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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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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法律真实"价值观为指导理念,违背了证据制度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从而导致审判实践中适用证据规定的机械和错位;裁判者在理念上应当遵守"客观真实"价值观——这也是设置证据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裁判者视域中的"真实"只能是"一元真实",即客观真实;如果存在"二元真实",就意味着裁判者同时也已形成了"客观真实"之心证,基于裁判正义的要求,理应以形成心证的"客观真实"为裁判事实基础。以"法律真实"价值观为指导理念,违背了证据制度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从而导致审判实践中适用证据规定的机械和错位;裁判者在理念上应当遵守"客观真实"价值观——这也是设置证据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裁判者视域中的"真实"只能是"一元真实",即客观真实;如果存在"二元真实",就意味着裁判者同时也已形成了"客观真实"之心证,基于裁判正义的要求,理应以形成心证的"客观真实"为裁判事实基础。  相似文献   

2.
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它也是诉讼证明的目的所在。证明标准一是确定证明主体的举证责任是否完成,以确定败诉风险的责任承担;二是保证事实裁判者正确运用心证,实现最低限度的司法公正。它在现代诉讼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3.
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对于庭审实质化的理论研讨尚有一些盲点,相关的改革举措也存在较大局限。推进庭审实质化并非是刑事庭审制度局部的技术性改良,而是刑事审判方式转型的系统性工程。首先应当从确定案件类型、审理层级、审理内容三个维度上对庭审实质化予以推进。其次,要重塑以抗辩制为内核的庭审事实发现机制,构建庭审内外部的裁判心证约束机制,规范合议决策和法院案管决策的案件裁断审决机制。  相似文献   

4.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造两个概念来自于不同的话语系统。两者在外延、诉讼证明活动中所处之地位以及各自所被关注的证据属性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别。差别的背後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分野。具体而言,这种差别与封法庭审判的重视程度、裁判者的身份以及诉讼证明的真实观有关,语词上的区别只是表象。当前的证据立法中,可以考虑引入这些特定的法律用语,但更重要的是在立法中把握语词背后的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5.
诉讼证明过程是裁判者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一个思维过程,证明力应该是裁判者对证据证明功能的审查判断后所体现的能够满足其证明需要的一种证明价值。在具体案件中,由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的特殊性所决定,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证据审查过程是证明力得以实现的载体,因此,证据的证明力在证明活动中,应通过证据审查的整个过程来体现。  相似文献   

6.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和事实裁判者除了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即证据能力之外,还需要确认证据本身是否具有客观性以及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即证据证明力。本文通过综合证据法学、诉讼法学和司法鉴定理论,从诉讼应用的角度,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司法鉴定结论证明为审查判断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进而提出初步的审查方案。  相似文献   

7.
引言事实推理是指裁判者确认事实的推论过程,其目的是“为审判推理建立裁判小前提,为法官作出司法判决准备事实上的理由“。事实推理是诉讼过程的重要阶段,也是审判活动的中心内容。要进行事实推理必然涉及对各种证据及其相互关系的分析、推理及  相似文献   

8.
庭前示证是指在经济诉讼活动中,开庭审理前,诉辩各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证据的出示、交换和核对有关数据的活动。庭前示证在我们经济诉讼制度中尚未明文规定,但民诉法第116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制定的《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都为庭前示证活动的开展创造了合法的空间。实际上,庭前示证活动在我国经济诉讼中已普遍开展,只是在称谓、方式、活动内容及产生的效果等方面不尽统一。近年来,诉辩式审判方式的探索在各地法院普遍开展,随着这一新的审判制度的推广和确立,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9.
我国学术界关于证明对象范围的界定没有大的分歧,认为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案件事实.但将案件事实作为证明对象是我国过分强调查清案件事实,以法官裁判作为出发点而忽视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的反映.在诉讼模式转变的背景之下,应该将证明对象确定为诉辩双方的诉讼主张.  相似文献   

10.
一、证明责任问题的由来在作出裁决之前,事实裁判者必须先确定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关系是否存在,然后才能判断法律适用上的效果。如果为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经当事人辩论并经事实裁判者就证据调查获得相关结果,从而对有关的待证事实的存否获得确定性的认定后,则不发生待证事实存否不明的情形,也不致会  相似文献   

11.
李昌盛 《清华法学》2012,6(4):132-150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无知、被动中立观”占据了主流地位,其制度原型为“英美当代陪审团对抗制审判”.事实上,理想的事实认定对裁判者的要求不仅仅是中立,也要求具有知识.各个国家应当根据自己的诉讼理念、诉讼结构和司法现状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平衡点.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而言,战胜偏见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互动取得理解.我国事实认定缺乏中立性的根源不在于裁判者是否审前阅卷和审判中是否消极,而在于缺乏有效的平等沟通、对话、质疑机制,因此应当构建一个“审判长主持下的三方研讨机制”.这才是最大限度地确保事实认定中立性且符合我国国情的治本之策.  相似文献   

