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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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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第一百八十九、第一百九十六条对担保物权中的"浮动抵押"做了明确的规定,首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具有我国的特色的"浮动抵押"制度。这一制度的创设,是我国物权法上的一项重大举措。本文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源起、概念、特征作出相关介绍后针对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作出评述。  相似文献   

2.
浮动抵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其制度特征是抵押物不确定,抵押人可以利用处分抵押物,实行抵押权须以抵押物确定化为前提.我国<物权法>将浮动抵押普遍适用于所有商事主体,同时,又将可设定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严格限定为有限动产,增大了浮动抵押制度所隐含的交易风险.从保障抵押权人担保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将浮动抵押人限定为公司,抵押物应包括抵押人现有和将来所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本文通过对《物权法》中关于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等内容的分析,指出该制度仍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为进一步完善立法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4.
本文对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有关不动产抵押的十一个问题进行了概括和阐释,包括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抵押、被查封扣押的不动产抵押、违法建筑物抵押、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其上建筑物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担保范围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时的处理、房地一体规则的适用、抵押财产转让、抵押...  相似文献   

5.
英国法创设了浮动抵押制度,为世界各国推崇、移植。《物权法》突破我国原有担保制度的局限,增设该制度。与英国法相比,我国的浮动抵押有自身的特色,也有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需要相关法律予以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6.
对《物权法》车位权属规则的检视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规定车位权属处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表述过于概括,"其它场地"所指不明,约定归属不切实际且有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应立足我国国情,从车位的性质、类型、功能、土地使用权的状况、车位权属所涉及的利益关系等方面加以分析,借鉴国外立法例,在坚持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立法宗旨下,完善《物权法》的车位权属规则。  相似文献   

7.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小区车位车库按照其不同的形态,或者是专有部分,或者是共有部分。所谓小区车位车库的约定归属,隐含的前提是:在开发商售出房屋单元之前,小区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作为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才能够通过约定来确定归属,作为共有部分的车位车库则是随着小区房屋单元的售出而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可以通过设立专有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共同使用权的方式来使用小区车位车库。  相似文献   

8.
中英浮动抵押制度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与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相比,在制度运行机制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本文在对此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第74条首次从法律层面,对停车位及车库的归属作出了规定。但是《物权法》没有区分停车位及车库的不同形式,进行类型化的规定。文章针对停车位及车库的权属争议,结合土地使用权分摊规则以及容积率标准,对不同形式的停车位及车库所有权的归属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之上探讨了对《物权法》第74条中"其他场地"和"约定归属"含义的理解。  相似文献   

10.
杨洁  李洁 《现代法学》2002,24(6):152-155
本文通过对不动产抵押登记和不动产抵押合同的关系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 ,意在论证两个基础理论问题 :一是不动产的抵押登记是产生抵押权的基础 ,而不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不动产抵押合同是产生不动产抵押登记请求权的基础 ,不动产抵押登记完成 ,抵押权法律关系产生。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若干成就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在立法民主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并且充分吸纳世界先进物权理论而制定的<物权法>,在理念、原则、制度等诸方面都有颇多令人赞赏的成就,当然相对应的瑕疵也是不可避免的.  相似文献   

12.
关于抵押与质押之区分 ,大陆法系主要有三种立法例。我国对抵押与质押关系的处理经历了由《民法通则》的“质”“押”合一到《担保法》的“质”“押”分立的变迁。《担保法》中采取多元化的标准区分抵押与质押 ,担保标的不同 ,抵押与质押的区分标准也各不相同 ,这就造成了若干理论上的困惑和一些实践中的不便。为此 ,有必要以民法典的编撰和物权法的制定为契机 ,对抵押与质押的区分进行重新思考和抉择 ,选取占有方式作为二者区分的标准  相似文献   

13.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是业主.基于合同行为而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继受者,必须办理专有部分所有权移转登记才能成为业主.已办理专有部分所有权移转预告登记的登记权利人应当视为业主,已占有专有部分但未办理登记的继受者不是业主.应当区分业主和住户两个概念,赋予两者不同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由于对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和担保物权附随性的强调,人们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关注一般仅限于不动产抵押的设立方面,即只有经过登记,不动产抵押权才能生效。那么,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否还具有其他方面的效力?实践中发生的不动产抵押权纠纷对这些效力提出了何种挑战?在现有的法律规范框架内又该如何  相似文献   

15.
评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浮动抵押是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物权法虽然最终规定了浮动抵押,但纵观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只有区区三条,其他情形则适用一般抵押的规定。浮动抵押制度甚为复杂,三个条文的规定不但有粗陋的嫌疑,而且其合理性也是有疑问的。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的效力和实行等规定有待商榷,而相关配套措施的缺失使得物权法对浮动抵押的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对债权人利益欠考虑。  相似文献   

16.
我国《物权法》首次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对概念、主体、标的、设立方式、结晶条件等作出了规定,浮动抵押的大致轮廓已基本成形。不过,实践中要运用浮动抵押,尚存在一些问题,这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不同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申请程序、审查方式、登记簿的编制以及错误登记赔偿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每种不动产登记制度模式都仅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但绝非简单的一一对应)。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属瑞士式的权利登记制,这决定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者如欲改变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就须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相应的调整,反之亦然。  相似文献   

18.
张家勇 《法商研究》2006,23(5):115-121
从相关立法和研究来看,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有待明确。在物权确认方面,物权登记与物权法定原则在保护交易安全方面具有相互强化的效果。不同物权变动模式对不动产物权登记有不同影响,但不决定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从逻辑体系、交易安全、交易自由、税收以及我国实情等方面来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模式应坚持登记要件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应采取单一的不动产物权登记要件主义模式,因为其确立的二元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与我国实情多有不合。  相似文献   

19.
20.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一项重要制度,《物权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但仍需完善。不动产预告登记将债权物权化,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性质的排他效力,其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本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性质、特征、效力与价值等方面来对其进行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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