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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货物在交给速运公司运输的过程中丢失。托运方要求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赔偿,但快递公司拿出了自己的规定:“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托寄物运费的三倍。”然而,法院的判决最终帮助托运方挽回了损失。  相似文献   

2.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赔偿纠纷案件中,相当多数的案件是由于托运人对所托运的货物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投保金额低于货物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不足额,一旦因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损失  相似文献   

3.
文雯 《法庭内外》2010,(7):59-60
法官:半年前,我厂委托一家物流公司运输一台价值5万元的设备回家,双方为此签订了托运单。其中约定:“托运人必须为所托运的货物办理保险或委托物流公司办理保险,托运人既未自行办理保险又未委托物流公司代办保险的,如有货物损坏或灭失,物流公司按本托运单收到的运费双倍赔偿。”  相似文献   

4.
《铁路法》第十七条就铁路运输合同赔偿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对于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铁道部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了赔偿限额,不保价运输的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相似文献   

5.
缔约托运人对货物在目的港能够被收货人及时提取负有默示担保义务,承运人有权向缔约托运人主张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经济损失;实际托运人不能预先知晓提单背面条款,无权选择接受与否,仅凭提单托运人的记载及持有提单的行为,不足以认定其与承运人就订立涉案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实际托运人对收货人目的港提取货物没有协助或保障义务,对目的港无人提货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初评《鹿特丹规则》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对《鹿特丹规则》中的海运+(maritime+)、承运人的义务和赔偿责任、托运人的义务和赔偿责任、货物的交付、批量合同与合同自由、承运人的识别等问题进行探讨和评论。  相似文献   

7.
《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包裹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就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必然是铁路运输企业,这里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托运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收货人。一、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问题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在承运人签发了提单的情形下,提单持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提单持有人在本质上可视为收货人,所以他的请求权仍然可以视为收货人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8.
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海事审判实践中,因预借或倒签提单行为引起的纠纷日趋增多。由于目前法律上对这类行为的规范尚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对这类行为性质的争论仍存在分歧,有的认定其为违约行为,有的认定其为侵权行为。对预借、倒签提单行为性质认定的不同,导致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不同,赔偿范围的不同,这显然是不适宜的。为避免这种状况的继续存在,有必要对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以期形成共识。 一、预借、倒签提单的概念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但还未装船,或正将货物装船,但还未装完,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其特征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货物还未装船,或装船还未结束;在托运人请求之下,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完船的日期。  相似文献   

9.
案情介绍:某市运输总公司(托运人)与某货运部(承运人)签定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承运入为托运人承运价值35万元的货物,承运人必须对货物的安全到达承担一切责任;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综合险;双方另对有关运费、运抵时间。行车路线等问题在合同中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托运人未对货物按约投保即交付承运。承运人在承运货物途中因雨天路滑发生翻车事故,造成了十余万元的货报。托运人以承运人未能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为由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而承运人认为翻车事故属货物运输综合险承保的责任范围,由于托…  相似文献   

10.
委托快递公司送货货物丢失引发纠纷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的宋先生通过淘宝网向买家出售翡翠A货手镯,他通过某快递公司将手镯运至浙江省义乌市国际花市,快件运费为12元。快递公司的业务员上门取货但未当场验货。之后,买家因未收到货物,主动联系宋先生退款。宋先生事后了解到,原来他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后,快递公司因保管不慎将货物丢失。宋先生认为,由于快递公司自身管  相似文献   

