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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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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中国的法典化的历史起点,可以追溯到1949年明确废除国民政府六法全书。在废除六法全书同时,新中国确立了共同努力建设新法律的完整体系的法制发展目标。1949年后我国经历了五波法典化运动。前三波法典化均属于初阶,其虽致力于实现法典化,但对于法典化的前景和依赖力量并不明确,具有强烈的实用主义倾向,受...  相似文献   

2.
杨伟东 《法学研究》2021,43(6):53-70
我国行政法法典化的一条可行路径是,对一般行政法进行实质法典化,对部门行政法根据条件成熟情况进行实质法典化或形式法典化,形成"1+S+F"的行政法法典化框架.基本行政法典在这一框架中发挥着统领作用.它不是行政法通则、行政法总则、行政程序法典或一般行政法的汇编,而是涵盖一般行政法主要内容、融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为一体,能体现我国行政法治水准、能为世界贡献法典化之"中国方案"的实质性法典.基本行政法典的体系构建应以规范行政权力为主线,形成包括总则编、行政组织编、行政活动编、行政程序与信息公开编、行政监督编、行政救济编的整体架构.  相似文献   

3.
近代欧洲的法典编纂运动是大陆法系形成的重要标志,大陆法系的一些重要法典和法典体系都是近代法典编纂运动的直接产物。这场运动从法国蔓延至整个欧洲大陆,各国都按照法国或者德国模式编纂了自己的法典,形成了大陆法系独特的“六法”体系。这些国家抛弃封建的法律秩序,采用法典编纂模式来建立新的法律秩序,这场运动也给我们编纂民法典带来不小的启示。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体系尽管已有各个板块的具体构型,但从总体上看仍存在一些结构性的错位,如理念法源低于规范法源、基本原则表述的具体化、地方立法个别环节周延于中央立法的错位、各部类典则分布不均等.行政法典总则的制定,为行政法体系的整合提供了良好契机,行政法体系的完善也依赖于行政法典总则的制定.通过行政法典总则整合行政法体系,可以采取定性行政法体系、勾画行政法轮廓、厘清行政法边界、确定行政法体系的内部结构、处置行政法体系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等进路.行政法典在对行政法体系进行整合以后,将形成以行政法治理念编、行政法原则编、行政组织法编、公物和公用事业编、行政程序法典编、行政救济法编、行政监督法编为内容的体系构型.  相似文献   

5.
劳动法典的体例结构是法典编纂的基础问题。从两大法系法典化传统和劳动法典立法实践看,劳动法法典化模式和体例可主要分为英美法系国家汇编型法典、大陆法系国家汇编型法典和大陆法系国家体系型法典三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劳动法典的主要区别在于体系性的差异和劳动合同编的有无。大陆法系汇编型和体系型法典主要区别在于前者采取法律汇编形式,缺乏含有实体性规则的总则,后者采取体系化编纂方式,包括实质意义的“总则”。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我国劳动法典应采取体系型编纂模式,追求规范的完备性和体系性。法典应包含总则、个体劳动法、集体劳动法、劳动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四大板块。个体劳动法应包含劳动合同法、劳动基准法等内容,并增加对特殊劳动关系等新型用工方式保护的规则。同时,法典在内容上应体现数字化对劳动法规则的时代需求。  相似文献   

6.
行政法法典化是一个国家行政法律制度日趋成熟的表现.综合考虑行政法治发展的规律和特性、行政法法典化的目的和基础条件,我国行政法法典化应选择行政基本法典模式.行政基本法典包括行政组织法、全部行政活动和行政监督救济法等内容.具体而言,应当以行政活动作为核心概念,由此形成总则、行政组织、行政活动、行政程序、政务公开和数据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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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国教育法典的编纂已经提上日程。编纂教育法典首先需要厘清它的功能定位、体例结构,进而确定其编纂步骤。在功能定位上,我国的教育法尚不构成独立部门法,可以划入领域法的范畴;同时,教育法典应兼具管理法和救济法的功能。在体例结构上,教育法典应当是法典编纂而非法律汇编,可以采取总则加分则的模式。此外,在编纂过程中还需要关注教育法典与宪法、行政法、民法、知识产权法、刑法以及现行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教育法典的编纂首先需要做好充分的理论研究准备,其次需要对当前的教育法律体系进行补充、修订、清理和体系化,最后再分步编纂总则与分则。  相似文献   

