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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数字金融迅速崛起在推动金融行业创新、发展和变革的同时,人机协同、技术迭代与架构异化给金融监管带来了颠覆性挑战。现行机构监管模式难以有效因应数字金融业态复杂化嵌套属性及交易架构异化问题,需要实现向功能监管的转型,并辅之以穿透式监管、嵌入式监管和行为监管。数字金融创新与安全的动态衡平需要功能监管的精准化实施,应当在坚持类型化思维基础上厘定数字金融监管的法律尺度,同时以法律数智化重构数字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为功能监管的精准化实施奠定法律基础。而依托监管科技的“技”“法”协同机制,是数字金融功能监管精准化实施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2.
李希梁 《华中电力》2023,(2):89-103
反垄断监管是一种典型的事后监管,表现为禁止性规范为主的立法模式、合理原则为主的分析模式和消极性义务为主的救济措施,应用于平台监管中存在滞后性、威慑效果不佳等不足,反垄断法内部变革举措的实际效果也较为有限。相较反垄断监管的事后属性,事前监管通过创设积极性法律义务,实现对垄断结构引致不可逆损害的风险预防。为避免“假阳性”错误,引入事前监管须证明细分市场存在高而持续性的进入壁垒、欠缺有效竞争的动态趋势、事前监管收益大于成本三个累积性标准。平台事前监管的总体目标是推动市场从封闭到开放的回归,监管主体上成立专门事前监管机构并且采取合作制监管架构,监管对象的选取遵循“相关市场分析+显著市场力量确定”的基本框架,监管措施包括服务互操作、开放特定数据、平等对待不同主体提供的服务等。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包括建立分工监管的机制和可反驳的违法推定规则。  相似文献   

3.
张超 《财经法学》2020,(1):85-100
缺乏监管制约和价值支撑的首次代币发行(ICO)浪潮已经退去,证券型通证发行(STO)的出现与兴起是创新业态回归金融基本逻辑、寻求与既有法律体系相协调的具体表现。我国对ICO和数字货币严厉禁止的监管态度和相对宽松的执法力度使得STO在我国"名亡实存"。域外以美国为代表的监管机构积极寻求现行证券法律框架内对数字资产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4.
陈星宇 《法学杂志》2020,(2):115-121
面对金融科技的创新与发展,传统监管机制显现出监管滞后、监管失效等方面的无力和脱节。数字金融监管在风险控制、监管方式、监管模式上面临新挑战,应以科技化监管为核心,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型科技手段,实现风险的综合动态监测,推动监管向科技型、统筹型转变。在金融智能监管系统的基础上,构建由事前准入及测试、事中实时动态监测、事后风险处置反馈系统组成的智能环路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5.
监管失灵与市场监管权的重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盛学军 《现代法学》2006,28(1):37-42
从中国市场监管权的制度设计看,明显存在定位模糊、设立缺乏合理考量、配置分散、监管者非专业性等缺陷,实质上是“政企不分”、行政主导的立法模式以及权力文化等体制痼疾在监管法制架构上的一种表象。因此,必须在推进市场化进程和政治改革的过程中,通过厘清政府经济职能、明晰政府经济职权的内涵和范围、重塑监管机构、设计适当的控制机制等路径,实现市场监管权的重构。  相似文献   

6.
喻文光 《法学家》2024,(1):116-130+194
作为回应平台监管挑战的制度方案,合规监管在政策立法和执法实践中都愈发重要。合规监管是由自我监管(企业的合规管理)和后设监管(监管机构对企业自我监管的监管)构成的二阶治理模式。合规监管契合了数字平台的独特性及其对监管提出的敏捷性、预防性、统合性和合作回应性等新要求,可以作为常态化监管的有效制度安排。在方法论上,借助回应性监管理论,合规监管在数字平台监管领域的运用可以采取监管工具金字塔与监管策略金字塔、第三方外部监督机制、对数字守门员的重点监管等制度方案,以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的治理目标。  相似文献   

