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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在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适用领域,有关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等标准均存有一定的理论争议。在司法实践层面,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存在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侵权人所得利益认定不清晰、法定赔偿适用过于泛化、惩罚性赔偿适用受限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需进一步通过科学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明晰侵权人的所得利益,限制法定赔偿的适用范围,适度扩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化解商标反向混淆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困境。  相似文献   

2.
法定赔偿是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5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法定赔偿适用的比例畸高,法定赔偿判赔数额和支持率呈现不稳定的趋势,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体系也正在形成。但是这仍然无法改变法定赔偿存在偏离末位救济的立法初衷、部分背离补偿性赔偿的功能以及缺乏较为一致的适用规则等问题的现状。基于此,应对我国商标侵权法定赔偿进行新设计。法定赔偿应成为与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的倍数并行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同时取消"难以确定"这一适用条件,明确计算过程,还应结合商标侵权的特殊性建立考量因素体系并优化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3.
孙那 《科技与法律》2014,(5):850-864
我国现行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存在着判罚数额低,法定赔偿被过度适用,商标侵权赔偿的酌定情节泛化等问题。在我国新《商标法》出台后,确立了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应坚持四步骤的赔偿计算方法,使得法定赔偿成为最后的衡量依据。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上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原则,即在商标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依据,在适用商标惩罚性赔偿时,适用过错责任。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证明标准方面,应适用比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以防止权利滥用。最后,在商标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和衡量方面,先要对商标的价值进行评估,进而对不同种类的商标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如果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且证据足以达到"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时便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同时防止侵权人未来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4.
本文通过对中国法律检索系统“北大法宝”公布的2023年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实证研究,探讨我国版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理论依据和立法模式问题。对当前我国版权法定赔偿提出一些质疑,即法定赔偿方式准入门槛过低、应用过多,导致其他赔偿方式应用过少,以及版权损害赔偿数额偏低,赔偿标准不明确的现象。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依据填平原则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存在困境,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及许可使用费难以证明等。对于这些问题,可以采取运用证据制度解决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及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问题,建立法定赔偿量化标准体系解决法定赔偿标准不明确的现象,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及第三方评估机制提高赔偿计算的科学性等方式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5.
杨涛 《法学评论》2024,(3):80-91
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从补充型、兜底性条款演变为主导型、绝对化的损害赔偿量化方法。这一趋势虽有违立法初衷和制度理性,却隐含着深刻的现实基础和内在诱因。现今,法定赔偿走向异质化,正遭逢立法与司法规范冲突、规则运行的肆意风险、价值指向模糊不明等诸多制度困境和法治危机。通过检讨,法定赔偿的司法主导模式存在强任意性和弱规范化的裁量结构缺陷,放任行使难免激发负面效能。认识论上,不宜简单将其视为司法效率优先的概念工具,而是秉持赔偿公正与司法效益协调统一的价值构造代之。基于此,在肯定司法必要裁量赋权的同时,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回归裁量规范的本旨要义,恪守妥帖的功能立场,围绕司法判赔裁量展开立法技术运用和要素规则指引,限制消解其不利因素,舒展张扬其优势特点,以契合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目标与宗旨。  相似文献   

6.
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是对权利人最直接的救济方式.实现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是对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给予权利人有效保护的重要体现.实践中,由于举证困难,法定赔偿确实以压倒性优势成为确定损害赔偿方式的主流,导致我国专利权保护“赔偿低、效果差”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首要任务是通过制度激励,引导权利人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根据举证妨碍规则和其它证据规则,使举证妨碍行为的实施者承担不利后果,争取通过法定赔偿之外的计算方法获得赔偿.  相似文献   

7.
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是对权利人最直接的救济方式.实现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是对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给予权利人有效保护的重要体现.实践中,由于举证困难,法定赔偿确实以压倒性优势成为确定损害赔偿方式的主流,导致我国专利权保护“赔偿低、效果差”的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首要任务是通过制度激励,引导权利人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根据举证妨碍规则和其它证据规则,使举证妨碍行为的实施者承担不利后果,争取通过法定赔偿之外的计算方法获得赔偿.  相似文献   

