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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的司法定性问题在现有刑事立法上还存在诸多盲点:主体年龄范围应视情节轻重适当扩大,犯罪对象应将虚拟财产囊括在内;与此同时,对网络诈骗的时态进行认定时应明确;对网络虚拟财富具体数额的认定还亟待法律赋权的有关部门具体操作。因此,对现有诈骗罪刑事立法的完善需逐步提上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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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0年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胡某某、朱某某、杨某四人(均已成年)合谋,先后采用虚构优惠酬宾活动、赠送小礼品和免费皮肤测试等手段,诱骗中青年女性至四人经营的美容会所(经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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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潘某等人与台湾人"阿元"(另案处理)经预谋,由潘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为"阿元"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的钱财,潘某按转移钱款数额10%的比例提成。嗣后,潘某等人收集多人的身份证,至本市银行办理了大量信用卡。"阿元"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网上多名银行客户的某银行信用卡卡号和密码等资料,先后将人民币170余万元资金划入潘某等人办理的67张信用卡内,潘某等人于2006年7月至8月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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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7年李某曾与吕某(另案处理)合伙组织偷渡,期间发生了偷渡人员甲和乙因车祸死亡的事故。李某、吕某答应赔偿死者60万元,二人各分担30万元。后吕某逃匿到外地.李某只好垫付了吕某的30万元赔偿金。许某、谢某听后,提议帮李某把钱要回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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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童某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重庆云龙机械公司(简称云龙公司)和重庆同朗机械公司(简称同朗公司),郭某是同朗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某是云龙公司法定代表人,两个公司均需要购买废旧金属。2009年7--8月从事废品收购的姜某某向两家公司供应废旧金属,11月,姜某某找到郭某、童某某,称其能够开具重庆再生资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并约再生资源公司的张某某、周某某等人至北碚区水土镇与郭某、童某某见面商谈了供货及开票流程.即:由姜某某供货,货款由姜某某收取,再生资源公司按实际交易开具增值税发票,郭某再按发票金额将资金汇付给再生资源公司。由再生资源公司收取6%-9%的管理费后将货款通过姜某某返还给郭某。随后,按上述操作方式,云龙公司从姜某某处购买了一笔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公司大足分公司按该交易开具了7张增值税发票,云龙公司将该笔货供应给了上游单位邻水兴欣公司。并开具相同总金额的7张增值税发票。该7张发票的总金额为60余万元,其中增值税税额共计9万余元,再生资源公司共收取管理费4万余元。同朗公司也多次从姜某某处购买了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公司按实际交易开具了10张增值税发票,该10张发票的总金额为100余万元,其中增值税税额共计15余万元.再生资源公司共收取管理费9万余元。云龙公司和同朗公司均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同朗公司还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2009年与2010年未享受完全优惠政策。姜某某与再生资源公司之间订有委托收购协议。再生资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正在审理过程中,目前尚无定论。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某、童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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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30日,被告人贺某从天津市佳友汽车救援有限公司骗租两厢夏利汽车一辆(价值23000元)后,于2005年5月27日谎称该车为自己的汽车,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许某某,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贺某将该款用于个人还债及挥霍。2005年10月13日,被告人贺某又从天津市瀚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骗租黑色桑塔纳汽车一辆(价值54500元),于2005年11月8日谎称该车为自己的汽车,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刘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贺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挥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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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秦某系某市国土局职工,自2006年以来,假借其身份在外宣称能帮人办理集体土地转让手续.致使多人信以为真。秦某在收取他人钱财后,以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籍资料的方式蒙骗委托人。在当事人要求到国土局档案室查看地籍资料时.秦某便以小恩小惠拉拢该局档案管理员邓某,并以帮助别人办理房产手续为由。将其伪造的国有土地地籍资料交给邓某放入档案室.要邓某在有关人员查询时以单位档案室的名义出具相关证明。通过上述方式,秦某多次骗取他人钱财达五十余万元.邓某为秦某办理假证明十余次,接受秦某送给的财物累计达三万余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百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当地土地管理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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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多发、也是存在较多疑难问题的犯罪类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各样的侵犯财产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给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行为性质、恰当定罪量刑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其中。盗窃行为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度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热烈讨论。就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的认定以及与其他财产犯罪的区别.本专题辑取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若干篇文章.以期能抛砖引玉.不断深化对盗窃行为认定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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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物品交易中,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构成表现为对诈骗标的物的明知是假与谎称是真两个要素的同时具备。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分标准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欺骗程度的罪质要求。基于诈骗罪客观方面的基本逻辑构造,被害人行为对诈骗犯罪的构成具有重要意义。被害人在具备自我保护条件仍予以放弃时,国家刑罚权对行为人有无发动之必要应慎重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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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金融诈骗罪比较研究——以行为模式和主观要素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着眼于中德两国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设置,分别从行为模式以及主观要素两方面分析了两国刑法规范所体现出的各自特点。通过分析比较两国金融诈骗罪行为模式的不同,澄清了目前学界对此问题的相关误解,提出我国不必对金融诈骗罪选择危险犯或行为犯的行为模式;在主观要素方面,我国金融诈骗罪采取直接故意,而德国刑法采取有条件故意,二者在认识因素上存在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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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让他人“顶包”的情况多发,对于肇事者这一行为如何定性在法律上存在争议,本文以此为视角,试探讨让人顶替行为是否可以单独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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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对策研究——以债权人权利保护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存有对债权人权利保护不足的缺陷,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把握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源头、协议、登记、执行和惩戒等各个环节,以合理防范、扬长避短,实现对债权人权利的合理维护并确保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能够收到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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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银行卡为载体的刑事犯罪案件在司法实践呈现日趋增多的趋势,但对此类案件的定性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一个案例入手,剖析冒用他人名义办理银行卡,待被害人误将钱存入该卡后把钱取走之行为定性,同时以吸收犯理论为支撑,兼论盗窃罪、诈骗罪以及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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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都由一定的意思表示组成,但后两者是复数意思表示的互动(意思互动)而形成的“化合物”,三者在成分、结构和功能上各不相同,其中决议体现了意思民主,而不是意思自治。合同和决议的形成过程必须分别遵守缔约程序和决议程序,这些程序本质上是意思互动的法定程序,它们的有效必须满足与意思互动有关的两个特殊要件:意思互动的过程合法(遵守法定程序)及其“化合物”的存在。法律行为理论忽视了意思互动,因而忽视了上述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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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行为概念的模糊性导致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以及《合同法》第52条第2项在适用上的混乱。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依据该规定所判定的七种所谓的恶意串通行为在现行法或民法理论上都可以用其他规则予以调整。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没有必要设置关于恶意串通行为的一般规定,"恶意串通"仅限于滥用代理权。取而代之,应对通谋虚伪表示予以专门规定,采用相对无效的规范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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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是一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此类性质的案件逐渐增多,加大对该罪的规制日益重要。我国对洗钱罪的立法规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严密的过程。洗钱罪在行为、客体和罪责方面有一系列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处理也面临很多困难。通过汪照洗钱案的审理可以发现,目前洗钱罪的明知问题、与上游犯罪的关系问题以及该罪与赃物犯罪的区分问题还存在争议,从理论上进一步明晰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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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稽查人员追赶逃费车辆致人身亡的消息多见诸报端,在司法实践中此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本文以王刚强、王鹏飞过失致人死亡案为例,对此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法理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