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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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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理论界关于“轻罪”的研究成果斐然且意义重大,但若干观点科学性不足,值得商榷。支持“‘轻罪时代’选择以宽为主刑事政策”建议的前提条件不真实,必须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支持“应该废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建议的理由不合逻辑,对待危险驾驶罪,宜改良而非革命;“刑罚轻缓化是世界刑法发展趋势”论断与刑法发展实践不相符,需要考虑刑罚严厉化的现实意义;“犯罪化有违刑法谦抑性”论断过于片面,刑法谦抑性的核心在于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而非刑法的排除性。  相似文献   

2.
陈航 《犯罪研究》2007,(1):38-43
在刑罚轻缓化背景下研讨宽严相济政策,不应忽视现行刑法中“宽”“严”倒错现象的存在。就常见多发型家庭暴力犯罪而言,突出地表现在,一方面,是刑法对虐待罪、伤害罪的弱软失度,另一方面,是刑法对“以暴抗暴”型杀人行为的过份苛酷。因此,有必要从相关刑法规定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改革开放三十年刑法立法基本问题研究述评(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刑法学界对刑法立法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关于刑法立法思想方面,存在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轻刑化、重刑化和适度化之争,刑罚化与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之争。关于刑法立法体例方面,对于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刑法立法解释的相关问题,评价与认识不一。在刑法立法技术方面,关于两部刑法典之立法结构和法条用语等技术问题,也是见仁见智。对刑法立法的这些基本问题,应当结合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实践予以理性的思考和评价。  相似文献   

4.
改革开放30年刑法立法基本问题研究述评(下)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改革开放30年来刑法学界对刑法立法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有益的研究。关于刑法立法思想方面,存在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轻刑化、重刑化和适度化之争,刑罚化与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之争。关于刑法立法体例方面,对于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及刑法立法解释的相关问题,评价与认识不一。在刑法立法技术方面,关于两部刑法典之立法结构和法条用语等技术问题,也是见仁见智。对刑法立法的这些基本问题,应当结合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实践予以理性的思考和评价。  相似文献   

5.
非刑事化处置是一个广泛的系统,凡是能够实现刑罚目的,不予定罪、不予处罚或不予实际监禁的一切实体或程序措施都可纳入非刑事化的范畴。我国刑法犯罪构成较为严格。立法中存在重犯罪,轻刑罚的倾向,司法理念上重实体、轻程序,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尚不完善。因此,我国非刑事化处置的路径和构建重心在刑法中应当是刑罚的设置和具体运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应当强化和细化程序法的制约功能,增强对刑罚的限制功能。  相似文献   

6.
非监禁化:国外的实践及其在我国的实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在基本刑事政策方面达成三个共同的发展趋势,即定罪政策上的非犯罪化、量刑政策上的非刑罚化和行刑政策上的非监禁化。抑制和否定监禁刑,提倡非监禁化,成为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一大主题。西方国家非监禁化运动大体是循着审前的非监禁化、量刑的非监禁化和行刑的非监禁化三条路径进行的。尽管在当下中国的监狱行刑制度和行刑模式中,刑罚非监禁化远未具备起码的条件准备,但考虑到非监禁化是我国刑罚未来发展中将会实际遇到的一个问题,因此,在理论上及早地开展这方面的思辨的和实证的研究是有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7.
20世纪中期以来,体现刑法谦抑理念和刑法效益原则内在要求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运动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发展。这与我们在和谐社会理念下倡导和践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殊途同归。刑事和解不起诉制度正是我们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一种有效的具体方式。  相似文献   

8.
杜雪晶 《河北法学》2011,29(5):124-131
中国非刑罚化的进程有其独有的特色。从清朝末年开始,教育刑理念与刑法人道思想就已在中国刑法中发端,这为非刑罚化提供了前提。1979年刑法体现了非刑罚化在中国的渗入,而其与非犯罪化、非监禁化的理论比对为中国非刑罚化的外延厘清提供了条件。  相似文献   

9.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当前受到我国司法实务部门的高度重视,主要是由于它切合了社会需求,有着深刻的内在合理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符合我国寻求和谐发展、奔赴小康社会的时代主题。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思想是"轻缓"。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容是有宽有严,宽严结合,宽与严之间互动互补、互相衔接,保持相对平衡,既不能宽大无边也不能严厉无度。"宽"是该宽则宽,强调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理念。在侧重"宽"的同时并没有忽视"严"的一面,做到了对"宽"与"严"  相似文献   

