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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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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协调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管辖权规则是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就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诉讼的法院管辖权问题做出了比1929年《华沙公约》原告可以选择四个地方的法院对承运人提起诉讼更为完善,更有利于原告的规定——第五管辖权。分析"第五管辖权"的利弊对于完善我国的航空法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随着国际航空运输的迅速发展,国际空难赔偿案件日益增多,而每一起案件的解决都关系到管辖权问题.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国际空难的最终赔偿结果.本文从区分国内空难案件与国际空难案件入手,对1929年《华沙公约》所规定的四种管辖权以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增加的第五种管辖权进行分析,从而对马航事件的管辖权进行归纳分析.  相似文献   

3.
协调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管辖权规则是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从总体上看,《华沙公约》的管辖权原则基本上属于“原告就被告”,原告封管辖的选择权受到“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制约。目的地点管辖权是《华沙公约》中具有最广泛基础的管辖权。第五种管辖权的特点是有利于原告提起诉讼,并且仅仅适用于因旅客死亡或者伤害而产生的损失。  相似文献   

4.
引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2条的迅速释放(prompt release)程序是国际海洋法中一个全新的制度。《公约》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扩大了沿海国关于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辖权范围。随着各沿海国纷纷积极宣告专属经济区,从前被视为公海并且可以自由捕鱼的海域现在已在国家渔业管辖和控制的范围内。根据《公约》第73条第1款赋予沿海国控制和管理专属经济区极大的管辖权,沿  相似文献   

5.
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规定了沿海国与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仍然存在"剩余权利"与事项的归属不明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规定的缺失,引发了沿海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借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通过对案件各要素"量"与"质"的综合分析,可以确定案件的刑事管辖权归属。我国在南海专属经济区行使刑事管辖权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2008年12月11日,历时数年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尘埃落定。其兼顾先进性与实用性的制度设计,旨在统一现行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体系,重新调整《海牙-维斯比规则》所确立的船货双方利益分配法律制度,顺应了国际贸易和航运实践发展的新趋势。第15章"仲裁"的规定,以平衡国际运输关系各方的仲裁选择权与世界各国的司法管辖权为立法精神,起到衔接现有国际仲裁公约和便利航运贸易纠纷解决的积极作用,将有力推动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中国应充分借鉴吸收新公约的优秀制度,立足于完善《仲裁法》和《海商法》中的仲裁规定,不断在立法和司法上健全仲裁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7.
童伟华 《法学杂志》2012,33(8):79-85
对专属经济区行使刑事管辖权是保护主权权利和法理维权的需要,我国一直疏于行使该项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沿海国行使刑事管辖权既予以肯定又予以限制,我国应在该《公约》规定的范围内积极行使刑事立法管辖权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在附属刑法中对外国人侵犯我国主权权利及其附属权利的犯罪行为规定刑罚罚则,避免刑事立法空洞化。同时我国应对权属无争议专属经济区依法行使刑事管辖权,对权属重叠或争议的专属经济区根据对等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严格遵照《公约》规定保障当事国、当事船舶、当事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中国对专属经济区船舶污染的司法管辖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船舶污染的法律管辖会涉及海洋各国的利益,尤其是对专属经济区的司法管辖权。中国对于专属经济区船舶污染的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海洋法公约》和中国有关法律。《海洋法公约》规定了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实体上的条件和程序上的要求,中国有权依法行使对在其专属经济区海洋污染的船舶进行民事诉讼的司法管辖权。  相似文献   

