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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表明.我国逾六成家庭存在“啃老”现象。当前,“啃老”已成为一种社会常态.“啃老族”的种种行为让社会尴尬。立法禁止“啃老”,是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还是立法泛化,将道德问题上升为法律?有识之士称,当下的民生压力,逼着许多年轻人必须“啃老”。那么,当前环境下,如何减少或减缓“啃老”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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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闻“常回家看看”拟入法.又见立法禁止“啃老”。在解决一些突出的社会问题时.法律成了“香饽饽”。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喜事,这起码说明建立法治国家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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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长大却不成人,仍赖在家里靠父母供养,或是生活所需皆向父母讨要,吃爸妈老本,这被形象地称为“啃老”。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公布的一组调查数据,指出我国有65%以上的家庭存在或者曾经存在“老养小”现象,而有30%左右的成年人正在啃老。此类人群正在逐渐壮大,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本期话题我们就来聊聊这一日趋严重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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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召开的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就《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跟一审的草案相比,修改稿增加了对“啃老”现象的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物业或者其他理由。骗取、克扣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立法“插手”家务事是否适当,其利弊何在。本期“一家之言”围绕这个话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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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套未过户的房子,“80后”儿子与64岁的母亲对簿公堂:一方认为不孝子游手好闲、一味“啃老”,决定收回房子;一方提出房子是结婚时父母送给自己的,只是没有过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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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在家待业“啃老”的“90后”,居然仅仅因向父母要钱被拒绝,便通过放火烧自己家房子的方式报复父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9月20日审结了这起放火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效瑜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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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开始进入“被”"时代,其实质是人权保护的缺失。结束“被”时代需要从立法、司法和尊重私利三个层面来努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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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期,山东拟立法规定禁止恶意"啃老",引发网友热议。部分网友认为"入法不如入心""是否有必要""乌托邦式梦想";也有网友认为"禁止恶意啃老,传递立法善意""立法禁啃老是个好信号"。古话说"养儿防老",现在却变成了"养儿啃老"。不少已经成年甚至到了而立之年的人却还成天赖在家中,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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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宪法,”维护近现代商品生产社会的市场经济秩序、“有效竞争”市场结构。在历经百年的反垄断立法和实践中,确立了“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原则、域外适用的“效果原则”。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应科学借鉴反垄断普遍主义法理论、法原则,规范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竞争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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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以及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子女“啃老”现象越来越普遍,越来越严重。为切实维护老年人的权益,一些地方相继制定了禁止“啃老”的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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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些幼儿园给孩子“乱喂药”的情形被曝光,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①但现有刑法对幼儿乱喂药的行为没有具体规定,刑法适用中存在缺失、冲突和不确定因素,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刑法解释和增加立法来有效规制“乱喂药”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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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之路径初探——以“情”、“理”、“法”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在中国学界,和谐及和谐社会已成为十分凸现的论题。“情理法”不仅是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研究中的重要论题之一,也是中国传统社会和谐思想的重要体现和中国人建构其所认同的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通过对“情理法”抑或“情”“理”“法”进行语义上的分析和梳理,再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情理法”的相互关系及其功能角度进行考察,不难发现中国传统社会是如何建构和谐社会的,从而启示我们对当下我国学界和谐社会的研究进行反思。这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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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一词,是与“民主”相伴而存在的,在现代国家和社会,立法民主原则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所谓立法听证制度是指立法机关为了收集或获得可靠的立法资料和信息,就立法的必要性和法规案内容的可行性等问题举行听证会,邀请和接受与法规案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公民、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其他与法规案有利害关系者到会陈述意见.为立法审议提供依据的一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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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公民社会里,在所有行政权力中,最具侵犯性、对公民人权和法人权利威胁最大的就是行政强制权。就国内的现状,过去和现在最不受约束的就是行政强制权的滥用。《行政强制法(草案)》的出台,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范政府行政强制行为,彰显了“法治”性,“契约”性和“人本”性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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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我国“强县扩权”的历史沿革,总结了“义乌扩权”的经验,针对“义乌扩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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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风险社会及其构成要素,是互相联系、互相成就和互相影响的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共同知识场域。预防性立法模式在刑法立法实践中确立,预防型犯罪也被简化为安全的技术辅助。犯罪学研究的犯罪现象、原因和对策随之发生变化,其研究范式也便面临危机和挑战。针对预防刑法的“事前法”特征,对其进行研究的犯罪学也应转向“事前”犯罪学。事前犯罪学在传统的“现象-原因-对策”研究范式的基础上,更应进行问题意识和研究方式的转化,为预防性立法走向理性、科学和合理贡献知识。事前犯罪学理论知识,要进入预防性立法的决策场域,就应寻找适合预防性立法的犯罪学逻辑体系。其展现的知识逻辑和问题意识,不是要和预防刑法知识体系合谋,而是要在既有理论的基础上,整合和构建恰当的研究范式和知识库存、跨学科借新智、打破传统事实学窠臼、遵守法治精神,据此走出困境,也为预防性立法提供根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