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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后,公司又将其退回股份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的行为,名为退股,实为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退股股东不再具备有限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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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传统的有限公司理论不允许股东退股,但社会的实践对此提出了质疑。允许股东退股,不仅符合世界公司法改革的潮流,而且具有充足的理由。股东退股是有限公司人合性、契约自由等原则的必然要求。股东可以通过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方式实现退股,该项权利可以依法获得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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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劳动权与股东权冲突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当前劳动权与股东权冲突的法律思考●谢青如何协调、处理股东权与劳动权之间的冲突是摆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面前的现实问题。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有着不同于其它企业(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因而在国有小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产生的矛盾冲突就更为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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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人合性和闭锁性的特点,决定了股东退出公司的困难,股东需要一条成本较小又相对通畅之路以退出公司,而退股制度正适应了这种需求。但我国现行立法对股东退股的态度仍显得过于谨慎,需要进一步解除立法者的思想顾虑,赋予股东更多的退股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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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及其立法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特征我们可以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下这样的定义: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分为等额股份.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仟并以从业人员身份参与生产劳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1.股份合作制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产物,它在初始时期以国有或集体企业的面目出现,后又从国有或集体企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具特色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此前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使用国有或集体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的资本由职工投入.这种局面使人们对企业的经济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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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因企业董事长在任职期间违法经营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其特殊性在于,作为直接受害方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本身并未提起诉讼,而是由企业的其他股东以企业利益受损为由代为起诉。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中均未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参照其他法律规定以及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从股东权的性质、行使的目的等方面进行分析,同时将公司列为本案的第三人,既方便了诉讼,又不违背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设计探索了新思路。此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典型性,也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提供了较好的范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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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是近年来我国国企改制中的一种普遍做法。有限责任公司持股职工能否退股,实践中各地行政规章规定不一。应依照《公司法》之规定区分持股职工与一般股东,以持股职工是否登记于股东名册,作为判断其是否可以退股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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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中固隐名投资引发的股东资格确权诉讼是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新旧忪司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立法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对此认识也不统一。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力图解决隐名投资引发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从隐名投资引发的法律风险,探讨隐名投资股东资格确认相关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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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作为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种主要资本交易方式,是股东将其财产所有权让渡给公司后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补救机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兼人合性的特征却对其股权外部转让制度设计提出了难题。一方面,资合性的特征要求必须维持公司资本,股东不能退股,只能转让股权;另一方面,人合性的特征则强调要维持股东之间的信赖基础,须对股权外部转让加以限制,由此引发了转让股东与存续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本文从股权转让的必要性、对其股权转让加以限制的合理性以及两者之间的平衡三个方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的法理基础进行了研究,以期能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股转让的制度构建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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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小股东的维权之路到底在哪里?股份合作制企业还能走多远?缙云县百货公司的案例非常值得有关企业管理部门和司法界予以关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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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初期,我国在温州、周村、诸诚、阜阳四个地方开展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试点工作。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资本与劳动联合的显著特点,企业的职工同时还是该企业的股东。企业的产权明晰,利益机制合理有效。因此,股份合作制企业具有很高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党的十五大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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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略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属性汪安亚如何认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属性?目前在理论界和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能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企业法律形态,要么归属为股份制,要么归属为合作制;①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独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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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账簿查阅权、退股权、优先受让权以及公司过渡性持有本公司股权和董事人选的提名权,均为现行立法规定不清楚,或者理论上普遍否定,但实践中又时常发生的盲点问题。研究认为,公司法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并未涉及会计账簿,不能随意扩大;公司法有关有限公司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并非绝对禁止股东退股;出资转让中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对股权的继承和(离婚)分割不能适用;公司法有关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的规定,并非绝对禁止有限公司过渡性地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公司法对董事人选的提名权未予明确,但理解上这种提名权不宜专属股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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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中涌现的一种新型的企业形式,正日益显示出它的顽强的生命力,使许多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充满了生机和活力。但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缺乏有效统一的法律机制,因而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鉴于股份合作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而有关立法却严重滞后,为了使股份合作制这种新的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一部健全、完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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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与定性问回人类历史告诉我们,实践具有超前性,法律具有滞后性。由于全国尚没有关于股份合作制的法规,故股份合作制企业尚不具备法律地位。如在工商登记时,就没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现行法定名称,这给司法部门处理案件也带来了困难。有些地方把股份合作企业列入民营企业之中,实际上这种定位是模糊的,其内涵也是不确定的。我国目前的刑法、民法、经济法在处理产权关系时,都以经济成分为界定标准,以全民、集体、个体、私营来划分。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究竟属于哪一种经济成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而其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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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兴起的一种新型企业形式,目前,股份制企业从沿海到内陆,从农村到城镇,正以一股强劲之势蓬勃发展。但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因而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所以,很有必要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立法问题进行探讨,以利于调整股份合作制的经济关系,促进股份合作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当前,制定相应的法律对股份合作制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解决当前股份合作经济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的迫切需要从实践情况看,影响和阻碍股份合作经济发展的问题主要有: 1.产权模糊现象日趋严重。农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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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否新事物、是否为独立的企业形态、是否有光明的发展前景的争论由来已久 ,并仍在继续。我们没有必要做“算命先生”去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前途和命运进行预言 ,市场选择终会给出答案。面对实践中股份合作制企业运作的无序状态 ,法律的使命是为其提供行为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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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创建中的一种新型的发展模式。它是适应我国经济转轨时期需要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一种企业形式。作为特定时期的产物.它既带来我国传统企业形式的某些法律特征.又融进了市场经济主体要求具备的法律要素,从企业形式上讲它是一种结纠本。由于我国尚无统一立法对其进行调整.笔者试就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法律特征及法律适用问题论述如下。一、股份合作制的法律地位股份合作制是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中的“股份”与股份制的“股份”重义是相同的;其中的“合作”讲的是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因此,给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