9.
美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是美国法院承担的公约义务。但近几年来。美国法院的一些判例以缺乏管辖权或诉讼地不方便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某些国际仲裁裁决,在国际仲裁界引起较大的争议,也使得国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重要。本文以最新的案例和翔实的资料为基础,对美国法院如何确定国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及确定管辖权的标准进行详细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作为目标宏大的《民商事管辖权与判决公约》难产的情况下达成的最大共识的产物,《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包含了大量的排除公约适用的防御性条款,对此深入研究可以为我国批准和加入公约后更好地解决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冲突,以及更好的保护我国的司法主权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1.
毛俊响 《法学评论》2014,(2):112-121
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仲裁程序,背后基于多重政治考虑,包括借助第三方机构对抗中国、利用中国对国际司法机构的态度陷中国于两难、将政治责任外部化以及带动南海其他声索国围攻中国等。中菲领土争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本质上是菲律宾所提争端的关键,与之有充足密切的关联性。中国已经依据《公约》第298条第1款声明对有关海洋划界争端的强制管辖权予以排除,仲裁法庭对争端不具有管辖权。司法途径并不是解决南海争端的最优选择,中国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利用司法途径解决南海争端,不接受强制仲裁程序本身就是遵守《公约》规则的结果。  相似文献   

12.
《发生在东京机场的过境旅客受阻风波)一文在本刊1996年第10期发表后,就该案(原告耿漠诉被告日本航空株式会社一案)管辖权问题,本刊读者纷纷来信来电各抒己见。今年6月26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下达了“(199)长民初字第1121各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之规定,本案管辖权应适用我国已参加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及(修改1929…  相似文献   

13.
作为当代国际航空运输立法的最新成果,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开卷明义地在序言部分阐明了该公约的宗旨和原则之一即是"认识到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由此正式明确了航空旅客作为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并将航空旅客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公约的目标和宗旨之一予以确立。  相似文献   

14.
一、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概述 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主要是在欧洲大陆发展起来的,早在1955年,联邦德国高等法院就裁决认定,仲栽员对作为其权限基础的仲栽协议的范围有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力,虽然这一裁定受到广泛的批评②。但仅在6年以后,《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就完全采纳了这一原则并有所扩充,即在管辖权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有权继绞进行仲裁,就其自己的管辖权做出决定,并审查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或决定仲裁协议或仲栽协议作为其中一部分的合同的有效性。③1966年的《欧洲统一仲裁法》也采取了与前述公约相同的做法…  相似文献   

15.
王淑敏 《法学杂志》2013,34(8):89-97
国际社会缺乏普遍认可与遵行的碳捕捉与海底封存诉讼管辖权的规则,以及各国准据法和民事诉讼法均存在差异,是导致捕获地、运输地、封存地等国的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根本原因。为了避免各国过度扩大本国法院的管辖权,尽快加入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完善碳捕捉与海底封存国际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制定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是克服冲突、有效解决因碳捕捉与海底封存污染海洋环境而引起诉讼的三条捷径。  相似文献   

16.
王勇 《政治与法律》2012,(8):94-101
海盗问题一直是困扰航海安全和危害国际贸易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全球海盗犯罪愈演愈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犯罪的管辖权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放纵了海盗,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性。这一状况的产生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时间较早,以及过多承袭了1958年《公海公约》的规定等诸多原因造成的。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符合对海盗行使现代普遍管辖权,符合专属经济区的特殊法律地位和打击全球海盗犯罪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几个决议也为此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在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管辖权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赋予他国在沿海国打击海盗的管辖权与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等几个相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际上是一部海洋宪法”。①这部由国家扩展管辖和开发范围而引发制定的海洋宪法,重新划分了国家在海上的管辖范围和管辖事项,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国际法关于国家管辖权的内容。研究公约对国家管辖权的界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8.
对于任何仲裁机构,管辖权问题都是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本文首先分析了《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对法人管辖权的规定,再结合ICSID多年的案例评析,对ICSID扩大对法人管辖权的趋势进行了分析和思考。  相似文献   

19.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制度是缔约国妥协的产物.《公约》排除了专属经济区属于领海的可能性,并给专属经济区下了一个功能性的定义,即通过精确描述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自由、权利和义务来从功能上实现对专属经济区的界定,但未对专属经济区是否属于公海作出明确回答.因此,无论明确肯定或者否定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都与《公约》的本意相悖.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是主权性的,其他国家的自由是公海性的,因此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是公海性的,且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关涉不大.故此,防空识别区制度不可能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找到法律依据,其实际上是国家行使自保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首先就现有公约对扣船法院行使实体管辖权制约的规则进行评述,然后对《鹿特丹规则》第70条进行全面详尽的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该条款确立的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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