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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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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关注度高,极易滋生网络谣言,影响网民心理和行为,引发大学生群体的围观与转发。大学生对网络谣言的认知是其群体行为的基础。选取新冠肺炎期间典型谣言,对大学生基本信息、信息疫情的衡量、对特定谣言情绪的测量与接受特定谣言后行为进行调研,研究大学生网络谣言认知与行为差异。研究表明谣言的信源表达方式以及谣言信息折射出的地域指向性、情感动员、现实关联性对高校学生群体产生差异性影响。大学生在网络谣言的传播模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政府部门、高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建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处理能力。  相似文献   

2.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是宪法所保障的一项基本公民权利.它极大地丰富了传统言论自由表达的形式,拓展了人们表达言论自由的空间.由于网络技术起步较晚,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本文通过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与限制的价值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制度的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3.
为缓解整治谣言与保护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一个可以纳入法律规范的谣言,在内容上,它必须是虚假的或者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在后果上,它必须具有不可欲求的危害;在主体上,它必须存在一个具有主观过错的人。但是,对于谣言内容的真假、后果的危害,传播者过错的认定,因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要求以及相应的不同举证责任。并且,也只有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严格区分的意义上,政府整治网络谣言的行动与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规定才不会有冲突。  相似文献   

4.
刑法视角下的网络谣言主要是指在信息网络传播的虚假信息,其在认定时比传统谣言更具复杂性。在刑法尚未专门规定网络谣言犯罪的当下,刑法视阈下的网络谣言必须聚焦传统谣言虚假性本质和信息网络的传播特征两个方面。传播是网络谣言犯罪行为的实行行为与核心,刑法上不存在不具有传播行为的单纯编造谣言的犯罪,编造行为只能是网络谣言犯罪的预备行为。对于虚假性信息的把握,要区分一般虚假性信息和虚假恐怖信息的差异,以及作为非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虚假信息的定位与法益侵害。  相似文献   

5.
网络谣言已非一日之疾,它把谎言包装成"事实",将猜测翻转成"存在",在网上兴风作浪,扰乱人心。刑法的介入恰恰可以很好的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与扩散,营造一个纯净、健康的网络环境。然而刑法的过多介入又会影响网络世界的自由发展。刑法在治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如何能够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是今后处理网络谣言行为的核心所在。  相似文献   

6.
齐修文 《法制与社会》2012,(17):279-280
网络信息传播是是汇聚了多种传播手段的新型传播方式,新技术的出现使传统媒体高不可攀的传播门槛几乎降低为零,任何人、任何阶层都可借助它们来行使话语权,但是这种自由的另一面却造成把关缺失,使得网络信息传播中存在大量的虚假信息,对于这些行为,就不能单纯从表达自由的角度加以保障,任何国家,表达自由权都是一种相对的权利.滥用表达自由不在宪法和法律保护之列.面对网络虚假信息,我国应通过完善立法,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实行网站实名制,加大对虚假信息的查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网站内部管理制度等措施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7.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确立了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构成"三要件",即网络散布谣言的客观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和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秉持"秩序至上主义"的逻辑,存在对违法构成"三要件"的背离,在部分案件中对网络谣言和公共秩序的扩大解释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过度限制。面向未来,法院可通过对上述违法构成要件的合宪性解释,合理平衡公共秩序与言论自由价值的冲突。在客观行为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区分"公共言论"与"私人言论",涉及"公共言论"的网络谣言以"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作为认定标准,涉及"私人言论"的网络谣言可扩大解释为包括"未经证实"的消息。在危害后果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将"公共秩序"解释为以"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为核心内容的现实公共场所秩序,并引入比例原则的审查。在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方面,对于涉及公共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采用"实质恶意"原则,即只有在行为人明知其将做出虚假言论或者对于信息的真假辨认存在严重的过错时,才能认定其为"故意";对于涉及私人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参照刑法上"故意"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8.
网络匿名表达权是公民通过网络匿名或使用假名针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具有宪法权利的属性,受宪法保护。宪法保护包括表达内容的保护和匿名身份的保护两个方面。传统宪法理论主要针对的是表达内容的保护,因而需要在宪政实践中不断探索匿名身份保护的方法,以丰富表达权保护理论。美国法院通过测试标准的宽松与严格来控制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强度,这种做法具有借鉴意义。限制与保护是基本权利法制的一体两面。对网络匿名表达权的限制,首先要考量该权利所蕴含的民主价值,进行法益衡量;其次要考量限制方法的有效性,注意发挥网络架构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规范地位是指某一条款在基本权利内部乃至宪法规范体系中的效力,取决于该条款在特定宪法秩序中的法律属性。尊严条款因其法理基础、宪法文本表述及宪法解释实践的差异在各国宪法上享有不同的地位,归纳起来可分为宪法原则、基础价值、规定功能的宪法概念。我国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的哲学基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是目的、人格发展、交往理论,而是着重于个人的名誉与荣誉保护;宪法文本表述并非人的尊严、人性尊严,而是人格尊严,且该条既未规定在总纲中,亦未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之首,即使与"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一款结合起来阅读,亦无法取得与其它国家宪法上的规范地位。人格尊严在我国宪法上属于独立条款,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具体的法律内容,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可作为规范与特定宪法事实相涵摄,证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相似文献   