8.
医疗事故损害应适用限额赔偿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限额赔偿原则,又称限制责任原则,是指国家对某些社会领域中的侵权损害赔偿,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限制其最高赔偿数额,从而限制侵权责任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文试根据限额赔偿原则适用的基本要求及表现,结合现阶段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性质和特点,提出医疗事故损害应适用限额赔偿原则,希望在医疗事故立法中和司法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时能够对此予以考虑和重视。一、限额赔偿原则适用的基本要求及表现从目前国际上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看,限额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在国家机关公务活动中侵害他人利益和一些公用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性行业在业务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赔偿。限额赔偿原则适用的基本要求有以下三个方面:1、限额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国家赔偿和一些公用事业单位(例如  相似文献   

9.
我国专利权司法保护的权利救济实效,备受国际社会关注,也是近两次专利法修订的焦点问题.对北京地区2004-2011年各中级法院专利侵权诉讼318份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表明,司法实践赋予外国权利人“附条件的超国民待遇”.其获赔率更高,诉讼费用负担合理,但诉讼周期冗长,形成“讼累”.专利侵权损害证明困难,“法定赔偿”在实践中几成惯例,逐渐远离“以权利人实际损害为基础”的客观主义立场.专利权损害赔偿的司法判定呈僵化趋势,权利救济整体效率低下.回归分析显示,第三次专利法修订提升“法定赔偿”上限的改革,并未被司法实践吸收.“加重赔偿”立法取向,对专利权司法救济实效影响甚微.应内外之需,第四次修订应创造条件,立足客观主义赔偿原则,围绕权利人“信息获取权”,捋顺损害赔偿的取证、举证和证明标准问题.“加重赔偿”应在权利人“实际损害”基础上“加重”,才有望提高专利诉讼权利救济实效.  相似文献   

10.
从德国法看我国著作权赔偿制度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许超 《政治与法律》2004,4(5):74-78
本文对我国著作权损害赔偿的侵权人主观构成要件,如何计算赔偿数额,我国目前实行的赔偿方法等问题作了探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赔偿与其他作品的损害赔偿没有本质上的差别.目前我国著作权侵害赔偿首先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才可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赔偿额.在这两种情况无法确定时,才能按法定五十万元限额确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11.
从宏观视阈看,商标法属于竞争法的体系范畴,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样都体现了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商标权益在内容上涵盖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从维护我国注册制的权威以及有利于制度的可操作性而言,对于权利和利益在法律保护的路径上应有所区别。将商标权益区分为商标专用权与商标利益分别由《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使《商标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包括《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形成较强的逻辑自洽性,同时,也使商标法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制止利用商标而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方面彼此分工,有效协调。  相似文献   

12.
为应对商标俗称抢注案以维持商标权保护的实质正义,理论界启动了所谓的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但该理论存在诸多法理上难以逾越之障碍,其既不符合商标权取得自然正当的前提条件,也违背了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和商标的契约本质,同时还与商标法上能成就商标权的"使用"界定不相吻合。因此,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不足可取。针对商标俗称被抢注,并非舍"被动使用保护论"不可,现行《商标法》有足够的制度资源为之提供救济,如"在先注册商标保护模式"、"驰名商标保护路径"、"绝对禁止作为商标的保护途径"、"在先企业名称权保护方法"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手段"等都可以为此类案件提供解决之道。任何一种理论的创新都应强调其法理可行性和现实必要性,否则,一旦有了该理论且人们对该理论形成使用上的路径依赖时,却又发现该理论自身携带严重的病理基因,人们将变得动弹不得。所以,从法理上对所谓的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重新展开一番检思和质评殊为必要。  相似文献   