10.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①由此可以看出刑法谦抑性的两层含义:一是罪之谦抑,要求严格收缩法定犯罪圈;二是刑之谦抑,要求严格收缩法定刑罚圈。可见,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是刑法谦抑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11.
“无被害人犯罪”研究——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无被害人犯罪”是指没有具体的被害人,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一直都把“无被害人犯罪”视为规制和惩罚的对象。虽然从我国国情看,不宜贸然对“无被害人犯罪”实现全面的非犯罪化,但是从刑法谦抑性的视角出发,顺应国际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可以尝试对“无被害人犯罪”进行更加精细的分类,对其中危害性较小的“无被害人犯罪”可以实行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12.
“又犯”,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又在追诉期间或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罪,而累犯一般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次犯罪。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又犯”的表现形式和处罚原则作了一系列规定,但刑法总则并未从逻辑上系统思考并建立处理“又犯”问题的基本原则,所以应当考虑建立系统、完善的“又犯”制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是犯罪的例外。其中:“情节”是指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侧重于危害后果;“危害不大”包括主观恶性程度和客观危害程度;“不认为是犯罪”因未达到必受刑罚惩罚的严重程度,而被排除在刑罚调整的范围之外。为争取以最少的成本实现威慑的目的,应提倡大胆地适用“不认为是犯罪”,适当扩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范围,补充完善“不认为是犯罪”的非刑罚处理方法,统一规范“不认为是犯罪”的处置程序。  相似文献   

14.
刑事政策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犯罪总体态势,包括犯罪现象和犯罪人发展变化的基本特点和趋势,为了达到抗制犯罪的目的,采取刑罚和非刑罚等手段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和策略的总和。20世纪中期以来,国际基本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体现为定罪政策上的非犯罪化、量刑政策上的非刑罚化、行刑政策上的非监禁化。  相似文献   

15.
曲新久 《山东审判》2004,20(1):8-10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诉讼 程序决定适用的惩罚犯罪与犯罪人的制裁措施。刑罚 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性和痛苦性的制裁措施,是最为严 厉的法律制裁措施,这是刑罚的本质特征。 说刑罚的性质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性和痛苦性的制 裁措施,主要是因为刑罚的内容是对公民之重要拥有 的剥夺或者说损害。总的来说,在一个社会当中,只有 大多数人感到重要并为人们所普遍拥有的有价值的东 西,才可能成为刑罚剥夺的内容。也就是说,刑罚所剥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人犯罪非监禁化理念与实现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姚建龙 《政法学刊》2004,21(5):14-17
监禁处遇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更意味着消极性,而不是积极性。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尽量避免监禁,已经成为各国少年司法制度共同的理念。非监禁化应当包括三个紧密联系的环节:市前的非监禁化、刑罚选择(量刑)的非监禁化(包括监禁刑的避免适用和虚置)、刑罚执行的非监禁化(行刑社会化)。实现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理念应当推行转处制度;建立健全少年保释制度,提高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率;尽量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和非监禁刑,提高缓刑适用率;行刑社会化,开展社区矫正。在推行未成年犯罪人非监禁化理念改革中,应当完善风险评估与责任制度,完善非监禁化的社会支持系统。  相似文献   

17.
一、国家处置概况 新出现的环境犯罪使传统的刑罚功能暗然失色,非刑罚化措施则以其特有的功效日益受到众多国家的青睐。针对环境犯罪,不少国家一方面改进原有刑罚,另一方面积极探索非刑罚措施,我们可以将这两方面的措施合称为处置。这里处置的基本含义是指惩治环境犯罪的各种刑罚措施和各种非刑罚措施的总称,也就是为惩治环境犯罪的各种刑事措施的总称。它具体分二类:一类为普通处置,指惩治环境犯罪的各种刑罚措施;另一类为特殊处置,指惩治环境犯罪的各种非刑罚措施。1.普通处置的发展针对环境犯罪,最为普遍的惩治措施是监禁和…  相似文献   

18.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刑事政策特别是刑事立法政策确定刑罚干预范围大小、划定犯罪圈过程的一体两面。只不过两者分别体现了不同的刑事政策方向:犯罪化代表扩张刑法干预范围的扩张主义刑事政策方向,非犯罪化代表收缩刑法干预范围的缩减主义刑事政策方向。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一直呈上升趋势,对于涉世不深、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如何施行刑法处罚,如何试行社会改造即非监禁措施的处罚,使其重新做人,这是司法工作者需要探索的课题。一、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处罚的认识我们认为,对于犯了轻微之罪的青少年适用“非监禁措施”,至少有三方面作用:一是复康作用。通过悉心安排的社会服务工作和一定的辅导,帮助受“非监禁措施”处罚者遵守规则,重建积极的生活模式,引导他们,避免再度犯罪。二是体现积极的刑罚作用。“非监禁措施”只是让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20.
关于刑法修正案对“刑法总则”内容修改的合法性问题的“依法”审查,必须回归《立法法》的明确规定,笼统地断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修改刑法总则内容并不适当。“职业禁止”的保安处分法典化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我国刑法上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元制裁体系的正式形成,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修改完善有利于实现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良好功效,但是终身监禁制度的横空出世却使得我国刑法“死刑过多”老问题尚未解决、“生刑过重”新“病灶”业已生成,我国刑罚改革的发展前景可谓喜忧参半。终身监禁的创设性修订完全背离了无期徒刑保留论的基本立场,突出违反了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经不起刑罚人道主义的正当性拷问,因而理论上应当反思“完全堵塞”犯罪人回归之路的终身监禁的合法性问题,立法上应删除在宣判死刑缓期执行改为无期徒刑之际即事先“预判”终身监禁的新规定,保留无期徒刑“准许假释”等补救措施的既有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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