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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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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调解》2012,(6):8
在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的指导支持下,在先期工作的基础上,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依法成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网调委"),在已成立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12个省份依法成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省分会"。  相似文献   

2.
论创设自诉前置调解程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前置调解程序的确立,不仅可以将绝大多数刑事自诉案件在前置调解程序中予以调解处理,节约大量审判资源,而且在前置调解程序中,通过警署的介入,案件证据被及时锁定,事实得到确认,自诉人得到应有的司法援助,为法官顺利对案件作出裁判奠定基础.本文论证了创设自诉前置调解程序的可行性,提出了与之相匹配的制度.  相似文献   

3.
随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行政复议调解程序也相应地开始运行。调解程序是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最大程度的融合与体现,有助于实现个体自由与公共秩序的有机结合,渗透了个体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共同归属。为了使调解程序高效运转,应该区分不同类型的案件并采取相应措施。  相似文献   

4.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司法局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思路、新模式,在调研、考察的基础上,于去年8月开始在郊区公安分局友谊路派出所先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进驻派出所试点。去年10月27日,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进驻派出所,成立了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这标志着佳木斯市开始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5.
张玉民 《法制与社会》2011,(21):122-122,126
千百年来,在大小凉山的彝族地区生活着一群特殊的职业群体——“德古”。他们是习惯法的熟知者与传播者,也是民间的调解人和“司法官“。他们为彝族地区的人民和谐而美好的生活贡献着自己的力量,他们是家支的头人,通过”德古“以及其特有的少数民族调解程序来化解彝家人的纠纷,已是彝族人们传统以来解决家支内部及外部矛盾最主要的方式。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正在不断地被提倡,通过了解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特殊的调解程序,对于满足社会多元的主体需求是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的。  相似文献   

6.
郝静 《法制与社会》2011,(3):169-170
目前在我国行政调解并没有确定的概念和统一的制度,正面临着制度建构和整合的问题。尤其是在行政调解的程序规制方面,不同的法律规范规定的不尽一致,相当无序;虽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做了专节系统规定,但仍然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有效的手段,一度被誉为“东方经验”而享誉世界,在现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不断全面深入,中国经济制度、政治体制发生重大而深刻变化,中国进入转型期社会,加之法院调解制度没有随之创新,导致法院调解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在司法实践中不足之处便暴露出来,要求对法院调解程序重新构建的呼声此起彼伏,本文在对调解程序的核心价值——正义与效益分析的基础上,对法院调解程序的重新建构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8.
9.
民事调解以自愿为核心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调解不存在强制性内容。调解的强制性以强制调解为集中体现,既包括程序上的先行调解,也包括实体上的法官裁定调解内容。尽管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法院附设调解模式与大陆诉讼调解模式不同,但其先行调解的规定对大陆调解模式改革具有启迪意义。应当承认调解在某些方面具有强制性因素,从分析特定纠纷的性质以及诉讼存在的不便来看,应在我国大陆调解模式中设立强制调解。  相似文献   

10.
<正>“耐笑赖(侗语,意为谢谢)!你们不仅帮我们划清了山林界线,还缓解了我和吴某之间的矛盾。”在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陇城镇洞雷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调委会),当事人杨某正对两位调解员表示感谢。在洞雷村调委会,“耐笑赖”是调解员经常听到的话。  相似文献   

11.
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是和谐司法的重要内容。它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本文从诉讼调解的价值入手,分析诉讼调解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揭示诉讼调解的本质,以期更好地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2.
法院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国际上也享有盛誉,有"东方经验"之称。近几年来,这一制度却招致广泛的批评。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在审判调解中只注重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13.
14.
民间调解的程序要素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兵 《中国司法》2004,2(1):55-57
民间调解与诉讼有一种互动关系。民间调解是以强大的司法权威作为后盾的,司法裁判如果不能依法断案,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使债务人可能通过诉讼得到甜头,债务人对在法院外解决纠纷将失去兴趣,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难有存身之所。法院如果严格依法办事,会使民间对于纠纷如何解决有一个合理的预期。这种合理的预期相应地会成为法院外纠纷  相似文献   

15.
法院调解历来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针对我国传统法院调解中"调审合一"、"调解与审判功能混淆"的弊端,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提出了"调审分离"的改革方案。审前调解就是实现调解程序和审判程序分离,是在立案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专门调解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调解。审前调解程序具有当事人处分权优先性、独立性、契约性、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特征,具有不同于审判程序的调解原则和程序设置。  相似文献   

16.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调解一般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从审判实践来看,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普遍偏低。然而,笔者认为,劳动争议诉讼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劳动争议诉讼中应当先行调解,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诉权以及劳动争议的解决。  相似文献   

17.
《法学》1989,(10)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经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89年6月17日正式颁布施行。这是继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下简称原《通则》)之后,我国制订颁布的第二部关于人民调解的专门法规。新《条例》在总结建国以来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基础上,经过修改、补充、完善,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科学、更加完整,能更好地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本文拟就新《条例》的立法依据及其特点,谈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18.
<正> 调解是不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对此,我国《婚姻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从《婚姻法》的这条规定来看,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但长期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如果不管是否具备调解条件,一味地强调调解,就会使案件久调不决,不但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而且使法院工作变得十分被动,个别当事人甚至会长期无理缠讼,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因此,从调解的特点来考虑,应当重新认识调解在离婚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不必将调解作为解决离婚诉讼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9.
人民法院调解经济纠纷案件是在事先单方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调解程序不同于开庭审理程序,应在开庭审判程序基础上加以简化,使调解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本文试图就经济纠纷案件诉讼中的调解程序谈点认识,以期得到大家的指正。  相似文献   

20.
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调审合一、律师参与有限、当事人不出庭等方面问题,影响了调解作用的发挥。建议借鉴国外立法,建立审前调解程序,实行调审分离,设立专门调解法官,加强律师功能,规定当事人亲自参与调解,并确定审前调解时限为1个月,裁判程序中不予调解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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