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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7):72-74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行为,我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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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1):81-82
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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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遍认为的加大主动公开可以降低依申请公开数量这一命题出发,论证了该命题在特定条件下是成立的,即加大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经常被申请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对降低依申请公开数量是有帮助的;而加大节选式的主动公开以及忽视主动公开质方面的提升并不会降低依申请公开数量。为此,提出应遵从可到达、可找到、相关性、可理解性、免费、更新及时性六大原则提升主动公开信息的质量,从而真正减轻政府部门依申请公开数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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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6):54-57
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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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2):48-60
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0,(5):63-64
第一条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示创业板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证券投资,促进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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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22)
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主席刘士余2018年6月6日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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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22)
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2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主席刘士余2018年6月6日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和第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7):76-78
为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工作,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26):43-51
现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2014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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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9,(2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7):74-75
为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工作,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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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28):59-6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4号现公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2012年5月23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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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6,(5):41-4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1号《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肖钢2015年12月30日一、第四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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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无疑是对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介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也给中介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带来更多的风险。如果中介机构在拟上市公司改制重组中没有排除所有的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或出现虚假、重大遗漏、严重误导 ,一方面 ,在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发行审核中不能顺利通过 ,不但给企业造成损失 ,同时也给中介机构带来经营上的风险 ;另一方面 ,即使公司上市后 ,一旦隐患出现 ,将给投资者和广大股民造成损失 ,从业人员及其机构将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到目前为止 ,被处罚的中介机构已经为数不少。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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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很长时间一直没有将外国企业在日本发行股票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畴,对其信息披露也没有特殊的要求,导致到日本上市的境外企业越来越少。为此,日本制定了英文披露制度,证券发行人在向日本发行证券前,应向内阁总理大臣提交有价证券申报书以及相关文件,经审批后方可发行股票。经过两次修改后的《金交法》,对外国企业承认、许可、资格三种说法并存,其繁琐的规制达到的实际效果尚存疑问。但某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一是将股份分割、股份稀释方面信息披露的内容纳入招股说明书之中;二是要求企业在信息披露中注明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情况;三是制定英文披露制度,并适时修订《暂行规定》,取消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须有中国股东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