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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土地制度缺陷是阻碍土地流转的根本因素,土地流转遇到了来自土地所有权上的瓶颈。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的重心应该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转移到所有权制度上,应该以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为指导,在土地公有制下,设立"土地两级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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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土地制度缺陷是阻碍土地流转的根本因素,土地流转遇到了来自土地所有权上的瓶颈。农村土地所有权改革的重心应该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转移到所有权制度上,应该以马克思土地所有权理论为指导,在土地公有制下,设立“土地两级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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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立法的两个基本问题。本文从《土地承包法》出发 ,分析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淡化所有权 ,强化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 ,建立土地权利流转的生产化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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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制度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6,21(5):63-63
该书《序》中介绍说:“在原则上,我们觉得在讨论土地制度时应该把土地所有制与土地的经营方式分开。从分析经济行为的观点来看,这是两个不同的决定,也受不同因素的影响。第一个问题是谁能取得土地的所有权?第二个问题是取得土地所有权以后,将要以何种方式来经营?本书的结构就是依照这个原则安排的,前四章是讨论土地所有权制度及其相关事项。第五章到第七章,则是讨论土地经营方式。第八章是全书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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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践悖论、诠释与出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家庭承包制使农村单一的土地产权结构变成了两权分离的多元化产权结构 ,即集体所有权与承包使用权分离。这一改革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较好地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温饱问题 ,其功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目前这种以集体所有权为主导的地权结构也存在许多令人不解的悖论。笔者认为。这些悖论在现有的农村经济、政治管理体制框架内 ,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一、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悖论分析虽然现在法律规定乡村集体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 ,《宪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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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义田为代表的清代团地土地,是清代土地所有权的重要形式之一。清代法律对团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制,主要从设立途径、运行模式、保护源泉三个方面着手。清代团地土地所有权在宗族等主体上的设立过程,体现了民间力举与国家力推的特征。清代团体土地所有权采用近乎苛刻之运行模式,是封闭主义与回避原则的作用结果。宗族法与国家法的二元合力,则形成了清代团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源泉。清代团体土地在发挥稳定基层社会、促进宗族和睦的作用同时,也阻碍了商品经济在封建社会中的发展。研究清代团体土地所有权,不仅具有构建中国传统物权制度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于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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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存在在历史上起到过相当积极的作用,但对当前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若仍然按照计划经济年代的模式来确定农村集体土地并不妥当。由于村主体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上集体所有的形式与实际间的矛盾,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束缚,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的完善。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进行改革,从实际的土地所有权转变成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并切实保障农民的各项土地权益,最终取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全部转为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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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传统社会过分重视土地资源的价值,并未认识到水资源所具有的自身价值,水资源曾被作为土地资源的附属来看待,归属于土地资源所有人所有,并未成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随着水资源价值的日益显现,水资源所有权逐渐与土地资源所有权相分离,成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均顺应此种趋势,将水资源所有权与土地资源所有权相分离,将水资源作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归于国家所有、州所有或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作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与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并不相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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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关系到农地产权的实现,关系到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现行法律(特别是《物权法》)均没有解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问题,造成其主体虚位;农民集体三级所有,村民小组为基础更符合我国农村实际;乡镇、村、村民小组应建立以土地为核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代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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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荣 《今日中国(中文版)》2005,54(1):71-71
祖国大陆实行的土地制度是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可以买卖的是土地使用权。 根据祖国大陆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台商在大陆投资需要使用土地,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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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关系农民生存保障的基本权益。不论是考察其历史形成还是为解决其在现实中的困境,都应以确定农民对土地的直接占有为前提。文章整理了目前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有关学说,赞成在我国物权法中直接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分析了集体所有权的概念并提出以农民集体共同共有权解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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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保有关系的建立是英国财产权体系与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不同构建的根本原因,英国不动产法乃至财产法没有采用以有体物为基点建立起所有权中心主义的立法模式,而是以地产所有权为中心建立起其权利体系,不以有体物为基点建立财产权体系的模式对中国具有理论上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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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房地产的权利归属,法律对房屋和土地做了不同的规定。房主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房屋建筑有使用寿命,而房屋所有权却无限期;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房主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又是有限期的。于是就出现了无限期的房屋所有权和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矛盾。按现有法律规定,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70年为限,那么,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土地怎么办?房子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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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将土地与建筑物都作为不动产予以规定。通常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不能享有所有权,但个人可对建筑物享有所有权,而对建筑物的所有权的取得原则上应以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亦即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上建房等,当然可推定土地使用权人为房屋所有权人,除非有相反证明(杪权法142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