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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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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葆莳 《时代法学》2007,5(1):94-101
先决问题不仅出现在适用内国国际私法的过程中,在适用国际统一冲突规范时,同样会出现先决问题。条约中的先决问题可以区分为狭义的先决问题和广义的先决问题,对狭义先决问题要根据准据法原则处理,对广义先决问题的处理,还要再进行区分,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相似文献   

2.
江保国 《行政与法》2007,(12):134-137
识别是依据选定的某一法律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事实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它为国际私法所特有。但由于对识别制度何以存在的定位失准,传统国际私法将识别作为限制外国法适用的工具,模糊了其真正的功能。识别制度是保证准据法得以准确适用的精巧设置,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优先依据准据法进行识别。随着国际私法中冲突正义与实质正义元素日趋平衡,识别制度将朝着更加灵活化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3.
随着中国大陆《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于2011年1月正式实施,四地间法律效力的相互承认问题获得基本解决。至此,需要面对的便不仅仅是四地间法律规定的表面歧异问题,更应关注为具体案件确定准据法时所要面对的现实法律冲突问题。试就"两岸四地"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法律冲突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4.
论国际私法上识别冲突的解决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前言 国际私法上的识别是通过冲突法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必经的步骤,是确定某一涉外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前提。由于存在应依什么法律来识别涉外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识别冲突),识别成为国际私法上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一个理论难点。我国实务界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对这一问题也缺乏清晰的认识。本文具体地分析了国际私法上识别冲突的各种表现形式,并对法院地法说、准据法说、比较法说以及...  相似文献   

5.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就协议标的起诉后,我国法院应在特定情况下审查仲裁协议效力,并对诉讼程序作出相应变更。在国际案件中,我国法院应直接优先适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涉港澳案件适用我国内地的有关规定。我国立法与司法都应从宽界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选择范围与仲裁协议标的范围。妨诉阶段诉讼程序的变更须以当事人援引仲裁协议提出管辖抗辩为前提,并遵循提出抗辩的时间限制。必要共同诉讼中程序的变更既须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权利,也要考虑如何防止并行程序与冲突裁判。  相似文献   

6.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肖永平  霍政欣 《法学研究》2004,26(3):128-139
由于世界各国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问题日益突出。为保证支配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与当事人的意愿相一致或有最密切的联系,并最大限度地减小因识别或定性不同而带来的难题,不当得利准据法应依序设计为:不当得利起因于合同时,适用该合同的准据法;起因于其他法律关系时,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起因于不动产交易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其他情况下产生,则其准据法为利益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  相似文献   

7.
由于各国传统和法律冲突的存在,作为冲突和妥协的产物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无法解决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全部问题,再加上该公约尚未被所有航空国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鉴于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法官在审理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时除了可以直接适用国际统一实体法外,有时仍需要借助冲突法规则来确定手头案件所适用的准据法。  相似文献   

8.
薛生全 《北方法学》2009,3(3):41-51
由于世界各国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问题日益突出。为保证支配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与当事人的意愿相一致或有最密切的联系,并最大限度地减小因识别或定性不同而带来的难题,不当得利准据法应依序设计为:不当得利起因于合同时,适用该合同的准据法;起因于其他法律关系时,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起因于不动产交易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其他情况下产生,则其准据法为利益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  相似文献   

9.
韩向东  王娟 《山东审判》2006,22(5):105-108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港澳的回归,我国的国际民商事往来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纠纷也由此而激增。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7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和执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其内容包括“严格按照冲突规范适用处理案件的民商事法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的三类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外,均应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准确选用准据法。”可见,在我国对外开放及加入W TO后的形势下,公正、合理地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照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是法院不可回避的任务——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0.
传统观念认为,识别作为法院进行法律选择适用的前提步骤存在于冲突法中,是适用冲突规范前需要处理的特殊问题。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首次从国际公约的层面对承运人和货物控制方的识别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这说明识别与识别冲突不仅存在于冲突规范的选择适用中,而且存在于准据法的选择适用领域。二级识别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应当重视研究二级识别问题。  相似文献   

11.
识别是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时首先碰到的一个问题。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正确适用冲突规范,正确确定适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准据法。从另一角度讲,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解释内国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  相似文献   

