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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岚林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100-105
对向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其内涵的界定在国内外争议较大。本文通过对对向犯的上位概念必要共犯理论的分析,揭示对向犯的本质,并梳理目前学界有关对向犯的研究成果,试图突破现有的理论窠臼,从行为主体和对向关系两方面来探究对向犯的形成结构。 相似文献
2.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
对向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其对向关系的界定在国内外争议较大。通过对向犯的上位概念必要共犯的理论分析,可以揭示对向犯的本质,考量我国对向犯相关理论,并从对向犯的行为主体出发,得出对向犯的对向关系即为其行为主体除了是各该行为事实的行为主体外,同时以相互对立的行为主体为其行为的对象。 相似文献
3.
李岚林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42-45
对向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其“对向关系”的界定在国内外争议较大.通过对向犯的上位概念必要共犯的理论分析,可以揭示对向犯的本质,考量我国对向犯相关理论,并从对向犯的行为主体出发,得出对向犯的“对向关系”即为其行为主体除了是各该行为事实的行为主体外,同时以相互对立的行为主体为其行为的对象. 相似文献
4.
论对合犯的共犯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袁彬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17(2):19-23
对合犯是指基于双方互为行为对象的行为而成立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概念,对合犯中只有少部分具有共同犯罪的属性,属我国刑法中的必要共犯。对属必要共犯的对合犯,不仅需要适用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而且还应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这是对我国传统的必要共犯处断原则的突破。在法律只处罚一方的对合犯中,法律不处罚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教唆、帮助行为,如果超出了对合关系中实行犯的定型的参与形式并且具有社会危害性和期待可能性,则可按另一方的教唆犯、帮助犯予以处罚。 相似文献
5.
包国为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5):48-52
聚合犯是指在刑法分则中,预定多数行为主体,朝向共同目标方向,经由共同协力之作用而侵害法益的犯罪构成要件。聚合犯与共同正犯这两个概念都强调多数行为人共同协力完成犯罪,所以会产生聚合犯有无刑法总则共同正犯之适用的问题。在对聚合犯提出新的分类的基础上,经研究考察,纵向聚合犯之纯正聚合犯和结合性聚合犯应无共同正犯适用之可能,横向聚合犯之合同犯本质上属于共同正犯,应存在适用共同正犯之可能。 相似文献
6.
黄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5):16-21
对向犯是犯罪参与双方之间系对向关系,互以对方的对向行为为要件的犯罪类型.对向犯的核心在于对向关系,对向关系有赖于相互依存,且互为行为对象的双方行为.对向犯可以分为同罪对向犯、异罪对向犯和单罚一方的对向犯,单罚一方对向犯中对于未罚一方的处罚模式应以是否超越构成要件的定型性为依据,构成要件定型性的超越即未罚一方的当罚情形包... 相似文献
7.
共同犯罪成立范围与共犯转化犯之共犯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望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4):80-88
中国刑法中没有过失共犯与片面共犯存在空间,对向犯不应作为共同犯罪。只有行为人既有实施任意共犯基本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又有实施转化犯的共同故意与行为,基本犯的共同犯罪人才同时成立转化犯的共同犯罪;至于作为必要共犯的聚众斗殴转化犯中的共同犯罪认定,只要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均应对整个聚众斗殴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故只要聚众斗殴造成了重伤、死亡后果,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均应转化为伤害罪或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8.
对向犯初论——以相关刑事司法解释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剑波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3):154-158
对向犯是指二人以上互以双方的对向行为的存在为条件的一种犯罪形态。对向犯可以分为彼此同罪、彼此异罪和只罚一方三种类型。彼此俱罪的对向犯,应直接依据刑法分则条文进行处理;只罚一方的对向犯,应综合考虑行为定型性、社会危害性和期待可能性来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9.
汪红飞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6):61-64
购买伪造的身份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向制假者提供身份证信息并要求购买该伪造的身份证的行为不能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是对向犯理论的当然适用。向制假者购买身份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但利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从事其他活动触犯刑法的,则另行处理。 相似文献
10.
管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48-50
承继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作为一种区别于普通共同犯罪的极其复杂的犯罪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先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某一犯罪行为,但在实行行为实施过程中尚未实行完毕之时,后行为人通过与先行为人进行意思沟通,加入到实行行为当中,以共同实行之意思共同加功于犯罪结果的发生.理论上把这种情况称之为承继共犯.而结合犯是指本来... 相似文献
11.