7.
互联网大平台因为存在网络效应、规模经济以及大数据等特征,明显具有垄断或寡头垄断趋势,因此这个领域强化反垄断监管在国际上乃大势所趋。欧盟《数字市场法》是世界上首个通过事先禁止性规定监管数字大企业的法律制度。随着这部法律的生效,很多人在观察布鲁塞尔在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的效应,我国也有人考虑引入欧盟模式监管我国的互联网大平台企业。但是,学习借鉴外国法律制度应当考虑本国国情。我国是否采取欧盟模式,不仅应当评估我国反垄断法在平台经济领域实施的效率和前景,而且应当考虑一揽子的事先禁止性规定是否有助我国数字经济和数字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相似文献   

8.
在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面临的风险与日俱增,已不能通过单一的监管模式对其监管.根据不同模式下的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享有的不同法律地位,巴塞尔协议对海外分支机构有效监管提供了完善的方案,即分别确立了东道国监管和母国监管的责任,要求以母国的并表监管为核心,在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建立持续性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相似文献   

9.
黎明  颜婧  赵永军 《法制与社会》2010,(22):186-186
完善政府采购法律监管机制是深化政府采购改革的重要保证。本文从政府采购法律概述、完善政府采购法律监管机制的必要性及相关措施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10.
赵莹 《法商研究》2021,38(5):130-143
当下,数字货币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世界各国正逐步认识到数字货币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管.我国出于保障金融安全的目的,对数字货币采取的是"一刀切"式的禁易规则立法,这将会导致数字货币在民间的灰色发展,抑制金融创新.厘清数字货币的概念并进行类型化分析是法律有效监管的前提.采用激励性法律规制实现数字货币的法定化,法律规制须由禁易规则的"父爱主义"转向管制规则的"国家主义",同时识别数字货币不同类型的法律性质,"刺破数字货币面纱"进行穿透式监管,确立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科技公司与行业协会"协调共治"的监管主体,辅以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准入、信息披露和税收监管等法律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1.
数字平台对版权专有许可的依赖性引发了相关市场之高集中市场结构的形成。在反垄断监管模式下所采取的“一刀切式”的政策性否定方案,存在“真问题”认知偏差和“特殊性”重视不足等问题,因而在规制效果上呈现出体系性缺失、工具性失灵和救济措施低效等局限。对数字平台版权集中的有效治理,应实现从单向度管理到多向度治理的迭代,构建契合于数字平台版权集中之“真问题”和“真情境”的体系化治理方案,即分别以版权许可体系的贯通性构造为逻辑主线和以法律规范实施的体系性联动为制度框架,塑造和搭建双科层治理结构,进一步拓展数字平台版权集中治理的应用场景,引导并促进以内容差异性为基础的数字平台商业模式持续优化,促进版权资源的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并以较低的制度成本获取最大化的治理效能,促益于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目标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2.
国外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及监管模式经历了“详述性”立法、“命令与控制”模式向“概括性”立法与“合作监管”模式的转变,前者具有要求明确、便于遵守与适用的优点,但会导致法律过于繁杂、过于依靠监管、抑制了义务主体能动性等缺陷;而后者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前者的缺陷,但又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即过于依赖义务主体的自律,因而可能带来潜在的安全风险.我国当前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在某些方面过于原则,在某些方面缺乏应有的灵活性,我国“命令与控制”式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模式也存在一定不足,今后的立法或修改法律应当将激发义务主体的能动性作为重要目标、采取“综合性”立法模式并调整现行监管模式.  相似文献   

