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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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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锐词     
《群众》2017,(20)
正留置十九大报告指出要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该词原是《警察法》规定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指经公安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报告中的"留置"与上述内容指涉有所不同。专家表示,留置的审批权力是特定的,留置措施的期限是确定的,留置的条件也更加明晰。  相似文献   

2.
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是有效打击腐败行为的重要举措。监察委员会整合了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刑事调查等多种职能。为保障监察权行使的合法性及正当性,作为权力运行的基础,要明确监察权"第四权"的性质,在监察权下的调查权具有侦查权的性质。为充分发挥整合后反腐败力量的功用,应当完善监察权同司法权之间的衔接机制。此外,为确保权力的正当行使,还需要构建监察委员会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3.
监察委员会吸收、整合了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与纪委合署办公,实质上确立了党纪调查权、政纪调查权和刑事调查权于一体的综合调查权,这大大提高了反腐败的效率和监察范围,达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的全覆盖,整合了反腐败资源和力量。然而,监察委员会在公职人员定义、调查权定位和权力监督、权利保障方面还需不断完善和发展。因此,要从法律层面在实体和程序上约束监察委员会权力的行使,明确界定监察对象范围,完善对调查权的规范和约束,强化权力监督与制约,细化权利保障制度,这样才能将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反腐败效率,促进反腐败和法治的同步发展。  相似文献   

4.
正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明确将"留置"写入其中。细读监察法,"留置"一词在相关条款中出现22次之多。与过去的"两规"、"两指"相比,"留置"的法定性更加严谨、清楚明了。留置对象的法定性。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六类人员)拟采取留置措施,应该是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5.
留置措施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具有羁押性、保障性和预防性,其本质是一种羁押性强制措施.留置措施目前在规则自洽、行权程序、权利救济等方面存在诸多法治瑕疵.可以借用刑事诉讼原理探索留置措施与监察调查的关系,并从修正留置规则、实现规则自洽,审慎严谨适用、规范行权程序,畅通救济途径、健全监督机制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体制下,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为纪检监察机关,纪律检查权和国家监察权合为纪检监察权。诸如留置为何能取代"两规"措施、监察委员会为何不向人大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为何是政治机关等制度设计,皆可从合署办公的体制中寻得合理的解释方案。合署办公体制对权力属性的形塑作用,使纪检监察权承载了纪律检查权和国家监察权的二元属性,且纪律检查权属性对国家监察权属性有明显的吸纳倾向。因此,虽然通过修改《宪法》和制定《监察法》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国家机构体系,继而实现了纪检监察权的国家法律治理,但由于纪律检查权属于执政党权力之范畴,是故还有必要将党内法规引入权力治理机制,实现纪检监察权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治。  相似文献   

7.
以监察留置取代“双规”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但监察留置涉及对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强制,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运用。为此,《监察法》在总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监察留置审查模式,但其依然存在内部规则冲突、概念模糊、监督乏力等问题,需要通过优化《监察法》监察留置实体审查条款、建立健全对监察留置措施适用的监督机制等途径予以完善,以有效防范监察委员会滥用监察留置措施。  相似文献   

8.
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根据党中央的统筹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并于同  相似文献   

9.
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直接在体制层面带来检察职权的重新配置。对检察机关而言,这一权力调整将直接影响检察权力运行的方式和效果。侦查权的剥离将促使检察权向法律监督的司法本位回归,因而构成未来提升检察公信力的机遇;检察机关在监察体制改革中的挑战并非其侦查权的剥离,而是长期以来的侦查中心主义痼疾,监察体制改革有可能强化侦查中心主义的逻辑。为此,有必要确保监察体制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展开,并利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驯化"侦查中心主义,才是未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出路。  相似文献   

