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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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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仁姬 《法制与社会》2011,(23):273-274
由于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高楼林立在大中城市屡见不鲜,随之而带来的高空坠物侵权问题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不论在学理上还是实践上,以及百姓的日常生活中这类问题的都存在着广泛的争议。本文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着眼,分析该法条的立法背景以及现实意义结合法的正义观,对该条文提出相关质疑以及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2.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层建筑的增多,高空坠物的案件屡有发生,但对于如何界定及处理高空坠物侵权行为,司法实务界及学术界存在分歧。本文通过阐明司法事务状况以及总结学理之争,说明确立高空坠物侵权行为的正当性。并且在探讨高空坠物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引出衡平责任的观点来确定高空坠物案件中的责任人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高楼林立,高空坠物致人伤害事件频频发生,在不明致害人的情况下,谁应该为受害者的损害赔偿买单,这一直是个存有争议的话题。本文将针对高空坠物侵权责任承担相关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4.
为解决高空抛坠物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查找难题,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为公安机关增设了调查权。该调查权应当被定性为侵权调查权,不同于公安机关固有的治安调查权和刑事侦查权。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公法规范,调查权条款的正当性不仅源于理论层面的积极面向的辅助原则,更在于其对权利保障的现实意义。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行为的复合属性与公安机关兼具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双重定位导致侵权调查权与治安调查权和刑事侦查权难免竞合,这对公安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该调查权条款的适用主要产生两个法律效果:一是受害人的调查义务转移到了公安机关,前者的调查义务得以免除;二是“依法及时”和“查清责任人”的目标指向引发了调查不作为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5.
潘羿嘉 《法学》2020,(10):47-64
在高空抛掷物和高空坠落物致害案件中,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的"连坐式"高空抛(坠)物侵权责任在逻辑上陷入困境,其根因是高空抛(坠)物受害人侵权赔偿存在尖锐的潜在矛盾:侵权责任法的"侵权人—受害人"二元思维决定了必须要先查明侵权人才能填补损害,而损害填补社会化要求在无法查明侵权人时依然填补受害人的损害。相形之下,社会法上的社会补偿具有受害人权利本位、及时便捷、补偿合理、成本低廉等诸多优势,可成为受害人权利救济的主要渠道。在刑事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建成之前,为了填补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以专项维修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构建统一的高空抛(坠)物受害人社会补偿基金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径。  相似文献   

6.
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专门设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章.其中第48条试图通过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区分,使责任主体和责任行为人同一,以体现责任自负原则.但是,在危险责任条件下,应当考虑机动车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标准.显然,这种区分存在着缺陷:难以完成必要的理论证成;概念用语不甚准确;归则原则的适用有失偏颇.因此,应借鉴国外已有立法的经验重新进行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7.
责任人不明确的高楼坠物致人伤害案件自重庆"烟灰缸案"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该规定缺乏法理基础,也不符合情理。本文从诉讼法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主体、法律和法院的局限性等角度对高楼坠物致人伤害责任问题进行了评析,提出了不能让可能的一个群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同时阐明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8.
本文试从与立法者相反的视角分析《侵权责任法》中第八十七条中对高空坠物引发的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现代建筑愈来愈多地向区分所有式发展,某一住户将物品抛出砸中行人却无法查出真正行为人的案例屡见不鲜,然而《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法律并未对此明确加以规定,导致法官判案时标准不一,结果也大相径庭。《侵权责任法》起草过程中,对八十七条的规定褒贬不一,最终该条规定得以通过。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明确当实际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由建筑物相关使用人共同分担补偿责任,但未明确承担补偿责任的范围、标准、分担方式,本文试提出一些建立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预防和救济机制,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相似文献   

11.
归责原则的确立对于产品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抗辩)事由的界定均深具意义.依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销售者分担责任应以过错为前提.  相似文献   

