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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8)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河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李成玉二○○六年十二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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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县民政局认真贯彻落实《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坚持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全的优抚政策,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同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同步增长。1993年筹集优待会85万元,使全县2O35户农村义务兵家属全部得到优待,户均优待425元,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2%。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标准,全县1515名复员军人全部享受定期定量补助,达到了国家规定标准。在乡红军老战士由过去月享受85元,提高到205元。全县应享受定期补助、抚恤的优抚对象1887人,已全部享受补助和抚恤,年总金额75万元,人均年享受4O0元。解决了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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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13):6-10
第一条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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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5):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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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22):16-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褒扬。烈士的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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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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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7):1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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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民政》2007,(1):44-44
为切实解决我省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问题,规范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以及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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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4):17-22
二○一六年二月六日宁政规字[201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江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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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拥军优属先进单位山东省桓台县,优抚政策落实好.工作整体水平高.优抚对象普遍满意。他们的主要办法是,走依法优抚之路.实现优抚_工作规范化。桓台县根据国家的优待政策,结合本地经济条件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了《桓台县优抚对象优抚优待办法》,并以县长令的形式下发执行。优待办法是先进的,优待标准普遍较高;优待办法又是具体的,对不同对象有不同的规定。如明确规定,采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之后,还要通过群众优待达到所在乡(镇)上年度人均纯收入的120%;对义务兵家属每年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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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14):8-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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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12)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宁政发(2008]20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等部门共同拟定的《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2008年11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在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