9.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环境法典确定为“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需要正确把握环境法典的属性。生态文明入宪、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迅速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现状对认识环境法典的“行政立法领域”属性提出需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目的、国家目标、国家任务不断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断演进的过程中,可以发现环境法典的“行政领域立法”属性的涵义。以此为基础,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分类方法,明确环境法典“领域型”特性,提出环境法典编纂方案。  相似文献   

10.
在比较法的视野下考察发现,两大法系在法典化问题上呈现出互相借鉴、吸收和融合的趋势.首先,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的数量快速增长,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其次,在大陆法系国家,一方面是判例法已越来越普遍地被认可为一种法律渊源;另一方面,在传统的基本法典之外,出现了大量的单行法规,呈现出所谓的解法典化趋势.当然,两大法系的差异仍然显著地存在,比如英美法系的制定法更多的是一种法律汇篇,而不是大陆法系结构严谨的法典编纂.  相似文献   

11.
行政法的法典化旨在通过立法技术实现“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目标,它是一个涵盖部门法意义,体现多层次、具有不同程度法典化过程的概念。应改变过去那种行政法不能法典化的传统观念认知,对行政法法典化抱持一种“有限的理性化努力”态度与行动,针对环境、教育等部门(或领域)行政法编纂部门(或领域)行政法典,针对一般行政法编纂“行政基本法典”。就“行政基本法典”而言,应将其定位为解决一般行政领域(或所有行政领域)共通性问题的“基本”性法典,融实体与程序为一体,将规范控制行政权与保障公民权益相统一,其文本的结构内容宜按总则编与分则编编排,总则编部分应主要规定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行政制度,在分则编部分应设计“行政主体编”而非“行政组织编”,在“行政活动编”下分设权力性活动、非权力性活动和行政程序(活动)三个次编,在“行政救济(或监督)编”部分以行政救济为主同时兼顾监督。就领域法典而言,应将其定位为某一行政部门(或领域)的法典,其体系化或统一化的范围应限于该领域的全国性法律,介于一般行政法与单行法之间的“中间”层级,对领域法典的编纂应突出其领域的行政特色,教育法典的编纂应以教育行政为主线,环境法典的编纂应...  相似文献   

12.
制定行政基本法典是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规范指引和克服碎片化行政立法弊端的现实需要。参照我国民法典的成功经验,以提取公因式技术制定行政基本法典总则部分是法典编纂的重要方法。该技术虽然得到学界广泛讨论,但有关其确切意涵、理论预设、现实困境与解决方案的讨论较少。所谓提取公因式,指的是对法典所涵盖规范中共通部分的提炼;其理论预设为:社会交往模式的相对稳定、法律保护的核心价值的相对至上性以及国家法为核心法律渊源。在制定行政基本法典总则部分时,该技术的运用面临一系列实践困境。可行的解决之道,就是在遵循该技术的基础上又有所突破,将行政法基本原则作为“公因式”,依据相应原则进行提取,以确保法典总则部分的体系整合能力,为行政法典的制定奠定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13.
陈涛  高在敏 《法律科学》2004,22(3):107-116
法典编纂是一种纯粹技术上的、使法律规范集中化、系统化和条理化的方法;在以成文法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或法系中,法典编纂的发展水准就标示着法律技术安排的发展水准。虽然通说主张中国法典编纂始于战国初,而其实早在夏商周三代时期就已经有了最初的法典编纂;自那时直到现代,中国法典编纂经历了刑书时代、律统时代和近现代三个发展阶段。而在每一个发展阶段,法典编纂的组织与程序、体例与技术都显示出发展进步的特点。  相似文献   