13.
吴国平 《法学杂志》2007,28(4):24-26
征信市场的健康发育和有序运行,丝毫也离不开有效的法律调整和规范.中国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期待加强征信监管立法.中国征信监管立法应明确界定我国的征信市场监管体制模式,征信监管法制体系架构,征信市场监管的目的、内容和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周汉华 《中国法学》2023,(1):222-240
反垄断与监管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含义,需要辨析。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表明,反垄断与监管两种治理机制二元分治,在动态中调适相互关系,既能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平台经济的出现,对二元分治结构传统治理手段提出挑战,需要再次调适两者关系并推进数据监管。当今各国平台经济治理正进入重构期,将直接决定国家竞争力与数字经济发展未来。我国平台经济治理面临二元分治结构缺位与数据监管能力滞后等挑战,有必要以强化数据监管为重点,推动构建二元分治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5.
李帅  屈茂辉 《法学评论》2022,(4):148-160
数字货币的技术风险、国际流动性风险和国际利益冲突风险,各国难以独自监管,出路在于建立国际监管法律秩序。应当确立鼓励创新与控制风险平衡、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接轨、国家利益与私人利益协调、国家利益与国际信用统一的监管法律原则;应当制定数字货币的国际监管协定,数字货币常规业务、技术、违法犯罪国际监管机构组织法,以及交易平台国际行业协会、国际纠纷仲裁庭组织法。基于拥抱数字货币、数字产业、数字经济和数字财富的时代新潮,我国应立定国家数字货币的使命,适时调整民间数字货币的禁止政策,并引领数字货币国际监管法律秩序的建设。  相似文献   

16.
在混业金融背景下,网络借贷平台不宜被强制分割和限定为信息中介与小额贷款机构。管控型的监管模式不仅滞后于社会对平台监管的需求,也损害了网络借贷产业的发展和监管的公信力。为了实现与产业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之间的平衡,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在监管理念上,推动监管成为内生因素,以公共产品供给为理念变革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核心规则;在监管策略上,调整既有的风险隔离策略,以功能主义与类型化为导向开放平台的中介类、增信类、借贷及衍生类业务,构建一体化的网络借贷平台监管规则;在风险控制上,事前准入应引入产业发展、市场竞争与准入公平等考量,事中监测应通过穿透式监管识别业务属性并导入相应的指标体系;在信息监管上,强化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信息性监管和投资者教育等公共信息服务;在风险分担上,加强投资者权益救济,完善风险基金、责任保险等风险分担机制的建设。  相似文献   

17.
在金融全球化的进程中,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面临的风险与日俱增,已不能通过单一的监管模式对其监管。根据不同模式下的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享有的不同法律地位,巴塞尔协议对海外分支机构有效监管提供了完善的方案,即分别确立了东道国监管和母国监管的责任,要求以母国的并表监管为核心,在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建立持续性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相似文献   

18.
公共利益的价值定位和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等特性,使得市场竞争机制及以维护竞争为目标的反垄断法在公用事业领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而对公用事业进行法律干预又是必要的。实践证明,监管制度因其独特价值而成为法律干预公用事业的优选。但要实现监管的制度价值,法治尤为关键,即追求良性的监管依赖于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础和可靠的法律促进机制。公用事业监管的法治化应包含"有理"、"有权"、"有限"、"有效"、"有责"等核心要素。公用事业改革的国际经验也证实了监管法治化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9.
肖韵  雷蕾 《法制与社会》2011,(31):233-233
目前我国对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方式主要采取的是行政监管,这种模式已经无法适应金融担保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状况。本文从对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现状进行探析,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审视,最后对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0.
正在如火如荼进行中的PPP模式,有力推地动了我国公用事业的快速发展,但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并对传统政府监管提出了挑战。现代政府监管应当从监管理念、目标、方式和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适当转型。在监管理念上,传统严格监管的理念已经不符合PPP模式的本质要求,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打破行业垄断。在监管目标上,核心是如何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应更加注重对私人利益的保护,以提高私人部门参与的积极性。在监管方式上,应打破主要倚重行政许可等事前监管手段的传统,充分发挥事中、事后监管的优势。在法律救济上,应重新审视传统救济途径所存在的不足,处理好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并努力将仲裁打造成PPP纠纷解决的主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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