12.
史立梅 《法学论坛》2006,21(6):42-47
从认识论的角度而言,真实的属性、真实的标准和真实的认可是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它们分别从主客体间性、主体性以及主体间性的角度揭示了真实的不同面目。诉讼真实也包含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忽略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混淆,学界的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正是由此而起的。真实的三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说明,任何证明标准的设定都不能确保裁判者的主观认识必然符合客观事实真相,只有通过加强程序建设,才能使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得到其他人的认可,并因此而具有权威性。  相似文献   

13.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多数学者认为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是同一个概念,并在理论上将二者不加区别地使用。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刑事诉讼客观地存在着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不同的诉讼职能。三种职能分别由不同的诉讼主体承担。它们都服务于相同的诉讼目的,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因此,所有执行一定诉讼职能的主体都必须通过证明活动来实现自己的诉讼职能,对案件事实都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可见,证明责任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但是,不同的诉讼主体,由于执行的诉  相似文献   

14.
葛琳 《法律科学》2009,27(1):40-46
衍生于陪审团审判的故事构造模式除了用于解释裁判者的心证形成过程外,对于公诉证明也颇有启示,它通过控辩双方的“故事比拼”来实现证明的说服力,以故事脉络设置举证顺序和庭审顺序,以故事的全面性、一致性、独特性作为证明标准,可以使证明过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5.
《北方法学》2021,(4):117-126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实现审判实质化。基于对效率的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降低证明标准、虚化庭审程序、强调检察机关主导等误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悖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方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结构性保障,同时也是评价认罪认罚制度实效的重要标尺。在具体制度设计中,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亦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红线,保障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法定证明标准,实行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相结合,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从而防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产生消减作用,甚至沦为司法实践中规避"以审判为中心"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16.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侵权责任法》确定对医疗机构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患者对医疗机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医学之专业性导致患者"先天性"的举证困难。为了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唯有通过影响法官心证的诉讼证明手段,才能辅助在举证能力上处于弱势的患者。表见证明规则能够通过增强法官事实认定的心证,促使医患双方在医疗侵权诉讼下地位达到平等。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误认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间接损害着整个诉讼制度的正当性,甚至成为影响我国当下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对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误认预防机制的研究便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要建构有效的民事诉讼案件事实误认预防机制,应当从三个层面入手:一是保障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理性思维进路的有序进行;二是有效导控裁判者非理性因素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三是完善裁判者认定案件事实的外在程序配置。  相似文献   

18.
唐静 《法律适用》2014,(4):111-115
心证公开作为更深层次的审判公开,是实质意义上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法院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心证过程的动态公开即庭审中的心证公开,构建符合我国司法规律和审判实践的民事诉讼庭审中的心证公开模式。本文以庭审心证公开的价值功能为研究基点,分析了庭审心证公开失范背后存在的困顿现象,并在立法完善、程序构建和制度配套三个方面提出消解困顿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19.
论举证责任的最佳定位及其司法保障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收集并提出证据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义务。由于诉讼双方的诉讼行为往往是围绕举证这个中心展开的,并贯穿诉讼的全过程,这就使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成为诉#)法的首要问题。控辩式、纠问式、混合式审判的分野,其主要依据就是举证责任主体的不同定位。因此,审判方式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改革。充分认识举证责任主体的不同定位与司法公正、办案效率等诉讼价值的关系,吸取和借鉴两大法系关于举证责任制度的经验和教训,探索既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又有利干提高办案效率的举证责任主体定位的最佳模式,是…  相似文献   

20.
王刚 《比较法研究》2024,(2):107-119
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的确立,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提升法律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但是,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无法兼顾到全部诉讼案件的公正问题。针对其缺陷,可通过证明标准降低予以弥补。将待证事实为真的心证要求予以降低,可以起到减轻当事人证明责任负担的效果。证明标准降低的法律性质为证明责任减轻,不免除或者改变原来的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降低,不是对一般性诉讼证明标准的否定,而是以其为前提下的例外规则,两者关系为“一般与例外”。建构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传统及实践的证明标准降低模型,除了坚持“一般与例外”原则外,还应设置严格的适用条件,即确因案件事实本身性质造成证明困难且致实体审理结果显失公正;同时,应对其施以程度和程序上的双重规制,在程度上降低的下限为盖然性优势(超过50%),在程序上及时公开降低的心证过程及结果并允许当事人论辩与上诉,以防止恣意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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