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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的后续篇章——大陆关于台胞投资权益保护法制的成就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两岸关于相互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是ECFA的后续篇章。大陆关于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制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主体,另有大量地方法规和规章。台胞投资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司法程序、仲裁程序、调解和行政协调。现行法制还需在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对"台湾同胞投资"的进一步界定,明确征用程序及补偿标准,加强执法力度及管理机制的法制化水平,增强台胞投资权益保护与WTO机制的协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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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投资迅速增加,截止到1998年9月,历年累计台胞来大陆的投资项目40608个,实际利用台资20861亿美元,占大陆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72%。台资已成为在祖国大陆占第三位的境外投资者。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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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十多年来,我国已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活动和各种关系,立法日趋完善。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又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加以研究和解决。本文拟对有关新问题加以探讨。一、中国海外企业投资国内应否看作“外商”投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具有缔约能力和履约能力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都可以为外商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办企业。但在实践上产生的一个新问题是:中国公司设在海外的企业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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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台湾当局开放赴大陆探亲后,特别是国务院于1988年7月3日颁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来,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十分踊跃,形成热潮。1993年初,尤其是在具有深远意义的“汪辜会谈”的影响下,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热潮,继续升温上涨。在1992年投资项目和协议金额均超过历年总和的基础上,1993年又有了大幅度增长,全年新增台湾同胞投资项目超过一万项,协议金额超过100亿美元。台胞投资数额增大,结构趋向多元,投资区域向内地省、市扩展,这不仅对大陆的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带动了台湾经济的增长。这些进展的取得,重要原因之一是与我们大力改善台胞投资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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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台湾同胞可否就其发明创造来大陆申请专利,如可以,怎样办理?答:在我“三通”政策感召下,台胞来大陆探亲人员日益增多。有些台胞利用探亲之便向有关方面探询来大陆申请专利的可能与途径。为了方便台胞来大陆申请专利,使海峡彼岸的炎黄子孙共同为振兴中华出力,促使“三通”早日实现,中国专利局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台胞来大陆申请专利的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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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商投资征收及其补偿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台胞在大陆的财产性权利提供了制度保护。但这些制度比较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较大困难。为了更好地保护台商在大陆的投资,落实《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全国人大可授权国务院、经济特区权力机关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规定,就台资征收补偿立法。台资征收补偿的法律应该就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范围,补偿标准、被征收财产的估算及救济方式做出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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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全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大陆与台湾间的交往也与日俱增,特别从1987年下半年以来,台胞返大陆探亲、从商、文化交流及其他活动中,涉及到两岸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从而使台湾当局十分头痛,曾多次邀集一些知名的法律专家、教授和律师等学术界人士,研商海峡两岸法律适用的问题。现就台湾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和意见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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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区域化的不断深入发展,两岸经贸投资交流在持续向前推进。为了探讨两岸经贸关系中衍生的法律问题,促进两岸经济发展与繁荣,由上海市法学会与台湾“两岸经贸交流权益保障促进会”共同主办的“第八次沪台经贸法律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2005年12月20日在台湾地区台北市举行,来自海峡两岸的60余位专家学者就大陆台商台胞投资权益保护、当前海峡两岸经贸交流发展的新趋势及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现将会议讨论的主要议题及学术观点综述如下:一、台商在沪投资二十一年历程与发展前景(一)台商在沪投资的发展轨迹与会者认为,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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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峡两岸关系隔绝的年代,继承是被长期积压和遗留的十分突出的问题.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两岸民间交往恢复,并日益频繁,大量台胞到大陆探亲、旅游、投资、通商,两岸居民结婚数量大幅度增加,由此又出现一系列涉及继承的法律问题.如何保护两岸居民的合法权益,让两岸居民有效率地继承对岸的遗产,就需要我们对两岸有关继承的实体法、程序法或规则深入了解、研究、剖析,这对实践工作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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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1)
所谓涉台经济公证,是指大陆公证机关为台湾厂商来大陆从事经济活动所办理的有关证明事项.1978年,台湾当局在大陆政策方面有所松动,台胞可以回大陆探亲,其条件也有所放宽.海峡两岸的关系趋于缓和.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适时颁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保障台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决定》的鼓舞,台商掀起了在大陆的投资热潮,主要集中在福建厦门、漳州等地.涉台经济公证正是适应这种客观形势的要求而出现的.据统计,截止1989年9月底,厦门市公证处共办理涉台经济公证300多件.其中主要是以下几种:(1)化名声明书、委托书的公证;(2)合作经营企业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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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资方式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参与部门多,若无相关的政策、法律的正确指 导和监督管理,是不可能顺利实施的。目前我国有关BOT的一些专门性规定的法律阶位较低 、内容上还不完善,因此其规范作用也是相当有限的。对于专门规定中未涉及的或与现有法 律法规相矛盾之处,只能适用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但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BOT投资方 式作出明确规定,且有些规定与BOT投资方式所要求的做法相冲突。因此,现有的有关法律 法规在事实上已构成了我国BOT投资方式的法律障碍,亟待在较高层次的立法中加以解决。 从某种角度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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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和港台地区商业合同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区际冲突法的制订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香港在大陆的直接投资迅猛增长,成为大陆最大的直接投资者和最大的出口目的地;而大陆对香港的投资也有很大的增长。香港和大陆已形成密不可分的相互依赖的经济联系。1987年后,台湾也掀起了在大陆的投资热潮,而且出现加速增长的趋势。与此同时,香港和台湾之间相互直接投资又再兴高潮。三方间的经济贸易联系愈益密切,“大中华经济圈”的形成势所必然。这不仅对三个地区的经济分工合作、共同发展以至对祖国的统一起到促进作用,而且对亚洲乃至整个世界经济的发展都将起着积极的作用。中国大陆、香港、台湾间经济的发展必然套产生许多法律问题,而这三个地区又属于不同的法区,各地区的法律规定差别很大,必然导致法律的冲突。这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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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地方性立法在福建省地方立法中具有重要地位,也是福建地方立法的特色和亮点.过去30年的立法历程中,福建涉台地方性立法的特点突出体现为:起步早,数量多;勇于探索,先行先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福建涉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重点突出,着力点集中,表现为:制定优惠政策,促进台胞投资;简化管理程序,便利台胞入出境;细化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台胞合法权益;赋予同等投资待遇,力促闽台农业合作;促进闽台文化交流,加强涉台文物保护.今后,福建涉台地方性立法可重点关注健全和完善台胞投资、特定区域、人员往来、文化领域和社会领域等方面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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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将15周年,随着两岸政治、经济的变化,《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存在局限性,需要修改和进一步完善。在CEPA模式下,内地与香港、澳门经济、文化都得到飞跃式发展。台湾和香港、澳门都是一国两制的区域,CEPA在香港、澳门适用过程中的优点、缺点可以类似的借鉴到台湾。本文分析了《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目前的现状缺陷,归纳CEPA对两法的可借鉴性,提出《台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初步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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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国有企业已成为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热点,为使并购规范有序地进行,为保障外商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对并购过程的法律监管,完善规范并购行为的法律和法规。中国目前没有专门规范并购行为的法律和法规,更没有专门的适用于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调节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活动的基本法律散见于几部法律法规之中,其中一些政策争文原则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相应的明确的法律规范。此外,在对外资的国民待遇、反垄断、资产评估等方面均亟待完善。我们必须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及借鉴外国成功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运作体制,以推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正常、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