10.
留置措施作为《国家监察法》中规定的一项调查措施,是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新产物。该措施取代"两规"后在试点地区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从当前监察体制改革的实践需要看,监察法对于诸如留置措施场所等具体的规定不明确,需要后续修改和完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11.
我国《监察法》以监察留置措施取代“双规”“两指”等反腐败手段,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对调查对象人身自由限制的法治化、规范化,既为监察机关权力行使提供合法性支撑,也为被调查人员的正当权利提供制度保障。但当前监察留置措施仍然存在适用条件和程序模糊不清、对被留置对象权利保障不足、缺乏外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等问题,亟需在制度设计和具体适用层面进一步优化。结合对域外其他国家和地区权力监督经验的镜鉴,我国的监察留置措施还需进一步明确监察法律法规的体系性定位与解释权限,细化监察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增强对被监察留置对象合法权利的保障,强化对监察留置措施运用的外部监督和约束,以此推进监察留置以及监察权行使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12.
监察权独立行使的五个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6年底,国家拉开监察体制改革序幕,整合反腐资源,设置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统一行使监察权,旨在建立一个独立、权威、集中的国家监察体系。对于监察权独立行使问题的研究,应以监察委员会法律性质与职能为视角,框定监察权的概念,从法律、人力、组织、权能、制衡五个角度进行分析,进而保障监察权独立性,做到监察权行使有位、有人、有效、有力、有度。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中存在着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这种冲突在刑事强制措施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公民权利既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又难免遭受不正当权力的侵害,因此需要实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在刑事强制措施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多体现在违法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上。文章从刑事强制措施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冲突的表现形式出发,试图寻找解决冲突的方法,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4.
正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次宪法修正案共2 1条,其中有11条是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规定,从具体内容来看,涉及监督委员会的性质、构成、产生、组织与职权、领导体制、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与"一府两院"的关系等七个方面。一、设立"监察委员会"一节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  相似文献   

15.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强,但鉴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反腐仍旧停留在"个案震慑"阶段。十九大报告表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的出台示为惩治腐败的分散权利模式转变为集中高效权威模式的重要表意。《监察法》已然涵盖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的问题,但实践中如何实现监察委留置措施与其他司法机关有效衔接、如何尽快化解机构与人员转隶难题、如何有效避免监察委员会出现权力滥用现象,仍是今后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与难点。  相似文献   

16.
国务院在国家权力秩序中的定位,关涉行政与立法的关系命题。传统上学界一般仅针对国务院的性质与地位展开研究,将其性质界定为执行机关,将其地位界定为最高行政机关。以性质定位代替职能定位,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且不利于准确地了解和把握国务院在现行宪法架构下的职能定位。只有将其放置在立法与行政的关系当中,才能准确把握它的职能定位。在现行宪法架构下,立法与行政之间并非"完全依附"的关系,而是"分工与协作"的关系。虽然国务院在性质上属于"执行机关",但在职能上它并非绝对意义上的"执行机关",而是"执行机关"和享有一定自主法规范制定权限的"行政机关"。在此宪法架构下,可引入行政保留的理论和制度设计,重构我国行政与立法之间的权限配置秩序。  相似文献   

17.
2018年《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管辖制度,迫切需要规范解读、完善,将之改造成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刑事管辖的法律规范。监察刑事管辖的案件必须具备主体为公职人员、行为为职务犯罪两个方面的要素,以分案管辖为原则,体现权威高效的特点。刑事诉讼法修改保留了检察机关的部分侦查权,首创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共同管辖制度,应当建立相应衔接制度。监察刑事管辖应当规定并案管辖制度,明确监察机关拥有单向并案权与强制并案权,但应当规范并案管辖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审批程序。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的分案管辖中,一般采取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规则。主从配合中也应当完善程序衔接,明确不能同时采取留置措施和强制措施,适当打破调查范围的界限,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18.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6):133-141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由于相关立法过于原则粗疏,监察程序运行错位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监检程序衔接与配合面临规则失衡、措施缺位等问题。当前,留置措施的属性定位与功能不符、不加区分统一适用等情形导致司法实践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程序衔接出现真空进而导致责任相互推诿。聚焦职务犯罪案件退补调查期间换押措施责任问题,能够更加清楚地认识留置措施的属性并有助于完善留置措施规则体系,进一步促进监检二者的良性衔接和互动。对于留置规则体系完善,应对不同的被调查人以"二分法"设置留置细则,细分区别证明标准与留置期间规则,引入律师辩护制度内部保障被调查人权利、外部监督监察权的规范运行。  相似文献   

19.
留置的定位就是程序运作,若想实现其功用,就必须规制其程序运作中的具体裁量。"严格规则模式"已经无法适应控权的需求,因此有必要用程序正义的四项原则对留置进行规范与控制。基于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功能及权力配置,必须明确留置具有追求效率的特征。构建留置正当程序规则应当首先考虑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正义限缩具体裁量。而后在此基础上运用功能适当理论对这些裁量进行二次限缩,让其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兼顾程序效率。  相似文献   

20.
留置措施的适用程序可划分为启动和执行两个阶段。当前,《监察法》对留置措施的程序进行了基础性的规定,但仍有很多细节上待完善的地方,主要存在于留置措施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刑期以及刑期折抵、场所设置、执行程序流程和与强制措施的衔接等方面。在留置措施的审批执行程序上,应当进一步明确各级监察机关的报批机关,细化集体决策制、建立备案制度,延长留置期限,并放宽留置措施的解除机关,加强与强制措施的衔接,统一设立留置地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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