13.
域名注册与在先商标的争议,司法实践先于法律,司法判例尽管并不一致,但均对驰名商标以特别保护,其保护均体现出商标法上保护的痕迹。但并非所有的商标都享有同等的保护,原因在于商标侵权理论的“误认”标准。《商标法》天然适用于域名侵权争议的本质———商业领域扩展的必然结果。《商标法》调整域名侵权争议的范围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14.
商标及其权利保护制度的产生基础和价值来源是诚实经营者对于商标的使用。为了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申请,我国2019年《商标法》第4条将“使用意图”作为商标注册条件之一,然而在行政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落实这一要求尚不十分明确。通过比较研究我国与美国、英国和日本商标注册制度中的“使用意图”要求,以兼顾注册效率与公平为出发点,建议在我国商标注册程序中引入宣誓性的真诚使用意图声明。在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超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等特定情形下,适用使用意图说明制度辅助查明申请人的主观目的。申请人是否具有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意图,需要结合事实因素以客观标准作出理性判断。  相似文献   

15.
杨涛 《时代法学》2010,8(1):74-81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在各国(地区)立法以及国际条约中均有所体现,但其实质内容却不尽相同。基于此,以我国著作权立法与实践的现状检讨为突破,从宏观意义上的整体制度架构和微观层面上的具体内容规则展开比较研究。是构建理想制度形态的重要路径。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立法修订应在雏固现有整体框架的基础上,平行三种计算方法的适用序位,精心雕琢“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的考量标准,全面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定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6.
汪庆红 《北方法学》2014,8(5):141-152
宋代州级司法职能配置在长官与属官之间存在明确的分工。这种职能分工被赋予了防范长官干预属官司法行为的权力约束功能。但在审判实践中,长官往往借助官制特权或法定特权赋予的优势地位,干预或控制属官的审判行为,操纵州府审判的过程与结果,使州府审判过程呈现出鲜明的长官专权特质。从其司法制度演进的历史考察,两宋时期之所以出现司法体制上的控权倾向与审判过程中的专权特质并存的局面,根源在于其政权建设中难以克服的"祖宗之法"与"汉唐故事"之间的深刻抵牾。  相似文献   

17.
在服务外包中,发包方普遍认为商业秘密比其它知识产权形态更为重要。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根源,决定了禁令制度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我国修改后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虽然都设立了损害赔偿制度,但司法实务部门在临时禁令能否适用于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这一问题上认识不一。因此,构建我国服务外包商业秘密保护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8.
从"阿迪达斯三道杠"案到"红色鞋底"案,我国司法判决对位置商标的态度日渐明朗;从《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看,我国立法亦未完全限制其"出位"的可能;而参考司法实践对位置商标现实需求及诸如美国、日本及台湾地区已存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位置商标存在乃应时之需。我国应整合现有商标体系,将位置商标纳入非传统商标类型,进而进而统一对其功能性审查(尤以单一颜色商标为重)与显著性审查,以此实现法律体系内部自洽,维护有序市场竞争。  相似文献   

19.
商标法上商标使用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表明了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历来都是商标法不可回避的问题.随着商标使用的多元化发展,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呈现出使用范围界定过窄、商业使用标准选择不恰当、显性使用标准不合理、注册地法域标准无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等缺陷,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依据商标基本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借鉴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应当重新构建为:识别来源功能标准、使用范围区分标准、产生商业影响标准和商业影响所在地标准.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应当依照这些标准对商标使用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20.
通过再度对我国11984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展开实证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平均判赔额依然较低,“法定赔偿”占绝对多数的状况仍未改变,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虽已出现,但适用率极低。然而,并不能仅仅根据平均判赔额就简单地得出“赔偿低”的结论。深度分析发现,批量案件尤其是商业维权案件的大量存在,对相关统计结果的干扰性影响十分显著,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负担过重等法外因素的影响亦不可忽视。建议限制商业维权诉讼,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建立证据开示制度,明确证据规则和赔偿计算方法;严格“法定赔偿”的适用条件并取消“法定赔偿”限额,同时加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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