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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倾向性,指专家辅助人帮助委托方参与刑事诉讼鉴定意见的质证、提出专家意见所体现的一种职业上的偏向。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专家辅助人的倾向性,不利于其属性的完整。因此,应当比较外国为平衡专家制度属性所进行的相关制度设计,定位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相对二元化倾向性"及其法律界限、科学界限、道德界限,以及这些界限的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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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3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我国正式确立了刑事诉讼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虽然在民事诉讼领域已推行了13年,但实践经验乏善可陈,刑事诉讼领域的立法又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拟对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讨论回应,以期对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顺利实施提供参考借鉴.首先讨论的是对鉴定意见审查质证的本质问题,其次是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及其遴选问题,第三是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属性及其管理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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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构,是正确理解、认识、评判和运用鉴定意见的需要,也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性质的根本要求。应当准确把握专家辅助人的法律属性、合理界定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适当扩展专家辅助人帮助的主体范围、有效确定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时间和依法确立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以充分保障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功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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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有关专家辅助人的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化,其中立性与倾向性不明晰。基于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诸多不同,专家辅助人不可避免带有当事人倾向性。基于对国外诉讼制度改革的考察、专家辅助人对科学精神负责的理念、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有效运转的追求,专家辅助人应具有中立立场。但是片面强调中立性或倾向性均有失偏颇,专家辅助人具有双重性。应当以专家辅助人中立性为基础和前提,采取措施完善其中立性,同时承认倾向性的合理因素,从而达到中立性与倾向性二者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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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辅助人意见与鉴定结论证据属性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鉴定结论已回归“民间”,还没有确定专家证人制度情况下,应当认为诉讼辅助人就案件事实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具有证据属性,不应将诉讼辅助人意见视为辩护人或代理人意见。在我国没有专家证人制度情况下,设立诉讼辅助人制度,却又不认可诉讼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具有证据属性,而将其列为辩护或代理意见,“名不正,言不顺”。诉讼辅助人意见不同于辩护、代理意见,应当确认诉讼辅助人就案件有关专业知识事实问题发表的意见具有证据属性。研究诉讼辅助人意见证据属性与采信标准,似乎单纯程序性证据问题,却决定案件事实能否得到公正客观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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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思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5):24-28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专家辅助人出庭作为补充强化鉴定意见质证效果的制度被正式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但在实践中如何适用,以及适用中应当注意什么问题,都需要结合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理论背景,通过借鉴域外诉讼制度和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律师制度中的先进经验予以进一步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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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司法证据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我国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促进司法的公正提供了良好的愿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并对其进行完善,以弥补司法鉴定制度的不足。本文在分析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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