11.
周超 《政法学刊》2005,22(4):30-32
海商法上的危险货物应限于物理危险物,不应包括法律危险物。货物需满足危险性要素才可被认定为危险货物。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人的一项特殊义务是危险货物的通知义务。托运人未履行危险货物通知义务造成承运人损失时,责任确定上存在过失责任说和严格责任说区分。我国宜采纳承担严格责任说。托运人承担严格责任上应满足相应要件并有一定限制。我国海商法应修改以对托运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严格责任及其限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2.
吕斌 《法人》2013,(1):58-59
货主未保价固然要承担一定责任,但快递公司是否无需担责?快递行业丢货索赔之难正不断拷问《邮政法》第47条的缺陷:"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找宅急送运送价值21万元的珠宝首饰,货物寄到北京之后在收货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宅急送的一位营业厅经理签收,当收货人去提货时却被告知货物"丢失"。而对于此事,宅急送表示,仅能提供162元的赔偿。这是前不久,在北京经营珠宝生意的王萍女士的亲身经历。王萍认为,宅急送由于工作失误将如此贵重的货物丢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领货凭证,是铁路运输的收货人据以向承运人铁路运输企业请求交付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的书面凭证。在正常工作程序下,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托运人应先向承运人交付所托运的货物。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及运单上所附的领货凭证上加盖车站日期戳,然后将该领货凭证及货票丙联交给托运人,由其交给收货人,用以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但在实践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发站没有收到托运人所交付的货物而开出领货凭证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是本文所说的承运人虚开领货凭证。由于在…  相似文献   

14.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现就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作出如下解释,供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 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 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 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实际价值中未包含已支付的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短途搬运费等费用的,按照损失部分的比例加算。  相似文献   

15.
孙良国 《当代法学》2021,35(1):83-93
未保价快递丢失是否要根据货物真实价值承担全部损失,是一个有争议的实践问题,更是一个需要进行深入理性分析的理论问题.在基础观念上,此问题需要以反歧视和平等对待为观念前设.从规范意义上,限额赔偿责任既符合信息逻辑,也符合法律设计逻辑.前者主要包括:快递服务合同的定价与快递物品实际价值并不相关,限额赔偿符合分层预防实践,避免...  相似文献   

16.
"航班延误"不是指航班的具体始发或抵达目的地时间上的"误点",而是指旅客或托运人选择空运这种快速运输方式所合理期望的期限.如果对延误引起的损失提出赔偿,通常需要受理法院地法证明它是一种不合理的延误.承运人只在因不合理延误造成旅客或货物损失时才承担法律规定限额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7.
张欣 《法庭内外》2009,(10):25-26
随着区域经济合作的不断加深.生活节奏日益加快。近年来,物流业迅速发展壮大,委托快运以其便捷、高效的优势。已经成为经济交往和百姓生活中越来越普追的运输传递方式。而同时,围绕委托快运产生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其中,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快运公司将托运人的货物丢失损毁,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激烈的矛盾。通常,托运人认为.快运公司最基本的义务就是要把东西完好无损地运到,东西损毁了,当然要原价赔偿。而承运人也很委屈,托运人在快运单上也没写明东西值多少钱,凭啥说多少就赔多少?再说,快运公司通常都是按物品的重量计算,只收很便宜的运费,出了问题却要赔上万甚至几十万的损失,风险和利润也太不平衡了。况且。快运单上有保价条款,托运人既然不保价,就应该根据快运条款的约定,按运费的倍数赔。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经常是双方争得面红耳赤.问题却得不到解决。其实.委托快运还是有很多小讲究的,规范一些,仔细一些。无论是托运人还是承运人,其实都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希望下面的案例,能够给您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18.
1986年12月16日,发货人徐成元(托运方)在昆明东站托运8包童衣,发往兰州西站,收货人系赵洪智。因运输途中丢失了4包,余货到站交付时,收货人要求兰州西站(承运方)予以赔偿。该站告诉收货人去兰州市七里河区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赵到保险公司得到的答复是:没有保险单据,不能承担赔偿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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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中托运人的货物处置权是指在水路运输中,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至交付收货人前,对货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性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308条对此作了规定,但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海商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由于水路运输包括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运输的关系方以及运输单证有所不同,托运人货物处置权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合同法》对此规定又比较笼统,在适用上和与《海商法》的衔接上均有一定的缺陷,因而,有必要对此予以研究。 1.托运人贸物处置权的含义及性质 托运人的货物处置权在内容上包括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相似文献   

20.
长期以来,在国际海运和贸易界,人们普遍认为,提单所具有的货物收据功能来源于大副收据,并且将大副收据视为签发提单的唯一凭据.当承运人滥用大副批注时,托运人只能以提供保函的形式求得问题的解决.事实上,提单所具有的货物收据功能系根植于法律而非大副收据,承运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并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采纳或者如何采纳大副批注.当承运人不适当地行使批注权时,托运人和收货人亦可用海事强制令制度和诉讼手段寻求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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