14.
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已正式提出制定民法典,并提出要使我国的民法典成为总结20 世纪,领导下一个世纪的法典。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研究民法法典化的历史,了解各国民法典制定的背景,以对我国民法典的主导思想、模式、体例等作出判断。本文旨在构画出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脉胳,研讨查士丁尼法典编纂、法国和德国民法典制定背景及其对法典化的影响。笔者据此得出的结论是:民法法典化不是目的,而是达到目的的手段  相似文献   

15.
法典化是实现法的"一体化"的一种重要方式。适应全球化的需要,19世纪至20世纪,在西方的推动下,法典化的浪潮席卷全球,我国在上个世纪也被卷入,立了许多法,制定了许多法典,至今仍有许多人对此极力推崇。怎样客观而理性地评价法典化及其一个多世纪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本文在研究法典和法典化一般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历史实际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16.
立足数字时代和我国用工领域立法的现实,我国将制定的《劳动法典》应是一部调整涵盖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等用工关系的统一的“劳动的法典”。雇佣合同进入《劳动法典》是因为在立法史上,我国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力市场化改革,发生了劳动合同制度对雇佣合同制度的制度替代,导致雇佣合同无法系统立法并进入《民法典》中。而从法律渊源角度看,劳动法和民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并不影响二者发生法律渊源交叉,法典化完备性和体系性的技术要求,反而支持在一部法典中系统调整不同类型用工关系。从功能的角度看,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置于一部法典中,有助于按照类型和谱系的方法对各类用工关系进行符合实际的法律组合调整,有利于完成数字时代对“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用工的规范。《劳动法典》总则应规定用工关系调整的对象、原则和一般规则,分则应按照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为主干,调整雇佣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况之用工的规范为特别规定的布局进行体系安排。  相似文献   

17.
徐国栋 《法治研究》2010,44(8):34-48
在《优士丁尼之前的法典编纂研究》一文中,笔者已研究了从共和末期到优士丁尼时代之期间的法典编纂思潮与实践,不妨说这一研究是本研究的预备工作。真正以整体的面目留给后人并产生巨大影响的,是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本文拟对这一编纂的过程以及特点进行研究,以给今人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18.
论文从一个比较观察的视角,对发生在不同国度和时代的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三次论战进行了系统的历史回顾和理论阐述,探讨了由此引发的“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思想及其对立的根源,以及三次论战对于各国法律思想史和法制发展的走势所具有的深远意义和重大价值。在上述基础上,文章还围绕当代中国民法典编纂所提出的各种观点和论说进行了某种程度的学术思考。  相似文献   

19.
董彦斌 《政法论坛》2024,(3):169-179
将一部法律正式赋予法典名称,本文称为“法典赋名”。法典是历史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词汇。在我国语境中追溯源流,法典是具有权威属性的中国古词,于19世纪90年代后成为学术界、法律界用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体系重建之初,未进行法典赋名。改革开放后,随着自主意识深化和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我国渐入法典赋名时刻。刑法向刑法典名称“跨了半步”,民法“跨了一步”——民法典获颁。法典应为完善统一的形式与层级较高的内容位阶的统一,并非法典编纂工作后的必然名称。“基本法律法典赋名化”应成为民法典之后的法典赋名方式。我国纵向法律体系由此出现新层级、新面貌,并带来千年法典史的新发展,中华法系由此实现古今对话。法典赋名应建立在本国纵向法律体系、法律渊源和法律文化基础上,并基于民族性而成为世界法律文明中的标志性存在,这便是法典赋名的恰当性选择。  相似文献   

20.
领域型法典编纂是当前我国立法领域的新事物,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设置与传统的领域单行法中的法律责任设置具有显著差异。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与领域单行法中的法律责任相比,二者在功能上、形式上均具有较大差异。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正当性主要来源于法律科学、宪法法理及部门法调整机制。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编纂理念应与领域法的宗旨与原则、调整范围与调整机制等实现连接。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编纂既包括对原有领域单行法中的法律责任规范的处理,也包括对实现功能需要的新的法律责任规范的创制。在领域型法典编纂的过程中,应注意其法律责任规范与责任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规范的连接,以使领域型法典中的法律责任的功能在法治系统中得到更好实现,促进领域型法典的实施与对相应领域的科学有效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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