12.
内地与澳门的合同法律适用法都采用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但两法域在选法方法、时间、所受到的限制、适用范围以及在缺乏当事人合意选法情况下的准据法的确定等诸多问题上的具体规定却相差甚远,从而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两法域的合同法律适用制度之间的冲突。本文对内地与澳门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互异与冲突予以了剖析,并探讨了解决两法域合同法律适用法之冲突的途径与方式  相似文献   

13.
仲裁地在香港适用英国法这样的简短仲裁条款,实践中较为常见,如何认定其效力,则做法不一。从裁判方法的角度解剖实际案例,有助于明晰该类案件应该采用的裁判方法,以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在事实认定上,主要是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界定仲裁协议的含义,明确当事人是否有真实的仲裁意图;在法律适用上,通常法官需要双重找法,即发现可适用的冲突规范及通过冲突规范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在确定准据法时,尤需注意外国法的查明问题。  相似文献   

14.
通过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识别和定性,法院才能正确适用冲突规范并据以寻找准据法做出判决。由于我国不存在民事结合制度,更不认可同性婚姻或类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但我国《法律适用法》认为定性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因此涉外同性结合关系在我国将面临识别困境。在涉外同性结合问题上,法院可以按照组成该法律关系的外国法确定它的概念,或类推适用冲突规则,将此类关系识别为民事合同或婚姻关系,并适用相应的冲突规范处理案件。  相似文献   

15.
无单放货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在将无单放货定性为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以我国的国际私法规则为基础,论述了无单放货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无单放货纠纷首先应适用提单准据法,在提单准据法不能规范无单放货行为时,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无单放货地的法律作为无单放货纠纷的准据法。同时也分析了外国的直接适用的法、无单放货地公法适用的可能性,并指出根据中国立法,不存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而确定无单放货行为适用行为地法的可能。  相似文献   

16.
识别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制度,是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确定冲突规则从而确定准据法的前提条件。由于各国法律在观念和制度上存在各种差异,识别冲突在所难免。传统观念认为,法官仅是本国法律的执行者,因此识别仅能依据本国法进行。这种观点未站在国际民商事自由交往的角度,实际上对内外国法没有进行平等对待,在个案中也可能无法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在具体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当法官敏锐发觉识别冲突的存在时,应将识别纳入法律适用、个案裁判的全过程,从实现司法终极目标角度进行法律适用,即识别的过程也应体现实质正义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论侵犯外国知识产权的管辖与准据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外国知识产权指侵权行为地或结果发生地位于外国领域的一种涉外侵权行为,其所涉及的管辖与准据法问题是处理此类案件的重要前提,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很好地解决相关问题。就此类案件的管辖而言,应当区分被告是本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两种情况,并考虑该案件中是否涉及外国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是否有禁令性请求等情况,综合确定管辖原则。对外国居民侵犯外国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宜引入合理关联原则;就准据法的确定而言,在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导原则的前提下,对在多国侵权的行为可通过适用共同本国法或通过灵活解释侵权行为地的方法,解决适用该原则时的不足。  相似文献   

18.
陈卫佐 《法学研究》2013,(2):173-189
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和已对该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同属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制定法均有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但其国际私法分则对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处理方式则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裁判涉外民事案件的实践中,实体法解决办法有别于冲突法解决办法,仅在案件不符合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条件的情形下,才能依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已对法院地国家和其他缔约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并不等于选择了合同准据法。而如果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尚未对法院地国家生效、但已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则只能视为对无法律约束力的“非国家规则” 的选择。由于“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事项既不适用冲突规则,也不适用实体私法规则。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不会同国际条约中的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则发生抵触。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据此,在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同时对确定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作出明确约定。因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不能用以判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确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对仲裁地约定不明,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黄亚英 《法律科学》2009,27(2):161-168
《纽约公约》第2条关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规定构成了统一实体规则,该规则应优先于国内法加以适用。对涉及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各缔约国法院在“裁决后诉讼”中应按照《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的统一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在“裁决前诉讼”中应类推适用《公约》第5条第1款(甲)项的统一冲突规范。对“双无仲裁协议”,则由缔约国自行确定其实质有效性的准据法。我国法院在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方面应更好地执行《公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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