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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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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生监禁制度具有反腐败和死刑替代措施的双重作用。终身监禁制度是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刑罚严厉性是介于一般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中间刑罚。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身监禁制度符合我国的刑罚体系,能够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符合我国严格控制并减少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未来的立法修改方向上,针对短期内难以废止的死刑罪名,可以在保留死刑的框架内设立终身监禁制度,扩大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3.
韩雪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2):17-23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首次确立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威慑力,对之亦不宜扩大适用,更不应成为我国死刑废除的替代刑罚。这是因为:一方面,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刑发挥其威慑力是以摧残人性的方式实现的。基于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所享有的平等人权的保护,即便是在废除死刑制度之后,也不应采取带有鲜明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特征的刑罚。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罚结构已经包含了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期限较长的自由刑,其处罚足以达到抗制犯罪人重新犯罪的强度。因此,设置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刑并非替代死刑的良方,对之应审慎适用。 相似文献
4.
王祚庥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10-11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我国独创的刑罚制度,是我国关于人权保护在刑法上的体现。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而我国的现实状况却不允许我国废除死刑。死缓制度的确立可以从根本上减少我国死刑的适用率,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与国际立法趋势相同。死缓制度作为我国独创的刑罚制度,在社会上既起到威慑作用,又有利于保护人权,是符合我国法制要求的制度。为了更好地适用死缓制度,我们必须从根本上把握死缓的适用标准以及适用的法律后果,保证死缓制度的正确适用。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对死缓制度的适用作出论证,希望可以为完善死缓制度,为其在现实中的适用起到提示作用。 相似文献
5.
刘良强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3)
终身监禁分等理论,是指把终身监禁分为不得减刑之终身监禁,限制减刑、假释之终身监禁和一般减刑、假释之终身监禁三类。终身监禁是伴随着对死刑的批判应运而生的,其目的是取代死刑。因此,应当对适用终身监禁的犯罪主体与罪名进行限制。在适格主体触犯配置终身监禁的罪名之时并不必然适用终身监禁,还应当在此基础上,对法益侵害的状况、再犯可能性的大小、犯罪的次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6.
杨青青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5):26-29
终身监禁的设置是为了弥补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的空挡,通过对贪贿犯罪中死缓适用的变化量实证分析发现,终身监禁并没有弥补空挡,反而是普通死缓适用虚置的原因之一;同时发现终身监禁适用的数额跨度过大,无期徒刑与普通死缓的数额适用区间存在重合,普通死缓的数额适用空间被压缩,其原因在于立法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死缓与终身监禁的适用标准界限。通过厘清《刑法》第383条与《解释》第4条的逻辑与内涵,扩大贪贿犯罪中死缓适用的数额区间,量化"特别重大损失"从而可以解决贪贿犯罪终身监禁适用下死缓虚置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死缓"是我国死刑的执行制度,在我国刑罚体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死缓"在执行中,却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文章就"死缓"执行中减刑的具体问题和"死缓"执行中因故意犯罪变更为执行死刑的具体问题,作了探讨,并对"死缓"执行中应妥善处理的减刑、故意犯罪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李灿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3):64-68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身监禁的制度,司法实践中出现"终身监禁第一案"所触及的适用问题亟待解决。从刑罚理论层面考量,终身监禁的设立不符合刑法修订体系化的要求,同时有悖刑罚报应与预防的目的要求。从现实司法语境出发,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实质意义上终身监禁是一种死刑替代措施,具体到适用层面,应通过刑法教义学明确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与适用标准,以期达到对终身监禁制度的合理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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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乾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6):59-66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10.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的独创,其对于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死缓制度存在适用条件不明确、对死缓犯的处理不够科学、某种程度上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等问题,导致死缓制度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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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控制死刑的实际执行上,死缓制度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这也被视作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创举。但着眼于进一步推进死刑限制适用,死缓制度的功能定位与具体设置都还有改良的空间,应当将死缓定位为"死刑适用的主要方式"而非"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在此定位下,死缓将成为死刑执行的常态,而死刑立即执行则是特殊情形下的例外。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通过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地位调换"来促成死缓定位的转变。 相似文献
13.
杨忠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3):1-5
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为了渐进而稳妥地迈向彻底废除死刑这一目标,以死缓全面替代死刑立即执行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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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致远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7,(1)
三起判处终身监禁的案例,勾勒出了司法实务中适用终身监禁的量刑标准,包括对象标准、数额标准与情节标准。但是,这三份判决对于终身监禁适用标准的具体认定存在着数额标准过高、犯罪情节认定不清、量刑界限模糊等问题。一方面,应当制定更为合理的司法解释,明确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死缓之间的界限;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重视非数额情节的认定。 相似文献
16.
汪红英犯组织卖淫罪 ,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 ,立即执行 ;二审法院改判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由此案而引发的法理思考发人深省。对组织卖淫罪规定死刑有中国历史文化心理基础 ,但在世界各国刑法典上很少有类似的规定 ,也很难找到类似的判例。因此,有必要考虑废除组织卖淫罪的死刑,将最高刑改为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17.
王登辉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3,(4):19-27
检举他人犯罪型立功是立功的常见形式。“所检举揭发的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系重大犯罪”是认定重大立功的关键条件,但标准并不明晰。若被检举的犯罪未判决,“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量刑起点包括无期徒刑,而是指基准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若被检举的犯罪已判决,一般以宣告刑为判断重大立功的主要依据,但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影响量刑的除外。结合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解释为基准刑高于有期徒刑十五年,或者基准刑相当于有期徒刑二十六年,可以较好地解决部分重大立功的认定问题,有一定的可取性。 相似文献
18.
我国短时期内是不可能废除死刑的,讨论死刑的限制适用更具有现实意义。可以在立法上通过限制死刑适用的主体、提高适用标准、精简死刑罪名和增设死刑赦免制度等方式来从根本上限制死刑;在司法上采取充分运用死缓制度、完善死刑规定的司法解释和公布死刑统计数据来限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特殊公民”是相对普通公民而言的,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并处在刑罚执行中的犯罪分子,着重指哪些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刑罚 相似文献
20.
在遏制犯罪率上升,在依法“严打”过程中,有些地方“重刑主义”有所抬头,存在判处死刑过多、轻率和量刑趋重的现象。甚至有的人出于种种原因,对某些有立功表现可以判处死缓的罪犯也要求处以死刑立即执行。这一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警觉。作者个人认为,“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政策至今仍符合我国的实际,符合世界刑罚的发展潮流。在死刑的适用中,我们仍要坚持“少杀慎杀”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