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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绑架勒索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本文根据新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探讨了以下几个问题:(1)罪名问题.主要针对目前刑法理论上“绑架勒索罪易名说”和“绑架勒索罪保留说”进行了评析,从而得出绑架勒索罪这一罪名依然存在的结论.(2)绑架勒索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问题.在评析刑法理论上对绑架勒索罪各种界定的基础上,对绑架勒索罪作出了新的定义,并据此定义详细论述了绑架勒索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客体要件.(3)绑架勒索罪的有关界限问题.具体对绑架勒索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绑架勒索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进行了辨析.  相似文献   

2.
“以索债为目的绑架人质”中的“债”必须是合法之债赵建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的绑架勒索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构成绑架勒索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增设了“绑架勒索罪”这一新的罪名,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决定)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对绑架勒索罪的有关问题作了解释。这是我  相似文献   

4.
绑架勒索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杜炳其,史展近年来,绑架勒索案件在各地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公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定了绑架勒索罪,笔者仅就该罪既...  相似文献   

5.
绑架罪略论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一、绑架罪的构成(一)绑架罪的客观特征绑架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哪些内容?这是刑法理论上争论较大的问题。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的论述是在主张刑法第239条包括绑架勒索罪、绑架人质罪两个罪名或包括绑架勒索罪、绑架人质罪和偷盗婴幼儿罪三个罪名的基础上展开论述的)是:(1)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而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1];(2)绑架勒索罪(不包括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在内——引者注)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  相似文献   

6.
试论绑架勒索罪潘家永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等刑事法律中有关拐卖人口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并增设了一些新罪名,本文试对《决定》中增设的绑架勒索罪的有关问题作些论述。一、绑...  相似文献   

7.
对绑架勒索罪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绑架勒索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作了重要补充后增设的新罪.近几年来,该种罪一直居高不下,成为我们打击的重点.但在实践中,我们对此罪的有关问题在认识上还存在着不少分歧,本文就此略作探究.一、关于绑架勒索罪的犯罪对象问题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它在犯罪构成中所处的地位虽不及犯罪客体那么重要,但在许多犯罪中,犯罪分子正是通过作用于犯罪对象来达到危害社会,实现犯罪的目的的.绑架勒索罪就是如此.  相似文献   

8.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将绑架人质勒索财物的行为增立为绑架勒索罪,这一规定为惩治绑架人质勒索财物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由于《决定》对绑架勒索罪的规定较为原则、概括,所以,笔者拟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作一些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实施绑架勒索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绑架人财物的行为,有的司法机关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这种做法近年来又不断在刑事理论上得到确认。笔者认为,将绑架勒索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绑架人财物的行为以绑架罪一罪定罪处罚(以下简称"一罪论")是不正确的,它违背了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和刑法的基本理论,会直接导致适用法律和量刑上的严重偏差。正确的做法是:对于在绑架勒索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绑架人财  相似文献   

10.
关于绑架罪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肖中华 《法学家》2000,(2):81-85
一、绑架罪的客观要件 绑架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对此刑法理论上争论较大.这里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的论述是在主张刑法第239条包括绑架勒索罪、绑架人质罪和偷盗婴幼儿罪三个罪名的基础上展开论述的):(1)有学者认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而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  相似文献   

11.
绑架犯罪的现状及侦防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绑架犯罪,历来被黑社会组织作为发财暴富的手段和捷径。建国以来,此类犯罪一度在中国大陆销声匿迹,所以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绑架犯罪。70年代末,绑架犯罪在大陆再度沉渣泛起,80年代进一步蔓延,90年代达到疯狂程度,一些省份的绑架案件成倍增长。绑架犯罪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纯粹勒索赎金的绑架勒索犯罪;二是以索债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三是报复性绑架犯罪,这类绑架犯罪,有的是“黑吃黑”;有的则是由于其他矛盾激化所导致;还有的先诱使选中的侵害目标进行违法或犯罪活动,然后实施绑架。这些案件,虽然犯罪性质不  相似文献   

