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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并于当天公布实施新法。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与之前的法律相比,在立法观念、技术上有哪些改进?这些改进将如何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其意义体现在哪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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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工作不仅承担着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神圣使命,而且也肩负着保护国家劳动力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进而直接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的重任。《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正式实施,体现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国家、人民的意志,并且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宁波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了各种类型的《职业病防治法》宣贯活动,对企业负责人举办培训班,依法实施职业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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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杂志93年第5期发表了卫生部《职业病防治法》起草小组"职业病防治立法若干问题的讨论"(以下简称《讨论》),文中论述了立法的必要性、立法所具备的条件、立法构思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从而对《职业病防治法》(草稿)轮廓有了大致了解。在此基础上谈几点个人看法,希望能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立法有所裨益。1.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的名称问题1.1 医学的存在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立法的相当部分内容是依据医学科学、卫生学和生物科学的基本原理制定的,是卫生立法的一大特点,职业卫生立法同样不能例外,职业病防治工作是预防保健工作的组成部分,遵循预防医学"三级预防"的原则,其中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是"三级预防"中的第一级预防,是预防职业病的主要环节,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应加以充分体现,否则,职业病的预防就是一句空话。但是,无论从《职业病防治法》关于企事业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还是从《职业病防治法》建立的十个方面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都未有这方面规定。缺少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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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全国宣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的声势 和力度不断加强,广大职业卫生监督人员为保护劳动者的健 康权益做了大量艰苦而细致的工作。由于针对《职业病防治 法》实施的有关解释和批复不多,我们在具体工作中经常遇 到不好操作的地方,比如在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 条临时控制措施时,经常出现争议,现结合职业卫生监督工 作实际,对即时强制措施的适用问题探讨如下: 1 职业病防治即时强制措施的主要争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职业病危 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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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职业病诊断应当提供职业史、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资料,但实践中,由于一部分用人单位不予配合(目的是规避法律责任),或者是用人单位既往从未开展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原因,致使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受阻,劳动者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为了维护《职业病防治法》的权威,既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又保证法定职业病诊断的严肃性,近期我们适用推定原则诊断了一例职业病(碳黑尘肺),仅供同行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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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成为新形势下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以《职业病防治法》为基点,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直接关系的角度,论述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最后,联系新形势下职业病发生特点,对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职业病防治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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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确定患有某种职业病后,可以向所在用人单位主张何种权利,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模式采用了准用性规则的方式,将其按照工伤来计算赔偿项目。本文先从职业病的概念人手确定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在系统介绍了国外职业病赔偿的立法情况后,又对我国职业病赔偿作了详细说明。文章最后提出了立法中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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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 年,我国证据法治建设继续稳步前行,在证据规则的完善、证据司法和证据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许多进展.以下从六个方面做简要的概括和评述.
一、证据规则不断完善
(一)《职业病防治法》创设可反驳的强制性推定
我国职业病认定实行推定制度.推定是标志基础事实与假定事实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据法范畴.《职业病防治法》1 第 46 条第 2 款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据此,判断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病,以其临床表现为准,只要临床表现具有职业病症,即可推定该病症是由于职业危害因素所致.不过,这种推定是一种可反驳的推定,条件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劳动者所患病症与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无关.这虽然与一些国家将职业病认定设定为不可反驳的推定还有一定差距,2 但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看无疑体现了证据法的和谐价值.推定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在一个事实与一个假定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3 而不是两个事实(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从作用上看,只要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就"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这是一种可反驳的强制性推定.创设该推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疾病的健康权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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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9,(5):33-33
职业病与法定职业病生产、劳动、工作是人类生存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基本活动。生产劳动过程中,尤其是工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各种有害身体健康的因素,有些还可引发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职业病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职业病是指人们通常认为的一切与职业有关的疾病,包括“工作有关疾病”。而狭义的职业病仅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立法机关赋予政府主管部门特殊行政监管权利的,具有明确法律责任的“法定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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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职业病危害严峻的形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仍未能得到根本解决,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职业病防治面临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本文作者通过调查揭示了目前职业病防治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应采取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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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科学理解法定职业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正确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的前提和基础。《职业病防治法》中有许多与职业病有关的名词、术语,如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损害、职业禁忌、法定职业病等等。这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容易混淆,并可能引起法律适用的混乱和错误。因此,有必要正确界定职业病,明确职业病的法定内涵和范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