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7月7日,日本政府开始在东海中日双方有争议的海域进行海底资源调查。这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日本无视两国关系大局和东海地区的稳定,擅自在该区域进行海底资源调查活动,这种行为不但违背了国际法准则,而且将影响两国关系的正常发展。 日本政府此举违背了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其一,日本政府就东海海域划界问题违背了国际法准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定的“大 相似文献
2.
1 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没有规定统一的法律标准,在经济全球化陆地资源可利用日益减少的背景下,蓝色圈地运动逐步酝酿,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合法行使没有法律标准可言。大陆架划界的司法实践中怎么适用《公约》规定,这一直是国际海洋法研究的理论热点。目的在于揭示公平原则的法定含义,厘清公平原则与其他划界方法的理论关系,试图构建一个符合《公约》宗旨的多层级大陆架划界体系,通过黑海大陆架划界案探析公平原则体系的最新走向,并通过此案的新动向提出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的可能得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3.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部分第121条对岛屿制度作了规定,涉及岛屿的定义,何种情况下可以构成岛屿,何种不能成为岛屿等问题,并对岛屿的法律地位作了一个大概的定位。实践中岛屿在海域划界时的作用可分为完全效力、部分效力、零效力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4.
5.
大陆架划界一直是海洋法上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各国的国家行为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实践,证明公平原则已经成为大陆架划界中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大陆架划界中适用公平原则时,只有考虑一切相关情况,才可以得到公平的划界结果。等距离或中间线原则不等于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6.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可以拥有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近338万平方公里广阔水域的领海权和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和经营权(含约38万平方公里领海与毗连区水域)。但是.由于中国半封闭的海洋地理环境.再加上历史和现实等各种复杂因素所致.在国家海洋管辖范围问题上,除渤海以外,中国与相邻相向的大多数海上邻国都有领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主权与管辖权争议.争议海域面积已超过我国应管辖水域的一半。在东海,比较突出的是中日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主权问题以及在划分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问题上的争议.并由此关联出中日东海油气开发问题的激化。 相似文献
7.
共同开发是一种“过渡性”安排
中日划定共同开发区是双方海域划界前的一种过渡性安排。所谓共同开发,是在划界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搁置主权争议,在不影响双方法律主张的前提下,选择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海域进行共同开发。在东海划定的这块海区内进行的共同开发。既不是依照中国法律,也不是依照日本法律,而是根据两国政府商定的办法和原则来进行开发。 相似文献
8.
9.
"全人类共同所有"是外层空间目前的所有权属性。"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概念的提出并为广泛接受,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对"技术霸权主义国家"的抗衡。共同财产原则的影响下所形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南极公约》以及《月球公约》实质上将南极海域以及外层空间变成了一块"公地"。空间碎片的直线增长、南极物种急剧灭绝以及海鱼存量的下降的现象,可以通过经济学上的公地悲剧及行为学给以恰当的解释。制定统一空间法规约、建立主权国家的国际间统一的协调机构、和平地划分外层空间的主权,是促进外层空间和平而高效利用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10.
11.
中国主张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适用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而日本一直坚持中日在东海的大陆架是中日共同大陆架,应该使用以等距离规则为原则的中间线划界法。但是以公平为前提的自然延伸原则已成为国际上普遍公认的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划界时还应权衡各种不同的相关情况,而且任何的大陆架划界协议都必须尊重第三国的权益,因此日本的观点是不成立的。 相似文献
12.
东海划界争议问题是影响当前中日关系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分析了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国际政治原因,明确了中日在解决东海划界问题应该遵循的国际政治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邓小平“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外交思想对我国和平解决东海争端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贯彻落实这一战略原则的实际应用是两国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13.
14.
15.
16.
从1977年的《反海外腐败法》,到2003年国际上第一个普遍性的专门反腐条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合作机制的功能作用推动国际反腐合作发展到全球阶段,使得跨国反腐取得一定成效,特别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五大反腐合作机制为国际反腐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跨国腐败范围的蔓延性、手段的多样性、逃匿的隐蔽性,各缔约国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反腐合作机制的困境愈发凸显,也进一步反映了现有国际反腐合作机制的缺陷,要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保持活力和持久力,各缔约国需要更新反腐理念;保持国内稳定,调整国内反腐法律对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预防、宣传和打击腐败力度;构建缔约国间的"文化信任"和多元性多边合作;明确各缔约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建立起反腐败国际合作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17.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罪,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公约》中影响力交易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为贿赂型犯罪体系的科学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应从主体、行为表现方面对不同的受贿犯罪进行界分,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法律解释对"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力"和"关系密切人"的规定还存在缺陷,应进一步明确它们的范围和含义,扩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何增科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2):30-34
三、深化反腐败的国际司法和执法合作正如李昌道所指出的那样,《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社会反腐败的法律文件,标志着国际社会进入通过国际合作打击腐败的新阶段,被称为"21世纪国际合作的里程碑"。《公约》在促进、便利和支持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主要成就如下: 相似文献
19.
20.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人类利用海洋资源和平时用海活动日益频繁。沿海国对在其管辖海域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重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了诸多机制。明确沿海国对外国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对于我国保护海洋环境和加强对海洋的管控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管辖海域的船源性污染日益严重,而我国确立对外国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的法律规范尚需完善。主要包括:完善立法中的缺陷;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增加个人提起诉讼的资格;完善行政管辖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