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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现行刑事立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相对抽象,导致相关单位犯罪的犯罪认定、入罪标准、刑事处罚在理论上存有争议,由此给司法实践带来颇多困扰。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从单位犯罪的认定、入罪标准的统一、对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处理等三个方面予以具体阐述,明晰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2.
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规制内幕交易犯罪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入罪标准过低,入罪情节的认定存在模糊性与随意性;刑罚力度较轻,法定刑种和刑度不协调、不完善,有效性不足;程序法与实体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导致对内幕交易犯罪打击不力。因此,需要从立法层面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刑法》规制,即法定入罪标准与实践追诉标准的协调、统一;严密刑事法网,缝补法律漏洞,夯实司法实践的规范依据;进一步完善刑罚制度,引入资格刑,增强惩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立体、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3.
关于单位行贿罪向个人行贿罪转化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行贿罪是现行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 ,但是正确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却并不容易 ,在司法实践中 ,行为人为了规避法律 ,往往以单位之名掩盖其个人的贪污贿赂犯罪行为 ,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 ,影响到对案件性质的准确认定 ,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笔者希望通过对本罪在司法实践中不同表现形式的分析 ,对本罪中单位犯罪向个人犯罪转化的认定标准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从司法适用角度来讲,该现象有悖于健康、正向、精准的犯罪打击预期态势。伴随着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司法实践对本罪适用产生了一系列难题。如何从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适用上实现实质入罪和实质出罪,是刑法理论和刑事实践的一个重要议题。司法实践中需要基于当前网络犯罪频发的背景,剖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要特点和原因,总结司法疑难问题,厘清本罪的犯罪构成,细化犯罪认定方式,进而为探寻本罪的准确适用提供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5.
网络新时代的到来使得传统犯罪急剧异化。工具型网络犯罪是利用网络创造便利或条件,并借此实施犯罪,近年来这类犯罪日益严重,且明显呈团伙化,其可分为网络财产犯罪、网络交易犯罪、网络经营犯罪等具体类型。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的处理存在共犯认定不统一、刑罚适用标准不尽合理、具体罪名认定不尽合适、新型违法行为定罪不足等问题。为有效应对此类犯罪,我国应及时调整相关刑事政策,增加或变更刑事立法,统一司法标准,正确发挥刑罚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货币与经济发展、国计民生密切相关,货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货币管理秩序的行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在货币犯罪中发案率又相当高。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在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中常见的一些疑难问题有:一是客观行为的把握;二是既未遂的司法认定;三是犯罪对象的辨析;四是犯罪的罪与数罪问题,包括该罪的客观行为、既未遂标准、犯罪对象及数罪问题。  相似文献   

7.
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共同构成刑事治理的两大内容,但立法目的终究要通过司法实现,因此,刑事司法的现代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刑事治理现代化的实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近年来成为我国刑事追诉数量第一的犯罪,通过对该罪的司法适用的考察及问题对策的研究,一方面从微观角度反映刑事司法现代化程度,另一方面促进科学认定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和规范犯罪附随后果的治理进路,助力刑事犯罪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8.
新型毒品指主要依靠化学合成的毒品。新型毒品犯罪即指以新型毒品为犯罪对象的毒品犯罪行为。我国新型毒品犯罪具有生产消费本土化、涉案人员高知化和消费群体白领化的特征。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应当:在对制毒技术和制毒原料的刑法管制上,严格限制相关犯罪认定的标准,防止过度入罪;严格监管含有精神药物的处方药,在刑法上设立"非法出具处方罪"和"非法提供处方药罪";创新与探索戒毒领域的制度,而不是匆忙地将吸毒行为犯罪化,以更好地规制新型毒品犯罪。  相似文献   