12.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罪名体系.其中四个罪名的表述因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亟待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分别修改为“贩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贩卖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应分别调整为“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  相似文献   

13.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6个新罪名,即: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一条);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二条第一款);绑架勒索罪(第二条第三款);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三条第一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四条第三款);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五条第二款)。  相似文献   

14.
拐卖妇女罪中“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成立“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要求行为人明知收买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会迫使其卖淫。对于以出卖为目的,强行从儿童监护人或看管人的怀抱中或推着的童车、自行车上抢走儿童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以暴力方法实施的绑架型拐卖儿童罪。绑架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复合行为犯,其中绑架行为是手段行为,出卖行为是目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将发生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一律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处理。从境外将妇女、儿童卖往中国大陆境内的,不属于“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相似文献   

15.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本文就《决定》中不明确的和未涉及的、与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分别谈点个人的浅见。一、关于以出卖为目的、抢夺婴幼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笔者浅见,对这种犯罪行为,应比照《决定》关于“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绑架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以绑架儿童  相似文献   

16.
河南绑架勒索犯罪的特点皆为团伙作案绑架勒索大都是有组织犯罪,在实施绑架过程中,要经过劫持人质、看管人质、与受害人家属通话要钱、交接赎金和人质等过程,一人很难完成。从已打掉的绑架团伙看,其成员少则2人,多则10多人,甚至更多。作案时有的负责绑票,有的负责看人,有的负责喊票,有的负责接款,有的实施撕票。其作案成员中,有城乡不务正业的闲散人员,有无业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有无业的复退军人,也有青少年。作案目标集中在省公安厅2001年掌握的26起绑架案件中,绑匪勒索的对象有公司总经理、党政干部、厂矿企业负责人及农村富裕人员。绑架中小学生的18起,绑架未入学儿童的1起,绑架家属的3起,直接绑架本人的4起。2002年省厅直接掌握的19起绑架案件中,绑架中小学生和儿童的13起,绑架大学生的1起,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成为诉讼法“出罪”的障碍,也与刑事法治的精神相悖。刑事诉讼法现存的超越刑法的“出罪”规定,有的导致刑法的不能执行,有的又反映了诉讼环节“出罪”的正当需要。刑法“入罪”后的“出罪”是权衡法律利益后的选择,刑事诉讼法为了功利和正当程序等法律价值也应当具有独立的“出罪”功能,并且在“出罪”的考量方法和依据等方面应当与刑法保持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程序法的独立性决定了程序环节“出罪”的诸多具体法定事由和“超法规事由”。  相似文献   

18.
夏伟 《中国法学》2023,(4):240-262
囿于立法规定的模糊性,刑法理论有关“但书”出罪的研究已经陷入了瓶颈,在司法层面探明“但书”出罪的运行机制,对于反思立法和验证理论尤为必要。实证研究表明,“但书”在轻微犯罪中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出罪运行机制,从宽情节与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成为出罪与否的重要考量因素。受类型性有罪司法推定的影响,“但书”出罪机制在抽象危险犯中无法顺畅运行,加上定罪免刑机制与之相互竞争,挤占了原本属于“但书”出罪机制的适用空间,使轻微犯罪的出罪体系存在漏洞。基于“但书”在出罪体系中的应然定位,应当在立法上增补新型出罪事由,以分流“但书”溢出的出罪压力,在司法上构建抽象危险犯“但书”出罪的类型化规则,并细化规定“情节显著轻微”与“情节轻微”之间的差异性与梯度关系,从而充分释放“但书”的出罪潜力并有效防止其被“善意滥用”。  相似文献   

19.
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了一种新罪,即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罪。认为刑法修正案第一条是规定新罪的理由有四点:它是在“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具有规定新罪的独立立法意图;它规定了该罪的犯罪主体;它专门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它的规定,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相适应的。  相似文献   

20.
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刑法将绑架犯“杀害被绑架人”的犯罪学类型规定为刑法上的犯罪类型(绑架杀人),并无不当之处;对于结合犯应当作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解释,绑架杀人属于结合犯;对于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处死刑”的规定,同时适用刑法关于未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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