原则在规范的抽象性层面上固然与诚信原则堪可比拟,而穿透课税原则与方法涉及具体的规则应用。为反避税对公司在税法上法人人格的存在予以否认并不是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冠以“穿透”之名的相同并不能否定税法与公司法彼此适用逻辑与边界分野的剖析。  相似文献   

8.
作为我国税法适用的具体原则,实质课税原则,它不仅是链接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的纽带,而且它还可以很好地弥补税收法定形式主义的不足和缺陷。本文试从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和理论依据出发,并弄清楚它在我国当代税法中的应用体现,从而可以看出它有利于促使纳税人的公平,促使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力原则三者内在关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9.
伍治良 《法学》2006,(11):107-114
拟证券化信贷资产的信托移转,关乎资产证券化的成败。信托财产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公示为成立要件。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承担保障信托财产独立性和风险隔离的双重功能,以特定目的信托的设立来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来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隔离。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信托移转程序分两步走:依债权转让程序实现拟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对有效转让的拟证券化信贷资产予以信托登记。  相似文献   

10.
李刚  王晋 《时代法学》2006,4(4):65-70
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上的一个颇具争议的原则,它强调在税法的解释和适用中透过形式追求实质,在运用中容易与强调税法形式的税收法定主义产生冲突。利用税法漏洞进行的避税活动,恰恰需要运用实质课税原则揭露纳税人在合法形式掩盖下规避税收的真实意图,以维护税收公平与正义。以税收公平原则理论为支撑,坚持税收法定主义框架之下法律上的实质课税原则,解决了实质课税原则在适用中的难题,是治理税收规避直接有效的方法,但是要根治避税依然要靠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疑罪从无处理的程序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姚显森 《现代法学》2014,36(5):96-110
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法治化,是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客观需要,又是提升疑罪案件从无处理过程及结果社会认同度与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为解决疑罪从无处理程序规范不足与司法实践随意性大等问题,应依法规制疑罪从无处理权,明确赋予侦查机关疑罪从无处理建议权,类型化配置存疑不起诉决定权,完善审判机关证据不足无罪判决权以及司法救济权;应依法规制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重视证据不足判断标准的相对独立性,完善与细化现行证据不足的判断标准,强化证据不足无罪判决与存疑不起诉决定的说理制度;应依法规制疑罪从无处理过程,设立相对独立的疑罪处理程序,全面实现疑罪处理程序的多重功能。  相似文献   

12.
合同的成立通过形式逻辑的手段进行二阶构造,这不但能凸显出合同的表面成立和合同的有效成立的各自意义,而且有助于深化对合同成立问题的认知。合同的有效成立是研究一切合同问题的逻辑起点,所以对合同有效成立上的法律约束力问题的研究就显得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公益信托发展中的税法缺失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公益信托是为实现公益目的和公众利益而设立的信托。我国公益信托无法满足社会对公益事业的强烈需求,税法的缺失是我国公益事业发展之路上难以逾越的障碍。逐渐完善税收制度,尤其是增加对公益信托的税收激励,是促进公益信托在我国顺利发展的行之有效的途径。  相似文献   

14.
税收之债的确认是指依法享有税收确认权的主体对纳税人的法律地位、税收法律关系或税收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的行为。二战以后,在税收之债的确认原则上,出现了由课税机关中心主义向纳税人中心主义转变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就是普遍确立了纳税申报制度。我国现行税法主要规定了纳税人自主确认、行政确认和司法确认三种税收之债的确认方式,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这方面的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而完善的方向就是在根本依赖全体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提高的基础上,确立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纳税制度。  相似文献   

15.
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分析方法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但其"唯效率论"的主张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也面临很多挑战。本文通过对实质公平在反托拉斯法价值体系中地位的历史变迁的考察,提出在现代反垄断法中,实质公平可以填补配置效率价值功能的不足,配置效率辅之以实质公平,可以保证在两价值目标的互动与适当张力中实现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平衡与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6.
周兰领 《法学论坛》2005,20(1):65-69
行政法理论一般认为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然而 ,对作为其重要内容的法律优越原则却存在较大歧见。理解法律优越的准确含义必须符合现代实质法治主义理念的要求 ,故文章提出 ,法律优越中的法律应当包含作为法律之一般精神的人性尊严的尊重、平等保护、明确性与可预测性、禁止过分、信赖保护及公开性等内容  相似文献   

17.
席晓娟 《河北法学》2008,26(5):117-120
民法与税法作为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部门,在立法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差异。但税收法律关系的公法之债性质,使民法与税法存在诸多联系。在税法立法本位转变为在实现国家公共职能的同时,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前提下,运用民法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指导税收法律关系,成为公私法融合大趋势下税法领域研究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18.
国际统一实体私法与国际私法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涉及这两个学科各自发展的重要问题,不同国家的学者在这一问题上见解各不相同。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价值取向等方面既存在联系的一面,也存在显著的区别。但从总体上看,上述领域的区别表现为一种差异性和排斥性,这种差异性和排斥性作为两者之间关系的主流,体现和规定了这一关系的性质和发展趋向。  相似文献   

19.
现代服务业已经成为衡量一国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然而,我国现行营业税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弊端,尤其是重复征税问题无疑成为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障碍。因此,剖析现行营业税法律制度是改革之前提。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先进税收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一步完善营业税法律制度。与此同时,应改变对现代服务业的征税方式,将其逐步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避免重复征税,从而减轻现代服务业的税收负担。目前,上海正进行增值税扩围的试点,以此为契机积累向全国推广的经验,可促进现代服务业快速有序发展和竞争能力的提升。  相似文献   

20.
论社会危害性理论与实质刑法观的关联关系与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危害性理论与法益理论确实可以成为实质刑法观的理论基础,但是社会危害性理论与实质刑法观的关联性比较复杂,并非如部分学者所提示的那样一一对应。就持有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立场的学者而言,他们其实并非可以简单地归入实质刑法观立场;而主张改革完善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的部分学者,反而坚持实质刑法观立场。在中国语境下,实质刑法观面临的风险与批评,主要根源就在于作为实质刑法观理论基础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具有太过强大的解释功能,且实质解释论的功能表现包括了保障人权的正面功能与严重侵犯人权的负面功能的两面,呈现出矛盾属性。为了防范风险,不但需要发展实质刑法观,而且需要完善社会危害性理论。单面的实质刑法观或者保守的实质刑法观,主张通过实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实质犯罪论的限制与实质司法解释权的限制,以有效防范开放的实质刑法观可能存在的侵蚀人权保障机能的风险,因而应当成为当下中国最理想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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