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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监督,规范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工作,依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健康相关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制定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卫生标准进行。第五条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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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1)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卫生立法,加大执法力度,改革监督体制,努力开创卫生法制工作新局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一简要汇报。一、从加强卫生立法着手,建立健全卫生法规体系,为依法实施卫生监督提供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计划经济体制下卫生行政部门主要"办卫生"的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管卫生"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使"管卫生"工作有法可依,近几年来,我们把地方立法作为转变卫生行政职能的基础性工作,每年争取有两部以上地方法规出台。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已先后颁布了《河南省公民献血管理条例》、《河南省计划免疫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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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卫生监督,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近日,济宁市市长王仁元签发第37号政府令,发布实施《济宁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包括总则、预防、诊断治疗、监督、法律责任五个部分,分别以其适用范围、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害作业单位及职工的权利义务、职业病诊断的原则以及职业病待遇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规定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置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员,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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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5,(2)
1994年我厅在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地方卫生立法工作,负责起草的《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已先后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施行。这两个《条例》的实施,必将对加强我省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和农村医疗卫生工作起到实质性的促进作用。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1985年7月1日施行后,我省在贯彻《药品管理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对药品质量的宏观调控和坚持不懈地打假扶优,对维护人民健康,保证用药安全,促进药品工业发展都起到积极作用,1989年,我厅成立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起草小组,经过5年的反复调查研究,多次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局的领导下,先后16次论证和修改后,于1994年9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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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杂志93年第5期发表了卫生部《职业病防治法》起草小组"职业病防治立法若干问题的讨论"(以下简称《讨论》),文中论述了立法的必要性、立法所具备的条件、立法构思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从而对《职业病防治法》(草稿)轮廓有了大致了解。在此基础上谈几点个人看法,希望能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立法有所裨益。1.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的名称问题1.1 医学的存在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立法的相当部分内容是依据医学科学、卫生学和生物科学的基本原理制定的,是卫生立法的一大特点,职业卫生立法同样不能例外,职业病防治工作是预防保健工作的组成部分,遵循预防医学"三级预防"的原则,其中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是"三级预防"中的第一级预防,是预防职业病的主要环节,在《职业病防治法》中应加以充分体现,否则,职业病的预防就是一句空话。但是,无论从《职业病防治法》关于企事业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还是从《职业病防治法》建立的十个方面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都未有这方面规定。缺少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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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劳动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职业病防治的目标和任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主管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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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杂志93年第5期发表了卫生部《职业病防治法》起草小组“职业病防治立法若干问题的讨论”(以下简称《讨论》),文中论述了立法的必要性、立法所具备的条件、立法构思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从而对《职业病防治浩》(草稿)轮廓有了大致了解。在此基础上谈几点个人看法,希望能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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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9,(2)
根据卫生部近日制定的1999年卫生立法计划,卫生部计划年内发布39个部门规章,完成25个部门规章的论证起草工作。计划年内发布的39个部门规章是:卫生报刊管理办法、修订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制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卫生监督文书、国家食品卫生抽检规定、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卫生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审批卫生管理办法、食品用具、设备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食物中毒调查报告管理办法、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营养素补充剂管理办法、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核医学诊治中卫生防护与质量保证管理规定、环境污染健康影响评价规范、孕产妇保健管理办法、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管理办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方案、脐带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卫生部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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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4)
卫生监督涉及主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等(下称"二法五条例")。在"二法五条例"的"法律责任"或"罚则"中都有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救济的具体规定,加上1991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条例》和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卫生监督执法这个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行政救济制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卫生监督领域的行政救济制度更加完善,行政救济的期限等内容则进一步明确."二法五条例’规定的行政救济的期限与《行政复议法》有抵触的,则应服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根据"二法五条例"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规定。笔者拟对卫生监督有关行政救济的期限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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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实施多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条例》和《细则》中的某些条款不再适应新形势,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条例》和《细则》中的某些条款加以修改和完善,以适应当前卫生监督工作的需求。1执法主体问题现行《条例》第十条中规定,“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这一规定与现行卫生监督体制不相适应,应改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适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