于冲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4):92-95
贿赂犯罪存在行贿与受贿的对向性,因此司法机关对受贿犯罪自首的认定上比较混乱。这种混乱出现的原因在于法律对自首本身规定的复杂性,以及检察机关与法院对自首标准的把握尺度不同,主要表现在:是否要求受贿罪自首时供述行贿事实。因此,应当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打破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相互信任"的关系〔1〕,并给予受贿人一定的司法奖励,使受贿人能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从而寻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12.
徐德华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3):74-77
身份犯的身份意味着一定的社会关系,纯正身份犯的身份意味着行为人特定犯罪能力的有无,不纯正身份犯的身份意味着行为人特定犯罪能力的大小。身份犯的本质只能从身份所代表的特定社会关系的角度才能得以阐明,因此最能说明身份犯特殊本质的是“义务违反说”。在身份与共犯问题上,同样要从身份犯的特殊本质上才能找到正确答案,此外,还需对共同犯罪的实质进行正确理解。 相似文献
13.
肖本山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2):5-8
共同犯罪中既存在转化犯,也存在过限问题。转化犯与过限犯之间的关系,目前理论界尚有分岐。文章通过不同研究角度和方法,对共同犯罪中转化犯与共犯过限的认定与处罚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于冲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6)
贿赂犯罪存在行贿与受贿的对向性,因此司法机关对受贿犯罪自首的认定上比较混乱。这种混乱出现的原因在于法律对自首本身规定的复杂性,以及检察机关与法院对自首标准的把握尺度不同,主要表现在:是否要求受贿罪自首时供述行贿事实。因此,应当通过合理的刑法解释,打破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利益裙带关系,推动受贿人自首时能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从而寻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15.
吴飞飞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6):69-73
"受贿罪共犯否定说"认为无身份者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全然否定论"主张不仅无身份者不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且其不可能构成所有纯正身份犯的共犯.两种否定论都有其各自的缺欠和弊端.立足于纯正身份犯的内在规定性以及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无身份者可以构成纯正身份犯的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相似文献
16.
准中止犯问题是在刑法理论中有着其独特的地位,在构成要件上有自己特有的成立要素。理论界一般认为对中止犯应减免处罚并为之找到了减免处罚的理论依据,但对准中止犯减免处罚的依据却鲜有论述。在共同犯罪中,准中止犯的成立和对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划分也有着自己的特色。这些问题的探讨,对准中止犯问题的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肖本山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5):91-97
牵连犯的共犯过限,应当结合牵连犯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以及共犯过限的特点加以认定.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际情况看,牵连犯存在牵连犯的手段过限和结果过限,以及牵连犯之内的过限和之外的过限等情形.因此,牵连犯的共犯过限的处罚,也应根据其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确定,这样,才能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论转化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新京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4):34-40
转化犯是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某种违法现象或者较轻的犯罪 ,在一定条件下向犯罪或者另一种较重的犯罪转化 ,并依照转化后的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 ,分两种形式 :一是刑法明文规定的转化犯 ;二是“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转化犯 相似文献
19.
陈文昊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28-34
不作为犯理论的构建上缺乏目的性指引,需要进行目的性重构。不作为犯是对先前行为的解释补强,在先前行为没有达到实质危险性的场合,通过将出现实质危险性的时刻认定为不作为,将处罚的依据合理化。在先前行为范围的确定上,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而且受到刑事政策的浸染。传统理论在共同犯罪的框架之下讨论不作为地位问题,各种理论纷繁复杂,但均存在结论上的缺陷,应当以不作为犯理论对共犯理论进行重构,作为向单一正犯体系改进的重要一步。 相似文献
20.
舒洪水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3):39-48
危险状态出现之前的中止,情况比较简单,只要满足自动性、时空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即可成立危险犯的中止犯。但是行为人在造成法定危险状态后,又主动采取措施解除已经存在的危险状态,从而避免了实际损害结果的最终发生的,是否可以构成危险犯的中止,理论界争议颇多。其实,这种情况既不违背中止犯成立的理论前提,完全符合中止犯成立的条件,同时又契合中止犯设立的立法宗旨和刑事政策。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犯罪行为性质存在很大不同,有必要进行分别讨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