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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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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法定赔偿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TRIPS协议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法律中对法定赔偿的规定。所谓法定赔偿,又称定额赔偿,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的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应赔偿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即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的最低赔偿数额进行赔偿的,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TRIPS协议在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对法定赔偿作了相应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之损失的损…  相似文献   

2.
论法定赔偿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适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梅雪芳 《山东审判》2005,21(6):111-114
为了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TRIPS协议和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所谓法定赔偿,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①在我国,知识产权损害的法定赔偿是修改后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中确立的一项全新制度。法定赔偿制度的确立,为审判人员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实践操作,可以保证在权利人损失…  相似文献   

3.
行为人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持有的债权无法实现,该债权应否认定为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围绕债权损失可否认定为经济损失,如何把握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的区分、损失折抵,如何确定债权损失发生的时间等损失认定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4.
面对我国管辖海域越来越严重的污染,海洋环境侵权赔偿范围已引起环境侵权法学界及司法实践的关注,而其中纯经济损失是否赔偿更是关注的焦点。本文首先区分了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与纯经济损失的含义,结合国际侵权法对纯经济损失的态度,主张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应当承认对此种损失的赔偿,但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无数诉讼,加重侵权人责任等不合理现象,应从索赔方提供的证据方面加以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5.
侵害知识产权之不当得利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晓波 《知识产权》2006,16(3):56-59
根据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却基本不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获得救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一般都以权利人损失推定的名义赔偿给权利人。本文对侵害知识产权不当得利的构成、涵义、独立存在价值、不当得利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侵权人获得的不当得利不能被简单地推定为权利人的损失,不当得利返还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救济方式对于知识产权人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马锐 《法制与社会》2010,(16):106-107
损害赔偿制度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给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立法不统一、侵权赔偿权利人是否具有选择权没有明确规定、法定赔偿方法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应当包括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损失的赔偿及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损害的赔偿。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可以通过如下标准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害、侵权人非法获利以及法定赔偿额。  相似文献   

7.
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不仅在各国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中找不到明确的界定,就是在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尽管如此,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相关国际公约还是为我们探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问题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素材。此外,我国近年相关立法对此也开始有间接的规定。因此,我们应以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是否排除和限制了竞争为界限来判断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相似文献   

8.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司法行政和行政执法中的常见现象,通过立法对知识产权的基本与共同原则予以确立,将给权利人、社会公众以及执法者以保护合法权利、处理权利冲突的法律武器;否则,面对权利冲突甚至权利被侵犯,权利人和执法者只会束手无策,给社会公众造成不良社会效应。  相似文献   

9.
通常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构成民事侵权、知识产权侵权及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除了实施了行为、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外,还必须有过错,必须造成了损害后果,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执行的。但随着实践的深入,人们发现,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等特点,权利人的专有权利范围被他人无意闯入的可能性比其它权利要多,无过错而使知识产权受损具有普遍性,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往往也较为困难。因此,知识产权侵权实行过错原则弊病明显,对权利保护极为不利,由此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引发了知识产权侵权是否实行无过错归责…  相似文献   

10.
在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适用领域,有关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标准均存有一定的理论争议。在司法实践层面,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存在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侵权人所得利益认定不清晰、法定赔偿适用过于泛化、惩罚性赔偿适用受限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需进一步通过科学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明晰侵权人的所得利益,限制法定赔偿的适用范围,适度扩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化解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困境。  相似文献   

