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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执行阶段调查权制度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和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调查制度组成。赋予申请人调查权制度虽有上海、北京等地区法院率先实践,但仍未在法律层阶予以确认。由于法院依职权行使调查权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制度的被动性,我国执行难问题凸显。赋予申请人调查权可以合理有效的推动执行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以调查令制度为载体能够弥补执行中的短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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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拍卖乃法院强制执行机构,本于公权力,依强制执行程序,就债务人之财产所为之拍卖。因此法院拍卖属于强制执行程序中所进行的执行行为,其与私人之拍卖最大差异为,法院强制拍卖凭债权人之执行名义依法开始强制执行为前提,并将债务人的财产依法查封,取得独立变价权之后,始能为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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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称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存在低价或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放弃到期债权,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原来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担保等危害债权的行为时,申请执行人享有向执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行为的权利。本文所称执行程序中的禁治产宣告,是指执行法院依职权宣告尚未全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得为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得为放弃债权等导致无法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的一项执行措施。强制执行的立法应当兼顾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但是,我国的强制执行程序在体例上寄居于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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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胜诉判决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终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际恢复,才能有效保全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8号从执行程序角度给出了撤销权判决实现的方案,但未完全解决问题。债权人撤销权判决有两种类型,一为形成判决,一为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之复合,后者包含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借助执行程序才能使被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主债权可以强制执行时,因撤销权判决能回复物权,债权人可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清偿债权,一体实现保全债权和清偿债权,但这一简便路径不适用于返还标的为金钱的案件。更简化的“执行脱逸财产”方案缺乏正当性。主债权不能强制执行时,撤销权判决应通过独立的执行程序实现,该指导案例就此确立的执行当事人规则完全正确。“撤销权与代位权同时行使”的方案忽视了执行程序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意义,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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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是一项新的保全制度.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法院有权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有效控制债务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立案庭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尽快审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生效等。保全措施采取后,债权人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应解除保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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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物质财产越来越多,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民事财产调查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作为有效衡量国家人们生活水平的民事财产调查,法院对民事财产调查的重视程度要逐步提高,加强对民事财产调查的重视,不断强化自身的民事财产调查,以满足民事财产调查实践的需要。为有效加强民事财产调查效率,要求我国相关部门要及时出台相应的民事财产调查条案,制定相关的调查制度来规范调查行为,提高民事财产调查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民事财产调查的积极作用,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及有效维护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有效建设。本文针对我国民事强制执行的财产调查权进行了研究,积极探讨了民事财产调查权的相关内容,分析了国外相关方面的财产调查制度,并结合我国民事财产调查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有效提高我国民事财产调查水平的建议,以期为我国将来的民事强制执行财产调查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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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既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程序法体现,也是信托目的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原则。然而,鉴于信托在英美国家最初便是为规避法律而设计的,则债务人可能会利用执行禁止的原则逃避履行,损害一部分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如何将此类情况考虑周全,即信托财产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如何识别,得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人需具备何种资格,该以何人为强制执行的被申请人等问题都需要明确。本文试对此加以讨论,以期法院在对信托财产进行执行时,兼顾信托目的实现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