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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
我国累犯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裁量情节适用不确定、裁量基准随意以及裁量过程无章可循,其根源在于如何裁量认定累犯后罪刑罚。累犯后罪刑罚应为责任刑,应以责任刑情节为裁量依据。累犯后罪刑罚的责任刑情节包括不法情节与责任情节。责任刑情节的裁量规则包括排除无责任事由规则、排除非行为事由规则和排除犯罪构成基本情节规则。裁量确定累犯后罪刑罚时,应先确定基准刑,再根据责任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基准刑原则上不能高于中间刑。多情节并存时,原则上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如果存在加重或减轻情节,应遵循先评价从重、加重情节,再评价从轻、减轻情节的次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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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防刑的裁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的正当性与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基于报应所裁量的刑罚是责任刑,基于预防犯罪目的所裁量的刑罚是预防刑。裁量预防刑时应当重点追求特殊预防,不得使积极的一般预防优于特殊预防;裁量预防刑时难以追求积极的一般预防,不得追求消极的一般预防;但是,如果一般预防的必要性小则应当从宽处罚。由于预防刑的裁量是刑罚个别化的过程,所以,不能追求量刑平衡。在任何犯罪中,表明被告人再犯罪危险性小的情节都应当受到重视,对罪行严重的犯罪不适用或者严格适用酌定从宽情节的做法,违反刑罚目的。裁量预防刑时,对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既不能进行综合判断,也不能使之相互抵消;既要考虑类型化的情节,也要考虑非类型化的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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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刑法的责任理论发端于责任概念,历经百年已成为大陆法系刑法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义在量刑中具有刑罚限定机能、刑罚均衡机能。责任主义不但被德日《刑法》规定为基本原则,还被《宪法》规定为基本原则。其量刑司法活动通过责任刑(点理论或幅理论)限制目的刑,否定了将人作为工具威慑他人的正当性,并得到大量判例的支撑。我国量刑理论具有滞后性,给实践带来的问题包括:各地《量刑实施细则》不区分责任刑情节与预防刑情节;目的刑随意突破责任刑上限的状况较为常见;司法解释违背责任主义。建议在我国刑法中规定责任主义与责任刑、发布量刑情节分类指导规范、在审判中贯彻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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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主要是援引贪污罪的刑罚,采用"计赃论罪"的处罚形式,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这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也容易造成量刑失衡。此外,作为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对受贿罪的处罚缺少罚金刑,资格刑的设置也不足,影响了受贿罪刑罚的实施效果。针对该罪刑罚规定的主要缺陷,本文提出了设置独立法定刑、完善量刑情节、增设罚金刑、合理配置资格刑、严格适用并逐步取消死刑等完善受贿罪刑罚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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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的正当性与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其中的报应是指责任报应,报应刑就是责任刑;根据点的理论,只能在责任刑(点)之下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所以,必须严格区分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不法程度减少时,即使行为人对减少不法的事实缺乏认识,也能成为减少责任刑的情节;不法程度增加时,只有当行为人对增加不法的事实具有认识或者认识可能性时,才能成为增加责任刑的情节;增加或者减少责任本身的情节,属于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余罪的事实使被起诉之罪的有责的不法或者责任本身增加时,可以成为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余罪的事实表明行为人特殊预防必要性大时,只能作为影响预防刑的情节。疑罪、社会影响与民愤、精神损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严厉处罚要求,都不能成为增加责任刑的情节;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不是减少责任刑的情节,而是使一般预防必要性减少的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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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对一般情节的强奸妇女罪规定的刑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我认为,对一般情节的奸淫幼女罪,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应当判处接近法定最高刑(包括法定最高刑)的刑罚(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则应当酌情从轻判处。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单位对奸淫幼女罪如何“从重处罚”掌握不准。其中量刑过重,甚至不问具体情况一律“满贯”的有之;但更加值得注意的还是量刑过轻,在没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只判处三、四年或五、六年有期徒刑。这样按照法定最低刑或接近法定最低刑判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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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关系到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乃至国家的人权状况。量刑必须以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为指导,并合主义要求妥善处理好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关系。贯彻责任主义是尊重人权的基本要求,点的理论是消极的责任主义的必然结论;法官必须区分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并且只能在责任刑的点之下考虑预防犯罪的目的,不能为了一般预防的需要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任何场合都不得在责任刑的点之上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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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衔接包括由“行到刑”、由“刑到行”等环节的衔接以及对各种衔接的监督。