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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相似文献   

2.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律授权对案件有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诉讼活动。律师调查取证与司法工作人员调查取证一样,都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国《律师法》第31条也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也是其应尽职责,其目的是弄清事实,防止出现错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3.
赋予证人拒绝作证权的必要性 (一)赋予证人拒绝作证权是实现真正的“控辩平等”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时必须征得证人同意,如果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则不仅要征得证人的同意,还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许可。此规定可以认为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证人有权拒绝向辩护律师提供证据。从技术的层面来说,“控辩平等”已  相似文献   

4.
反对接触规则,在美国确立了禁止律师和其它律师的委托人进行直接交流的原则。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上,也禁止辩护律师直接向刑事被害人调查取证,规定要经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许可后,辩护律师才可以向被害人及其证人调查取证。  相似文献   

5.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开庭审判;又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公诉人用证据指控被告人有罪,辩护人则出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反驳不正确的指控,控辩双方表现出明显对抗。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居中裁判,根据控辩双方展示的证据,质证后,对案件进行裁决。由此可见,提出出庭作证证人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被告人、  相似文献   

6.
证据展示制度,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先悉权的刑事诉讼制度。《刑诉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虽然《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但由于审判方式的改革,司法人员总会将上述条款与《刑诉法》第回扣条的规定联系起来执行。也即是说,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喷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是公诉机关移送至法院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辩护律师之所以遇到这种困境,就是因为我国尚未建立证据…  相似文献   

7.
所谓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就是指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成功办理刑事案件尤其是成功辩护的重要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庭审方式将作重大改革,公诉机关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仅仅是“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较前相比,律师通过阅卷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将大为减少。因此,不进行调查取证,辩护律师便无法有效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无法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律师在刑事诉…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中申请查证权的完善 ‘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应当承认,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极大地推进了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但是,随着其实践中的具体运作,又不断暴露出一些新的亟待完善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刑事诉讼中辩护人"申请查证权"的有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一、申请查证权的现行规定关于申请查证权,主要体现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7条1款和159条之中。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7条1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  相似文献   

9.
《法学》1991,(5)
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这是行政诉讼法赋予律师在代理被告的诉讼中享有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行政诉讼法对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调查、收集证据权利的限制。目前,在法学界和司法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中被告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被限制,而代理被告行政诉讼的律师却享有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这是不能成立的,因而主张代理被告行政诉讼的律师不能在诉讼中调查、收集证据。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10.
一、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基础调查取证权是指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权利。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直接来源于被告人的调查取证权,因此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基础,也就是被告人的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基础。对此学界尚未有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我们认为,辩护律师(含被告人)调查取证权的理论基础有三个,即。(一)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二)兼听则明的诉讼认识规律;(三)辩护职能的内在要求。兹分述如下:(一)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在纠问式诉论模式当中,被告人作为纠问的客体,一进入诉讼程序,就丧失了…  相似文献   

11.
本文所称的调查取证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证据来源直接接触,发现并取得证据的活动。辩护律师进行的阅卷活动不属于本文所称的调查取证的范畴。对辩护律师来说,享有调查取证权的意义不仅仅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与证据来源接触,收集第一手的证据材料;更重要的是基于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有权向法庭提交并要求法庭作为证据审查和采纳自己获取的证据材料,从而对裁判造成有力的影响。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长期末受到应有的重视。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活动中,随着辩护律师提前介入问题的酝酿成熟。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12.
王进 《天津检察》2007,(6):23-25
一、侦查机关向证人取证与证人的作证义务 《刑诉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侦查一章也专门规定有询问证人一节,第98条规定,询问证人,  相似文献   

13.
在侦查阶段,大陆法系国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而律师很少实施.证据保全制度和阅卷制度可以改善律师取证能力的不足;英美法系国家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积极性较高,但其取证能力无法与控方相提并论,强制证人出庭程序和证据开示制度可以弥补其缺陷.两大法系国家辩护律师在谮侦查阶段调查取证问题上既存在共同点,又存在差异,形成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实际上两大法系国家辩护律师囿于法律规定、调查能力和取证动力等条件的限制,律师调查取证所起的作用有限,但法律上都有相关措施来弥补其不足.因此,我国也可以完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的条件.设置相关保障措施,弥补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不足.  相似文献   

14.
正调查核实证据是辩护律师开庭前防御准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辩护律师所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我国法律确立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两种模式:一是律师自行调查、搜集证据的权利,称为自行调查权,二是律师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证据的权利,称为申请调查权。这两种模式具有相互补充、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的经验表明,这两种调查方式也具有一些难以克服的缺陷。辩护律师自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证据,或者请求证人出庭作证,其实属于一种"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属于非国家强制力的民间调查,而不具有"法律权利"的属性。这种自行调查权的实现主要依靠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主动配  相似文献   

15.
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有权就承办的案件及办理的法律事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也规定;“律师参加诉讼,(包括参加调解和仲裁活动),可以持法律师顾问处介绍信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访问,查阅本案案情,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律师通过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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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奕文 《法制与社会》2011,(20):143-144
调查取证是保证公证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质量的保证。《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公证员在具体办证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多数为当事人提交的书证、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材料为主,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只是在特殊公证时才采用的方式。调查取证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但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并非对所有公证事项都必须外调。本文就哪些公证事项必须外调,如何从询问证人、调取书证、视听资料方式中调查取证,谈如下几点看法和体会,以供同行们参考。  相似文献   

17.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意义重大。 (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是协助人民法院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弥补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收集证据失衡的需要。 (二)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可以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弥补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足,提出可供采信的证据,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第一,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的重大改变,传统的“诉状一本主义”的纠问式诉讼程序变为抗辩式诉讼程序,由过去人民法院唱“主角”演变为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唱“主角”,这一方面提高了辩护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但同时对辩…  相似文献   

18.
辩护取证和侦查取证构成了刑事调查的二元结构。在其相互制约中,可最大程度地接近案件事实。在研究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与辩护律师相应权利的基础上,探讨新刑诉法实施后,辩护律师所具有的调查取证权利。律师还不能向警方申请阅卷,也不能在会见在押嫌疑人时向其核实证据;但在会见中,他们拥有不被监听的特权。而且,辩护律师有以"见证人"身份监督强制取证措施的权利。在监督侦查活动中,他们可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取证权,一般是外部调查取证权。辩护取证和侦查取证具有权属不同、手段多少不同、活动范围不同、活动的方向不同等特点,其体现的是控辩双方的法律制约与平衡。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出,我国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三种证据,而将鉴定结论这一重要的言词证据排除在外,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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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同志认为,侦查受贿案件不可以搜查行贿人。理由是行贿人不是犯罪嫌疑人,是证人,对证人不允许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高检院的“丸条卡死”中也有明确规定。以至于虽获悉行贿人处藏有相关书证却不敢搜查,直接影响了办案。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妥。理由如下:首先,法律允许在必要的时候搜查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这条规定表明被搜查对象包括两种人,一种人是犯罪嫌疑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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