10.
近来,一个被称为是"最牛拆迁户"的照片在网络上广泛流传,报纸、电视等媒体也纷纷报道。在本案中关键问题是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存在法律真空,《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无疑是对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的打击,解决什么是"公共利益"迫在眉睫,解决了这个问题,宪法和法律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才不会落空。  相似文献   

11.
张家川初中生涉谣案被称为"500转刑拘第一案",亦入围2013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文章试图从回顾案件历程着手,从网络言论自由权、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网络谣言司法解释的违宪性等几个角度,阐述对该案的宪法学思考,以期对读者理解本案的宪法价值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时飞 《科技与法律》2015,(1):164-189
当下围绕着"公意主题事件"而生成的"网络谣言",多为公民基于参与公共政治的联动机制而形成的信息求索机制,属于公民权利的宪法机能形式。它在填补公民参与公共政治的信息赤字的同时,为建构良性的官民互动和公信机制提供了充分契机。伴随着互联网所建构的平面化信息交流机制的日益深入,以及开放、透明的公共信息机制需求在现代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制度设置必须提供更为开放和多元的信息交流机制,尤其是公民参与政治的公共信息获取路径。因此,需要阐明互联网上的信息生成和传递作为国民公共信息获取程式的必要性,澄清政治公议的宪法化展开逻辑,为"网络谣言"所犯政法禁忌解套,实现借助互联网有别于官方话语系统的政治公议的常态化和合法化,并最终寻求其正当性的法理根基。  相似文献   

13.
张清  许蓓 《法律科学》2011,(2):43-50
在一定意义上,淫秽体现的是一种自然的、本源的权利和自由,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它既是表达自由的一种,同时也是作为人权的性权利必不可少的内涵之一,其实质就是宪法所应保护的性表达自由。性表达自由并不仅仅是性的权利,而是人的权利,将性表达自由作为一种人权予以法律保护不仅对个人和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而且具有无可替代的宪法价值。  相似文献   

14.
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与制约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个人取得民事财产权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资格。它是个人享有的一项公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自然法学派认定财产权属于一项基本人权。宪法保护财产权,就是要使这种权利具有普遍性、排他性和不可剥夺性。保护财产权,关键是保护权利主体对剩余产品的索取权  相似文献   

15.
网络谣言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日渐突出,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网络谣言的治理实践并不少见,但是系统有效的治理规范仍处于探索阶段,并未成型。现有的治理手段缺乏强制力、稳定性与持续性,难以有效地规制网络谣言。激励法是新的法学研究对象,但法律激励在社会治理实践方面由来已久,并具有广泛的前景。通过立法发挥法律的激励功能,奖励举报网络谣言的行为,并激励其他协助治理行为,将为网络谣言的治理开辟出新的道路。  相似文献   

16.
网络谣言,在日积月累之间已成为当今中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受其所害的对象,也已不再局限于艺人——从政府高级官员到平民百姓甚至整个国家,都有可能成为网络谣言的受害者。"人言可畏",是所有网络谣言受害者感受最深的苦涩滋味。在各方舆论强力的拉拽撕掳下,选择沉默还是绝地反击,不同的人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张琴是一名向网络谣言大胆说"不"的强者。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新的社会问题的产生。一部分网民通过互联网发泄不满或是引人关注,亦或是谋取利益,利用网络谣言造谣生事,影响十分恶劣。本文通过分析网络谣言的概念,相关网络谣言事件,对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阐述我国在网络谣言方面对青少年保护的欠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8.
在网络时代,传统媒体环境下的规范和约束机制已不再适用,判断表达者是否恰当地行使了表达权需要探索、寻求新的机制,尤其是针对来自非媒体机构或非媒体职业人士的言论和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性内容。以美国的"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Snopes、Politi Fact和The Fact Checker为样本,对网络环境下表达权行使界限问题的研究发现:尽管表达自由仍然是重要的价值,但过去的标准、机制已经不再适应急剧变化的新的网络环境;第三方事实核查机构的出现,为规范言论表达重新确认了"事实"的尺度,为治理谣言、假新闻泛滥的网络空间,保护网络表达自由找到了折衷方案。这对我国规范网络言论以及舆情治理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7,(3):12-20
从域外宪法文本解释方法的历史演进看,在众多宪法解释方法中,原旨主义与"活的宪法"与其说是法条解释的方法和技术,毋宁说代表了如何理解"忠于宪法"抑或切入宪法的不同进路。宪法文本解释径路和解释方法的"诸神之争",本质上是对宪法文本的话语权归属之争。通过宪法文本解释方法的讨论,可藉以"发现"宪法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原本可能有的"的原旨与含义。在此过程中,宪法文本解释活动将立法机制、司法实践、学术研究统摄在以宪法文本为形式的共同基础上,以形成稳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20.
“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入刑”的合宪性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转发超过500次"视为《刑法》246条第1款所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合宪性有待检证。一方面,从形式上来看,以一个司法解释将"转发超过500次"界定为诽谤罪的"情节严重"情形已经构成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另一方面,从实质内容上看,以数字来界定入罪标准的手段不具有合理性,其限制转发、浏览次数的手段与保护他人名誉权的目的之间不符合比例原则,对言论自由产生了消极影响,而且将"转发超过500次"界定为"情节严重"已经超出了法律解释的界限,是对法律的补充,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权力框架。因此,该解释无论是形式上抑或是实质上均属违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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