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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试从彭州市检察院不捕案件数据入手,分析“无逮捕必要”不捕的适用现状、立法缺陷、现实障碍及改进措施。
一是不构成犯罪不捕案件逐年下降。其在不捕案件中所占比例由2006年的35.5%、2007年的17.2%一直下降到2008年的4.6%。主要原因在于:侦监部门提前介入案件数量增加,引导侦查力度加大.部分不构罪案件因检方提前介入及双方及时沟通交流.在进入批捕环节前就进行了分流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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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至2003年,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刑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数基本持平,不批准逮捕率维持在13.80%-17.90%之间,高于全区检察机关7%的不捕率,更远远高于全国检察机关3%-4%的不捕率,引起了自治区院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为此,我对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654名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该院1999年-2003年不批准逮捕率虽然高于全区和全国,但其不捕案件的质量是准确的。出现不捕率过高的原因主要不在检察机关,而在提请批准逮捕机关———公安机关。一、不捕案件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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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作为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一项重要诉讼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不捕直接关系侦查活动的开展和案件当事人的权益,往往备受关注。针对近年来贵州省不捕率总体上升,且有的地方相对较高的情况,为查找不捕率上升和较高的原因,正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笔者对2011年全省刑事案件不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并对不捕率较高的部分基层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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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案件的不起诉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专项权利,它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担近几年不起诉权的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尤其是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在不起诉案件中占的比例过高(一百分之二十五)已成为当前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认真分析不起诉率过高的成因,控制居高不下的不诉率特别是存疑不起诉率已成为各地检察机关着手解决的重要课题。笔者曾深入基层并针对存疑不起诉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希望通过对造成存疑不起诉原因的几个侧面进行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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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具有自身的特点,其审查过程是以报捕书为索引,通过审阅案卷,形成发散性、开放性思考和证据甄别、筛选、分析的过程。审查逮捕应当每案必讯,复核关键证据,在此基础上形成捕与不捕的正确决断。审查逮捕案件终结报告是案卷的浓缩,应当达到报告在手如同案卷在手的效果。作为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的第一道关口,审查逮捕应当根据现有证据,作出科学预判,合理预测捕后证据可能发生的变化,提出补充或补强证据的意见。必须正确厘清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不予批准逮捕和逮捕决定、不予逮捕决定的含义,区分绝对不捕、相对不捕、存疑不捕的适用对象,纠正对象模糊、文书混用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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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近几年来,我院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中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数量快速上升,不捕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为此,本文对清暨市人民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的不捕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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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将不批准逮捕分为证据不足不捕、无逮捕必要不捕及不构成犯罪不捕三类情形.本文以北京某基层检察院2014年不批准逮捕案件为样本,对三大类不捕案件的成因进行分析,查找改进措施和对策,以期增强刑事案件侦查质量,减少不捕案件的产生,切实保护人身自由权,节约司法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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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机制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创新工作机制。本文通过检察引导侦查的现状,分析现有的引导侦查机制的不足,并就广州市番禹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工作颇有成效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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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案件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剥夺其人身自由决定的案件。案件被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依法付诸执行。对于不捕案件如何执行,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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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近年来不捕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为提高批捕案件质量,本文特别以某市检察院数据为例,对此种现象进行分析,并探究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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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案件听证,是审查批逮捕部门对有影响、有争议的疑难复杂案件拟作不捕决定前,根据案情聘请听证评议员进行调查和听证评议的一项办案工作制度。在审查批捕环节上建立这项新的办案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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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案件中矛盾化解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案结事了"是我们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在办理提请逮捕的不捕案件中,用心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民生司法、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推行恢复性司法措施,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的理念贯穿于办案始终,探索切实可行的不捕案件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特别是对于不捕的案件切实考虑刑事被害人的切身利益,关注其切身感受,加强沟通,强化疏导,较好的稳定被害人的情绪,有效避免报复性犯罪和涉检信访等不稳定情况的发生,达到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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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案件刑事赔偿释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我国检察机关审查办理存疑刑事赔偿案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实际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性措施进行阐述。认为真正意义的存疑案件是应当给予刑事赔偿的,但鉴于审查起诉环节存在把一些不属于存疑的案件最终以存疑形式终结追诉,故办理存疑刑事赔偿案件应当根据原案件的证据情况,区分不同情形决定是否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予赔偿的情况,并具体提出应该给予赔偿和不应给予赔偿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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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捕案件的数量多少有多方面原因,本文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不捕案件为例,展开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一、不捕案件数量变化的原因(一)公安机关方面1.公、检机关司法价值取向不同。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的重心因各自特点而有所不同,公安机关以"严打"为目标,侦查工作侧重于发现犯罪、抓捕犯罪嫌疑人和查清犯罪事实,其意义在于启动司法程序,而审查逮捕工作则侧重于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尤其是对是否构成犯罪和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根据法律和刑事政策决定是否采取逮捕措施,其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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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有些地方把不批捕率作为考核目标中的一项内容,要求把不批捕率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这样做对于促进严格执法,防止应捕不捕、打击不力问题的发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这是无可非议的。但通过实践看来,将不捕率作为目标考核,弊大于利,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不符合审查批捕工作的客观要求。审查批捕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是否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法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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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1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可见检察机关对报捕案件审查后,在作出不捕决定时,都应当向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但是如何进行说明,检察机关内部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对一些不捕案件说理性不强,不够到位,从而使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不捕决定不能心服口服,导致了复议复核案件的增多,增强了检察机关办案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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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注册商标管理秩序是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以广东省佛山市检察机关查办的侵犯注册商标刑事案件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发现实践中侵犯注册商标现象多而受案总数较少,该类案件呈现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率逐年上升、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率较高等特征。为有效惩治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检察机关应加强侦诉沟通协调、加大对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打击力度、引导注册商标持有人加强对自身权益的保护,通过宣传引导提升公众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意识,推动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共治的良好营商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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