11.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理论、实践及立法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因侵害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或者绝对权利等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具有间接性、经济性等特征。对纯粹经济损失应采取"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的规则。我国民法通则和一些司法解释已经涵盖了对部分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规则,未来的侵权责任法应当遵循既有传统,同时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及虚假陈述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之赔偿规则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2.
王杨 《时代法学》2011,9(6):60-65
划定渎职罪损失的范围,应当将非物质性损失和间接损失纳入。渎职罪的间接损失系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债权无法实现,可期待利益损失都是间接损失。渎职犯罪损失的计算应当以立案侦查时为最后期限。单次渎职行为造成的损失未达到犯罪,只要未经处理的,其损失数额可以累计。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5条以一般规则的形式宣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确立。抓紧落实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司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基数难以确定,倍数的确定缺乏统一标准,法定赔偿滥用,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酌定赔偿适用混乱,地方性裁判指南规定的数额标准不一致导致"类案不同判"等,都是当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中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准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侵权获利或者许可使用费倍数作为对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推定;明确实际损失的构成,在损失计算方法上适当借鉴域外经验;统一侵权获利的确定标准,同时考虑技术分摊问题;明确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明确许可使用费确定时的考量因素;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不应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酌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满足一定条件情况下的法定赔偿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综合考虑刑事罚金、行政罚款、惩罚性赔偿的关系。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规范地方法院裁判惩罚性赔偿案件数额标准不一致的情形。  相似文献   

14.
中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立法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立法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单纯强调补偿受害人损失,但因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往往难以补偿受害人实际损失、遏制再次侵权的发生。美国知识产权法在补偿性损害赔偿基础上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补偿受害者的同时惩戒侵权者,双向调节遏制侵权。我国知识产权法有必要借鉴美国立法,完善赔偿数额制度。  相似文献   

15.
论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邵建东 《河北法学》2007,25(11):10-13
我国最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的规定,旨在切实保障知识产权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然而,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极其罕见.认为在适用现行程序法规定和证据规则的条件下,知识产权遭受侵犯的被害人根本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因此,中国在今后制定或修改法律时,应当确立新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从根本上减轻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自诉人的举证负担.  相似文献   

16.
TRIPs协定与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宋才发 《河北法学》2003,21(5):34-39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TRIPs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多边贸易体制 整体的WTO框架之中,因而TRIPs协定在WTO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意义。TRIPs协定是形成 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外在动力,是完善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基础,是强化中国知识产权执法 的契机,必须根据WTO规则TRIPs协定的要求,进一步改革知识产权的审判方式,完善证据制 度,设立经济安全防范机制,确认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蔡大顺 《河北法学》2020,38(4):116-131
我国现行私法体系中存有诸多类型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公司法中的新股优先购买权即为其中之一。目前学界对股权转让环节中的优先购买权有比较多的论述,而新股发行环节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并未引起学界应有的关注。公司实务中,新股优先购买权时常遭到控股股东的侵害,然现行法对侵害行为缺乏明确、清晰的法律责任规范,极易引发司法审判的混乱。从完善新股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机制而论,对新股先买权的性质界定应突破权能分类视角下的形成权说,须从权利内容视角出发,将其界定为股权下的自益权,就其本质而言应为债权而非物权,其权能体现为请求权。先买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的类型可分为公司的违约责任与控股股东的侵权责任,其中控股股东的侵权责任应为主要形态,其责任基础来源于对受托义务的违反。就优先权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可分为因控制力减损引发的经济性损失以及因新股价格涨跌引起的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18.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尚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的也违背了司法鉴定的基本规律。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很多司法鉴定问题更宜转化为专家证人的形式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9.
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意义在于构建一个过滤可赔偿损害的特别法律范畴。纯粹经济损失概念产生的历史缘由为近代法确定的以有形财产为基础的损害赔偿制度。从法技术的维度看,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产生是德国侵权法以绝对权为基础确定严格限定的可赔偿损害范围模式的直接结果,非限定性的法国模式没有也不需要这一概念。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在法律政策上有以下重要意义:将受害者与他人利益联系切断,而"塑造一个利益独立的个人";为维护行为人的自由而免除加害人过重的负担;改变投射损失的光源点而大幅度地缩小可请求赔偿的间接损失范围,扩大不可赔偿的纯粹经济损失范围。我国损害赔偿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立法应采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的混合模式。  相似文献   

20.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程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志刚  高洪 《时代法学》2006,4(2):60-67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程序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因此规范鉴定程序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程序存在鉴定人资格审查不够严格,鉴定内容不合理,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特别是鉴定程序的不规范和鉴定标准的不统一,严重影响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结论的质量。对此,我们参考美国法官认定知识产权侵权的方法和规则,初步提出了一套可操作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和鉴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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