由“行到刑”的衔接旨在克服“以罚代刑”现象。“以罚代刑”并非指所有对构成犯罪但不予刑罚处罚而只作行政处罚的情形,而仅指那些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但只作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没有达到刑事证明标准,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科处刑罚的案件,应当允许代之以行政处罚,而且,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都可能直接适用《刑法》第37条给予行政处罚。由“刑到行”的衔接旨在克服“以刑替罚”现象,为此,在行刑衔接工作方面,刑事追诉机关不能轻易先行介入,应当摒弃刑事绝对优先的观念与做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循由行到刑的移送标准,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立案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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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法中保障国民自由的原理,责任主义成为法治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量刑中贯彻责任主义,采取的是先责任后预防的量刑步骤,相应地,量刑情节区分为责任刑情节和预防刑情节,责任是刑罚的上限.相比较而言,我国《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缺乏明确的原理支撑,对量刑步骤、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的规定,缺乏逻辑合理性,有必要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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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是指在人民法院查明犯罪事实并确定罪名的前提下,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被告人的年龄、犯罪情节、有无立功自首、认罪态度等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被告人科处刑罚的审判活动;而量刑公正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法定幅度内科处适度的刑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量刑公正是刑事正义的集中表现。在人类刑法文明史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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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废除部分犯罪的死刑、强化社区矫正的规定奠定了我国调整刑罚体系结构的基调,从宽处置未成年人犯罪及老年人犯罪、增加社区矫正对象的禁足义务、有选择地加重生刑优化了我国刑罚体系的结构,但其所体现的偏爱缓刑而不重视假释的立法倾向、引治安行政处罚措施入刑法以及限制法定量刑情节减轻处罚程度的做法又使我国刑罚体系结构出现了新的不协调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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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当今中国的刑罚制度需要在近年来已有进步的基础上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在刑种和刑罚体系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完善或充实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并对刑罚体系和结构作整体调整;在刑罚裁量制度方面,应当将量刑原则明确化,量刑标准具体化,某些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在行刑制度方面,应当确立开放性行刑的理念,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消灭制度方面,应当考虑增补行刑时效和单位犯罪的时效制度,激活赦免制度;在特殊人群的刑罚适用方面,应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适用予以全面的宽缓和有针对性的改革,并对老年犯罪人贯彻刑罚适用的宽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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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是我国刑罚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判决并依靠国家强制力迫使犯罪人无条件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财产,以剥夺犯罪人的金钱为内容。1997年刑法修订后罚金刑条文增多,罚金刑的适用出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它所带来的积极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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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后的态度对量刑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并合主义与责任主义的要求,在正确选择了法定刑后,首先根据影响责任刑的情节裁量责任刑,然后在责任刑之下根据影响预防刑的情节裁量预防刑并确定宣告刑。犯罪后的态度是影响预防刑的重要情节。对于自首、立功与坦白能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必须进行实质判断;不自首、不坦白是行为人犯罪后的常态,不能成为增加预防刑的情节。反省、悔罪与赔礼道歉虽然不是法定量刑情节,却是减少预防刑的重要情节,法官在裁量预防刑时必须予以重视。事后积极退赃、赔偿损失与积极挽回损失的行为,既可能使特殊预防必要性减少,也可能使一般预防必要性减少。行为人犯罪后为逃避刑事责任而隐瞒事实、毁灭证据与负案潜逃属于犯罪后的常态,不能成为增加预防刑的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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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轻罪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我国刑罚结构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刑罚结构属于重刑结构而且刑罚方法单调,使我国《刑法》不能适应惩治不同类型犯罪的需要,尤其不适应惩治轻罪的需要,因而应当从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增设新的资格刑刑种、完善管制刑、完善拘役刑的宣判及执行制度、提升罚金刑在刑罚结构中的地位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