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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对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的是构成一罪还是两罪,这是近几年来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对于为图财先杀人,事后谋财的,认为可以定为杀人罪;抢劫财物后,为灭口、报复或者其他原因而杀人的,主张定抢劫罪和杀人罪,予以并罚。这些都有了一致的意见。但是,对于为劫取财物,杀人后当场取财的,如何定罪?意见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如果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又故意杀人的,应按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主要是故意  相似文献   

2.
交通肇事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之一。本文拟通过对《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诠释,进一步明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并试图从司法实践的层面解决种种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况下的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围绕着“致人死亡”应如何理解,是指伤害致死,还是包括故意杀人;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定抢劫一罪,还是定抢劫、故意杀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不论是审判实践,还是学理究研,对这些问题意见都不尽一致。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抢劫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只  相似文献   

4.
试论交通肇事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以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则要加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比较多,行为人主观上又多为故意,因此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同时在处罚时也应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加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绑架不负刑事责任,但在绑架中实施上述八种犯罪行为的,应当以该行为定罪。司法实务中,对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绑架中犯刑法规定的八种罪行如何定罪尚存有争议,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近几年,绑架案件频仍发生,我国刑法典第239条也规定了绑架罪。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该种犯罪侵犯的主要是他人的人身权益,包括人身自由权,身体健康权,甚至生命权,因此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现行刑法典也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但刑法典第17条第2款却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知何故把绑架罪排除在外了。因此,虽然司法实践当中已满14岁周岁不满16周…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受贿犯罪存在严重的处罚畸轻问题,不仅违反刑法关于定罪量刑的有关规定,背离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不利于预防犯罪。其原因主要表现在定罪标准失据和量刑畸轻两个方面。就前者而言,是因为没有准确理解和贯彻"充分评价"原则,以致对单位受贿案件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和对单位受贿案件中的私分单位受贿财物行为未进行充分评价;就后者而言,是因为司法人员坚持"因公犯罪"、"奉公行事"的错误理念或者错误地适用从宽处罚情节,以及外在力量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单位受贿犯罪处罚要真正实现罪刑相适应,既要贯彻"充分评价"原则,又要注意单位受贿犯罪属于职务犯罪,而不是财产犯罪;应当合理控制单位受贿罪的成立范围和处罚强度,结合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考量单位受贿罪的处罚,严格自首的适用条件和减刑幅度,并根据具体案情逐次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对于确实需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也需要在判决书中详细阐明理由并充分论证。  相似文献   

8.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对所造成的重伤、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方面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罪数形态,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对飞车夺取案件的罪数形态的认定应从严把握;对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以是否出现重伤、死亡的结果作为加重犯构成的既遂、未遂标准。在法定刑的设置上,不必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区分故意、过失。  相似文献   

9.
刑讯逼供罪中“致人伤残、死亡”的理解与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后半段规定,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应如何理解该规定,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不是没有条件的,它必须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构成条件,即以行为人对被逼供人的伤残、死亡主观上至少存在放任的意志态度为必要。如果是处于过失致人伤残、死亡,似应以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处…  相似文献   

10.
“跳车型”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稳据一定数量。其构成犯罪概率高,但量刑跨度较大,在缓刑率上体现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案件一般特征。司法实践具有浓厚的家长主义色彩,被害人自甘风险因素基本不影响定罪。仅在被害人有明显或重大过错时,在量刑上才予以考虑,至于一般过错,则是选择性考量。刑法实践对驾驶员赋予极高的注意义务,对可预见性要求低,采取措施要求高。司法实践的弊病得以直接呈现,常识的背离对公众感情造成直接冲击。此类案例常识检验的缺失无疑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侵犯财产罪由于其性质的复杂性和其行为方法的多样性,使得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一些抢劫行为与盗窃、诈骗、抢夺等行为互相交杂、互相转化的案件,例如预谋实施盗窃等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又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预谋实施抢劫,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再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对这一类案件如何进行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当按照行为的具体客观表现形式,以抢劫罪和盗窃罪(或诈  相似文献   

12.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人死亡、毁损财物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化犯问题,由于现行刑法对此没有规定,理论界论及此问题的也很少,因此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较为疑难的问题。文章在吸收、借鉴转化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转化犯问题进行探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资借鉴的依据。  相似文献   

13.
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于抢劫罪的行为对象存在诸多争议,文章对特殊物品不动产、财产性利益、无形财物、非法财物和被扣押财物、自己的财物能否成为抢劫对象分别进行了论迷。  相似文献   

14.
借助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2010-2019年有扶养义务的人遗弃致人死亡的判决,可以发现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认定的影响因素与判断逻辑。通过卡方检验可知,在仅考虑单一因素的情况下,遗弃对象、地点、天气情况、行为程度、遗弃次数及时长、主观方面、他人是否知悉或协调对定罪具有影响显著性。但是,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结果表明,在综合因素作用下,仅有遗弃地点偏僻或隐蔽、天气恶劣、明知会发生死亡结果对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具有显著性影响。分析故意杀人罪的裁判推理与理论的契合关系可知,71.43%的判决推理契合了排他支配设定说。从量刑的数据来看,即便是将有抚养义务的人遗弃致人死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相对于普通故意杀人罪而言,其量刑也是明显偏低的。综合定罪和量刑两方面的数据分析,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将有抚养义务的人遗弃致人死亡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不存在过度泛化的问题,也不存在量刑过重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在理论上,抢劫加重犯可以包容故意杀人行为,但是,除抢劫之后的"杀人灭口"外,其他抢劫杀人行为并非都只能归为一个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在抢劫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有的杀人行为已经"溢出"了抢劫加重犯的犯罪构成,应该以独立的故意杀人罪定性。  相似文献   

16.
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人是否可以对死亡后果持故意的心理态度,是中外刑法学界颇有争议的问题。在坚持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仅限于过失的立场下,通过尝试运用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这三种方法对相关刑法条文进行不同维度的解释,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刑法分则中的“致人死亡”一词的一般含义是过失致人死亡,抢劫作为一种侵犯财产犯罪,不应也不能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司法解释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7.
论刑讯逼供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历来是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国家对此犯罪行为的打击十分重视,在此次刑法修改中刑讯逼供罪的立法规定相对变化较大。本文试从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伤残”的含义、刑讯逼供罪的转化和法定刑四个方面对本罪加以论述。一刑讯逼供的主体从理论上,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不…  相似文献   

18.
未成年人抢劫是一个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依据现行法律,抢劫仅构成犯罪,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然而,司法实践是,未成年人抢劫若全都予以刑事处罚,必然失之苛严;若想予以治安处罚而收惩戒教育之效,又于法无据。解决这一处罚困境的办法只能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增设处罚“抢劫行为”的条款。  相似文献   

19.
抢劫罪疑难问题研究——对传统罪名的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暴力迫使他人说出银行帐号、密码并取款的,构成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的,构成抢劫罪,在加盟店消费的,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定抢劫罪;抢劫特殊对象后侵犯新的法益的,以其侵犯的法益构成新的犯罪;真正军警人员抢劫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抢劫致人死亡"不包括故意杀人的情形;未取得财物的,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和转化型抢劫罪均属未遂.  相似文献   

20.
抢劫罪的连续犯,应当以实际实施的抢劫次数来认定;构成多次抢劫,应当以行为人抢劫行为构成犯罪达到多次为标准,多次抢劫的构成,并不以达到既遂次数达到多次为必要条件;多次抢劫的构成中,不应当包含以其他罪名定罪的抢劫行为;抢劫数额巨大,不能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的数额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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