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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几个相关问题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安乐死几个相关问题探析陈霆宇人们对安乐死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这是一个涉及医学、法学、伦理学等广泛领域的复杂问题。当首部承认安乐死的法律于1995年5月在澳大利亚北方地区获得通过,并于1996年7月开始生效后,这一古老的问题再次引起了世人的关注。支持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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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立法的几个理论问题周旺生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俨然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自此,吹开了中国地方立法改革、中国立法体制改革以至整个中国立法实践和立法理论改革的序幕。从那时到现在,15年过去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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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75年6月25日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立法措施》的决议,确定了在立法工作中一个重要部门的基本发展方向和重要途径。本文的任务,就是对需要深入研究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便就完善经济立法工作提出具有科学根据的建议。经济立法的概念。为了确定完善经济立法的现实途径和发展远景,首先必须确定构成经济立法调整对象的关系范围,确定达些关系相互联系的性质和它们与其他社会关系联系的性质。照我们看来,正是由不同法律部门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内的关系构成经济立法的对象。对如此复杂的和各种各样的关系进行调整,就需要深入研究法的体系和立法制度的相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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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问题立法进展比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上 ,安乐死问题都是一个新课题。本文主要对美国、澳大利亚和中国关于安乐死问题的研究与立法状况进行了比较研究。作者认为 ,安乐死立法应体现无危害、无痛苦、不违背个人意愿三个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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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社会学的几个理论问题论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般而论,立法是专门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但这是一种标本的看法。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立法是法律规范从社会中形成的过程,是一定社会经济结构所内蕴的社会关系的应有模式和主体权利要求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两对基本矛盾,即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应有和现有的矛盾。立法的价值评价问题,包含立法评价的对象和标准。前者涵盖对立法主体、立法过程和法律规范的评价;后者乃评价的尺度,是价值标准和实证标准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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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制改革和立法需要夯实理论基础,厘清认识误区。房产税的征收不存在法理和体制上的"硬障碍",深化税制改革完善税制、房地产调控长效制度建设以及摆脱"卖地财政"都需要推进房产税。房地产税制改革和立法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全面清理现行税费,调整土地出让金制度,必须坚持量能负担原则,特别注意公平税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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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目前我国知识界、科技界和人才理论界对“人才立法”的呼声甚高,普遍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人才问题需要从法律上制定一系列有关人才问题的立法,使人才问题制度化、法律化。但是涉及到人才立法应该怎么立、立哪些法,它的立法原则是什么这样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法学界作深入的调查分析和理论研究。本文试图就这个问题,从法学的角度作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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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立法问题一直是这几年的社会热点问题,被广泛讨论和争议。本文从安乐死的定义入手,在深入分析安乐死立法的现状及关键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几点假设性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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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税收立法的必要性首先,税收自相矛盾之处颇多,而这些矛盾一直未得到解决.择其要者,有:①所得税立法多项,实无必要.目前的所得税立法,是以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出现最多的立法.主要有:全民企业所得税条例、集体企业所得税条例、个人所得税法、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等等.以应税主体作为单项立法的分界准则,这是我国的独创.这样的立法,显得法律繁冗复杂,缺乏明晰感.总观而言,不同主体在法律中,完全可以统一起来.有些个别应税主体,可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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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立法在中国势在必行.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病人、家庭、医生、社会等方面,因而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深入地探讨,妥善解决安乐死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在安乐死立法前,我们需要做好一系列的宣传工作,以确保更多人了解安乐死,甚至认同安乐死.假设安乐死成功立法,如何防止“安乐死法”被不法分子利用.通过层层的审核,才能在维护患者尊严的同时亦保护申请人的意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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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关于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几点思考冯秀云安乐死是一种文明的死亡状态,人类对它的认识和追求已有二千多年历史,本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又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现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热点问题,有的国家已经或正为安乐死立法。我国对该问题的讨论始于80年代初,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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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关涉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较少涉及公共利益,相关规则应属任意性规范;即使认为其涉及公共利益,亦不能得出相关规则当然具有强制性的结论。当事人自得依法律行为缩短或延长法定时效期间,但基于诉讼时效的规范意旨,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应受限制,其约定的时效期间不得短于1年,亦不得长于20年。法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以3年为宜,同时辅之以最长20年时效期间,删除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建构简单、统一、明确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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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立法中的几个问题王岩一、拍卖立法的必要性。拍卖是由多数应买者参加,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某一特定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应买人的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流通方式,买卖中,竞争性强,透明度高,合理、公正。我国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来,拍卖已开始出现并呈迅速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