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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什么叫做无罪的推定无罪推定就是指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刑事被告人的行为,尚未依法加以证明以前,不能认为就是有罪,而应推定他为无罪.把无罪推定的这样一个问题,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一个必须遵守的原则提出来,这就叫做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假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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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务院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明确将SARS确定为“甲类传染病”,因而,有的法学者认为抗SRAS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存在合法性瑕疵。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此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是具有正当性的,而对各地明显不同的限制人身措施则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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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是被追诉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被追诉者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将无罪推定确立为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彻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及其引申的主要内容应当分为三个层次:证明责任、被追诉者的权利和对被追诉者的权利的保障。由于无罪推定假定被追诉者无罪,对控诉的举证责任应由控方承担,被追诉者不承担无罪的举证责任,所以,被追诉者就没有理由配合控方提供自己犯罪的证据,包括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违背了无罪推定关于被追诉者不应当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基本精神,使得被追诉者负有帮助侦控方履行举证和证明的义务。这一规定实质上表明我国刑诉法要求被追诉者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因此,从无罪推定的这一层面上说“应当如实回答”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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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罪推定原则是否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的问题,目前法学界正在展开讨论。有的同志认为无罪推定“是唯物主义在诉讼法中的反映”,“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应该在诉讼过程中,运用无罪推定原则”;有的同志持相反意见,认为无罪推定原则“内容是反动的,形式是不科学的,对无产阶级来说,它是内容和形式都不能用的糟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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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载《人民日报》1979年10月31日)发表后,听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不同反映,说明大家的看法还很不一致。自建国以来,关于罪犯的法律地位问题,并没有专门提出和讨论过。而这个问题又十分复杂,决不是一两篇文章就能阐述得很清楚的。鉴于研究这一问题对搞好罪犯的改造教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我再谈一点个人的看法。我国罪犯的政治权利,有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一种是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是保留并停止行使这种权利。但是有的同志却认为,所有罪犯都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理由是:从实际情况看,罪犯在服刑期间由于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被实行严格管制和军事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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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法理学教材普遍把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目标。在阐述不同所有制法时有一个统一公式,即法的本质是在经济上维护所有制制度,政治上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以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这种认为人类社会需要法律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建立一种社会秩序的观念,在过去一段时期颇受法学界的赞同,近年来这一根基牢固的观念已开始松动了。有的学者提出正义和秩序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有的学者认为效益是法律价值的基本目标之一;也有的学者认为正义、自由、秩序、效益等都是法律的价值目标,没有重要和不重要之分,只在某个阶段和时期,侧重点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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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条规定极大程度地反映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实质,标志着我国第一次将无罪推定的基本内容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原则确立下来。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和司法制度的一次历史性突破。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这项原则,已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一个不容回避的重要问题。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 所谓无罪推定,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确定有罪以前,应当认为他是无罪的人。无罪推定最初是由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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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在未经法律程序被宣告有罪以前,应当被推定(也有的西方学者使用“假定”一词)为无罪。无罪推定作为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一项诉讼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有人将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并称为刑事司法的两大基石。无罪推定原则是随着刑事司法的文明进步,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首先提出的,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针对封建司法制度的酷刑拷问,提倡刑事司法制度的理性主义和人道主义,他讲:“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任何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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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不依法律规定,任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这就明确告诉我们,违反法律规定,拘留、监禁、关押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客观基础,也是构成非法拘禁罪最本质的特征。因此,只要是足以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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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采取的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作为行政处罚的类型之一,一直是我国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权保障水平的提升,尤其是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有学者对行政机关实施人身自由罚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并主张应当将行政拘留纳人刑罚体系(以下简称“治安拘留人刑论”)。笔者认为,治安拘留入刑有着诸多弊端,反而不利于我国的社会治理和人权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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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威是法律得以施行的必要前提。没有权威的法律苍白得像一张纸。列宁曾经深刻指出:“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宪法如果没有权威人民的权利就是一纸空文。纸是一阵风可以吹掉的、一把火可以烧掉的。在文化大革命中,一张纸写的大字报就可能剥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甚至国家主席的基本权利。当年刘少奇面对看管他的人手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高声叫喊:“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不能剥夺我的权利。”但是,这份曾被他称为“工具”的宪法已经成了废纸,他甚至无法保护他作为一位公民的权利。有的人不仅公民的权利被剥夺,甚至连做人的权利都没有,只能做“牛鬼蛇神”,打翻在地还要再踏上一只脚,叫你永世不得翻身。这时候的纸质法律已在狂热的烈火中化为灰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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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是被追诉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被追诉者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将无罪推定确立为指导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我国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彻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及其引申的主要内容应当分为三个层次:证明责任、被追诉者的权利和对被追诉者的权利的保障。由于无罪推定假定被追诉者无罪,对控诉的举证责任应由控方承担,被追诉者不承担无罪的举证责任,所以,被追诉者就没有理由配合控方提供自己犯罪的证据,包括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违背了无罪推定关于被追诉者不应当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的基本精神,使得被追诉者负有帮助侦控方履行举证和证明的义务。这一规定实质上表明我国刑诉法要求被追诉者承担举证或证明责任。因此,从无罪推定的这一层面上说"应当如实回答"是不合理的,应当予以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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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扭送人犯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何公民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和正在被追捕的人犯,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这一规定,赋予了公民可以扭送人犯的权利,确立了公民扭送是合法行为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充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新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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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律状态,它是司法机关依法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未决羁押是以剥夺人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为代价的,那么,在现代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原则框架内,究竟应当如何辩证地看待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进而认识未决羁押的公正性问题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课题。未决羁押具有当然的公正性。对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暴露的各种损害其公正性的问题,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程序性的制度保障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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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视居住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但是,由于立法上的一些模糊概念和规范本身的不确定性,造成司法实践中把监视居住由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变成变相拘禁,违反了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如何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是我们必须加以研究的课题。本文拟就监视居住的几个问题提出拙见。 一、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限制人身自由而不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①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作此规定,但是学者们普遍认为不能将监视居住变成变相羁押。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