9.
证明对象海量化以及证据与罪量的证明关系发生变化,使得在打击网络黑灰产犯罪时,对其罪量的司法证明问题成为当前的最大难题。现有罪量司法证明应对方案没有给予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经验事实以足够关注。在对现有方案检讨的基础上,通过对有关两高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及相关典型案例的系统梳理发现,对于网络黑灰产犯罪罪量的司法证明,我国司法机关业已形成了一套证明方法,其分为三个环节:公诉方基于综合认定得出推定数量;辩护方针对推定数量承担证明责任;公诉方对反驳进一步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0.
定罪是正确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核心。目前关于定罪主要存在着以下需要厘清的问题,即刑法第13条但书的出罪功能问题、疑罪问题、一罪与数罪问题、定罪中的人格因素问题、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不起诉制度的缺陷问题、法院变更起诉罪名问题、定罪的证明标准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其影响定罪的依据和路径,可以合理地解决入罪与出罪问题。在定罪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解决上述存在的若干问题,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1.
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实践中极少被适用。由于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并不丰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等条件设置缺乏量化内容,导致非刑罚处罚的标准非常模糊。检察机关是非刑罚处罚刑事适用的当然主体。非刑罚处罚适用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轻微性、刑罚处罚豁免性、非刑罚处罚必要性等三方面内容。非刑罚处罚适用范围应按照合法性原则界定,只有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才能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12.
当前刑事错案研究多立足于法院审判环节,而侦查语境下的研究意义尚未得到学界的足够重视。在"接近正义"之司法理念指引下,可以侦查为切入点重新梳理刑事错案的概念,明确刑事错案的判断标准及研究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刑事错案的长效预防机制:完善侦查措施,规范侦查行为,建立错案应对常态化机制,组建刑事错案审查机构,促进侦查能力的提升。  相似文献   

13.
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对于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构建仍然受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的理论。实际上,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来处罚单位犯罪,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来衡量单位犯罪所处刑罚的合理性,其结论必然是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与理论应然状态的完全脱节。要走出这一误区,就应修正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念,基于单位犯罪自身的特殊性来构建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证明责任之分配与犯罪成立之判断密切相关。两大法系国家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均要求控方承担积极构成要件证明责任,而由被告人承担某些特殊事实的证明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缺乏对刑事证明责任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控方对犯罪成立几乎承担着全方位的证明责任。为平衡不同利益,对部分犯罪中的特殊事实实行证明责任倒置是合理且必须的。  相似文献   

15.
量化考核是目前单位内部管理的普遍做法,但考核指标的科学性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以派出所"治安与刑事案件立案数之比"的考核指标为例,在立案标准长期不变的条件下,治安与刑事案件立案数之比为2∶1,从理论与实际、来源与现状、公安与司法、经济与危害等多方面分析都存在明显的问题。应调整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以适应当地的经济状况,从而真正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作用和抑制犯罪的宏观调控作用。  相似文献   

16.
在当今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情形下,从刑事启动程序的功能来看,简单地对单位与个人作犯罪数额上的区分,这种做法并不合理;另外,从刑法总则的规定、被害人权益的同等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刑法体系的协调等角度来看,对单位与个人作犯罪数额上的区分,既不科学,也缺乏足够的法理支持。因此,构不构成犯罪,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应适用相同的犯罪数额标准,只是在量刑上可以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7.
刑法中,许多犯罪都以特定的时间为成立条件,且这些关于时间要素的规定既有明示的方式也有暗含的方式。刑法之所以作如此规定,是为了满足入罪的标准,或区分不同的犯罪,或出于行为本身的要求。然而,在现行刑法关于时间要素的规定中,有些是多余的,有些则不当地限制了刑事处罚的范围,应当对其予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司法实践中,各地对缓刑罪犯涉嫌新罪、漏罪收监的诉讼程序不统一,对缓刑犯违法违规收监执行标准不一致,为减少执法中的混乱,发挥缓刑制度惩治犯罪的应有功能,实现其价值,文章作者结合工作实践,提出缓刑罪犯收监的程序设计与实体标准。对缓刑罪犯又涉嫌新罪、漏罪的,诉讼程序应采取直接刑事拘留、逮捕。准确把握缓刑罪犯违法违规收监执行标准,关键在于界定缓刑罪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重点在于考察其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并提出“一次劳动教养、二次治安拘留、三次违反监管规定”的收监标准。缓刑罪犯违法违规被羁押的,收监裁定的刑期不应对此期限予以折抵。  相似文献   

19.
随着计算机病毒在互联网上的爆发,计算机病毒犯罪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利用计算机病毒技术的各种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应遏制和打击计算机病毒犯罪,构建我国计算机病毒犯罪的防范体系,进一步完善我国计算机病毒犯罪的刑事制裁措施。针对我国计算机病毒犯罪问题现状,从刑事法律角度出发,提出一些遏制计算机病毒犯罪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20.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常见多发性财产犯罪,但在理论认识和实际操中对于如何理解、掌握本罪的罪状及构成要件等问题,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同时,犯罪行为人采取的犯罪手段多样,使人感到不易把握本罪的行为本质,对一些犯罪事实难以准确地认定。实践中一些特殊主体有些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的财物并非必须是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占为己有"应当解释为不仅指归"自己、本人"非法占有,同时也包含归"其他个人"或"他人"非法占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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