12.
13.
当前中国《侵权法(草案)》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下的《侵权法》立法准备工作,只能在已有《草案》的基础上继续前进而不能推倒重来,故对比研究这些《草案》的内容并提出完善方案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学者对侵权法归责原则存在不同观点,《草案》规定亦仁智互现,将来立法应确立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是过错的认定方法,不是独立的归责原则;公平作为法律价值,既是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确立的基础,又是特殊情况下的损失分摊规则,但并非归责原则。针对具体的侵权责任方式,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适用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的,须以责任人的过错为条件;而适用其他侵权责任方式的,不以责任人的过错为条件。应当法定化的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依法行使权利或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能否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则应分别而论。受害人过错规则的适用范围应适当扩大,以涵盖"监护人过错"及"受害人方面的原因"。《侵权法》是"保护法",故侵权责任方式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还包括其他方式;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宜与"赔礼道歉"并列、"修理"不宜与"恢复原状"并列为侵权责任形式,"重做"、"更换"是违约责任形式,而非侵权责任形式。应当将危险物品和危险作业进行区分后各自设置相关规则。物致害责任均为无过错责任,责任人为物的实际管领者。侵权法上的动物致害,应当既包括饲养动物又包括野生动物。损害赔偿的趋势之一是在特殊领域承认惩罚性赔偿,侵权法在产品责任领域可以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惩罚性赔偿金额应限制在实际损失的两倍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4.
侵权责任,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而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是《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民事责任的典型形式之一。侵权责任是私法上的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公法责任在性质、功能、形式等方面均有不同,但侵权责任可以和公法责任并存,且实现时具有优先性。  相似文献   

15.
无偿契约中,给予他方利益的行为人责任较一般有偿行为人的责任为轻;与此相类,好意施惠人所承担的责任一般也应有所减轻。但此处的减轻应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仅有轻过失时是否需要负责?二是存在重大过失时,责任的范围是否应有所限制?本文基于对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指出我国法院并未明确区分行为人的轻重过失,亦不赞同责任成立意义上的减轻,但在减少责任数额上则取得了比较一致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本文讨论了责任范围之减轻的规范依据,并从方法论角度分析了法官所为之法律续造。证成侵权责任减轻比较妥当的规范依据应当是总则部分的公平原则条款。  相似文献   

16.
韩强 《法律科学》2014,(2):136-143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归属不明的抛掷物或者坠落物致损案件,且该条的适用对象严格限于法律明确列举的范围,其他加害人不明的致损情形不得类推适用第87条的规定。第87条采取的法律技术系加害人推定,是一种最为极端的法律推定。加害人范围限于可能致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抛掷物或者坠落物的占有人,而不当然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第87条的责任在性质上仍然属于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应由建筑物使用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而仅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是受害人负有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规避自身风险的不真正义务。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购买意外保险,法官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都应该在损害总额中扣减通常情况下可得的保险赔偿金,以求最大限度地降低第87条的负面影响。多数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的形态也应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以按份责任为宜。  相似文献   

17.
曹险峰 《法律科学》2012,(2):104-111
《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作为损失分担一般规则的公平责任,其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或地区侵权法上公平责任的特征,是可以独立适用的补充性损失分担规则。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应作合理化解释。损失分担时应考虑损害事实以及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这两种考量因素具有适用上的顺位性。  相似文献   

18.
王宗涛 《海峡法学》2011,13(2):113-120
公平责任是民法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上的具体化。一般而言,公平责任包括作为归责原则的公平责任原则与作为责任分配结果的公平责任两种类型。关于《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定位,存在立法和司法两种不同态度,立法倾向于作为责任分配结果的公平责任,司法倾向于作为公平责任原则,作为折衷,第24条应定位为一种兜底性归责条款。在司法适用上,应明确其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并严格按照构成要件做出裁量和判决。  相似文献   

19.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其侵权责任形式几乎照搬《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形式之规定。即其对物权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形式与债权诉讼中的侵权责任形式混淆在一起规定。那么,这种规定是否合理?其分列各项侵权责任形式的标准是什么?各项侵权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归责原则又是什么?正是本文所要阐明之处。  相似文献   

20.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之规范基础,其设置于该法第6条第1款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之后是过错责任从一般到具体的规范逻辑范式。侵权法的功能主要为救济与预防,故宜将第37条造成他人损害修改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从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的司法适用提供通道。为充分救济损害,宜认可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双重属性。根据补充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第37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限缩为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观过失,进而在立法上明确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权结构。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检讨,可以作为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973条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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