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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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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欣  李文沛 《河北法学》2011,29(1):92-98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民营化发展到第二阶段最为主要的表现形式,此种类型的民营化包含着经济学与公法上的双重价值,单纯依靠市场竞争已不足以实现其复合的责任目标。当合同存在较大"剩余权力",或者合同的消费者为弱势群体之时,有必要将公法规则扩展适用于与政府签订合同的私人主体,以维护合同外包中的公法利益。此种适用将导致"民营化"与"公共化"的统合,这亦是民营化发展的趋向之一。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全能政府"的传统治理模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情势之下,民营化已经成为了一种现实的选择。民营化的范围可以包括由民间主体参与履行行政任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所有方式在内。作为一种国家与私人之间在"执行责任"上的分担模式,民营化并不会导致国家的"保障责任"发生变化。从理论上而言,民营化的推进应当有其界限,但是具体的界限还有待于明确。民营化的推进对我国传统行政方式和行政目标、政府传统监管制度、政府行政能动性、现有权利救济途径等都构成了冲击。行政法应当如何回应这一挑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考察才能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3.
行政法视角下的民营化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营化-般分为组织民营化与任务民营化,具体形式更是多样.民营化前,大部分公共行政部门承担行政给付与行政监管的双重职责;民营化后,则把行政给付任务交给民间,自己仅保留监管责任.民营化后,公私合作或混合行政大量出现,单纯的公法或私法已经无能为力,既要防止公共行政部门与民争利,又要防止通过民营化使行政遁入私法,推卸公共责任,侵害公民权利.除了私法的进入,公法也应该转型,与私法一道回应民营化问题.  相似文献   

4.
美国行政法中的公私合作引发了对私人主体承担公共任务时是否应受到正当程序拘束的疑问,学术界及实务界也展开了对正当程序"民营化"的探讨。在对正当程序的"公私二分法"进行批判分析以及对政府行为理论予以重构的基础上,学者们认识到程序"民营化"与行政领域中的"民营化"具有关联性。在立法上的回应则是以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作为私人程序的救济方式和以"美国私人联邦行政程序法"作为正当程序"民营化"的重要方式。美国行政法上公私合作和正当程序"民营化"改革对我国公私合作的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5.
王锴 《法学论坛》2012,(1):87-94
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已经成为公共行政领域的一个新浪潮。在我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具有合宪性和行政法上的理论基础,但同时宪法的规定和行政法的原理也为公用事业民营化设定了界限。现行的公用事业民营化主要采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来完成,这种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救济。  相似文献   

6.
行政合同是行政管理的新手段之一,行政合同法律关系在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旦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在运用行政合同时发生纠纷,如何确定双方的责任,分配其权利与义务就显得非常重要了。本文就我国行政合同的归责原则的建立与构成进行了探索,提出了违法原则与公平原则相结合是我国行政合同的主要归责原则的设想。  相似文献   

7.
以私法形式完成行政任务——以福利民营化为考察对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世纪80年代之后,民营化的现象与趋势在福利行政领域日渐出现,一些行政任务开始藉由私法方式得以实现。在此背景下,福利领域出现了公法与私法相互交织和混合的状态,而仅仅依靠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似乎已不能应对由此产生的诸多问题,这也对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划分提出了一定的挑战。而福利民营化之后,公法学的适用空间以及政府可能退出和再介入的界限也需加以关注和考量。  相似文献   

8.
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特定目标而依法达成的协议。它有广狭二义,广义包括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狭义专指行政机关与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本文立足于第二种意义,对市场经济下行政合同的功能、原则、范畴、责任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9.
我国当下公交民营化改革普遍受挫的背后隐藏着异常复杂的政府规制课题。作为公私部门合作治理的有益尝试,特许经营是我国公交民营化改革的基本路径。面对公交领域特许经营的诸多困境,地方政府应当尽快实现由"冲锋陷阵"的执行者向"身居幕后"的保障者的角色变迁,在坚守法治精神和契约规则的基础上切实担负起后民营化阶段的规制责任,努力促进公共福祉的提升。在公私合作的崭新背景下,通过对具体行政领域规制过程的观察和政策面的关怀,以回应真实世界为己任的新行政法已然兴起。  相似文献   

10.
公共物品民营化政策存在潜在的公共风险,这种风险可以是私人部门或政府组织引发.本文简要的分析了"民营化"之利弊,并着重阐述了对"民营化"风险进行行政法律规制以明确政府权责.  相似文献   

11.
行政判决有三种形态第一种表现为正式的法源,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规范,称之为“行政判例法”;第二种虽非正式的法源,却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约束力,在现实中发挥着和法律规范相同的作用,可称之为“行政判例”;第三种行政判决,既非正式的法源也不具备实质意义上的约束力,可称之为“行政案例”。中国需要建构具有自身特色的行政判例制度,这种建构应该借鉴大陆法系的经验,以行政判例模式为蓝本,走一条介于行政案例和行政判例法之间的中间路线。  相似文献   

12.
行政审批的行政法制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已对行政审批的法律化作出了承诺 ,随之而来的是将行政审批纳入行政法治的轨道 ,以法规范和调整行政审批行为 ,改变目前行政审批改革多以行政手段为之的状况 ,实行行政审批项目法典化、主体职级对等化、过程连续化、重大事项听证化。  相似文献   

13.
行政调查系指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之行政目的,所从事之各种资料搜集活动。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依据"职权调查主义",不受当事人主张之拘束,并承担调查事实之责任。惟有调查遇有困难,可由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提供协助,但对事件之澄清责任仍应由行政机关承担。当事人若未尽协力义务,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得强制其履行。任意性之调查行为不具处分性,无"行政执行法"之适用。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应属行政处分。违反此种协力义务者应受行政罚上之罚款作为制裁之手段,故不得再依"行政执行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之调查行为属事实行为,但事先要求当事人接受调查之行为,应仍具处分性,应受"行政执行法"之约束。直接强制调查行为在法律保留之要求上较无疑义,惟调查时应遵守比例原则和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于从事行政调查时,法律若未有赋予其得强制进入之权限,则行政机关原则上仍不得采取强制进入之方式。行政调查于声请令状后皆可从事行政搜索,于个别法律之规定中,单独明定得声请令状实施行政搜索应有容许空间。有关临时进入检查,应践行通知之程序。惟基于较为重大之公益之考虑,且经事先通知将无法达到调查目的之情形,应可容许有不经事先通知之临时检查。倘当事人拒绝放行,须视此种调查是否有得直接施以强制力之规定而定,若法规允许,自得以强制力排除当事人之阻碍,否则仍只能以间接制裁之方式。当行政机关已进入关系人之场所实施检查时,不论是否以直接强制力进入,除进行相关检查外,原则上不得附带从事搜索行为,或对相关证据予以扣留。  相似文献   

14.
程龙 《行政与法》2006,(3):86-87
行政机关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均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这类行为称为普遍性行政措施。作为法律实践策略,可以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定义为行政立法行为,从而将其排除出抽象行政行为范畴。  相似文献   

15.
现代行政过程中的行政法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行政权是由羁束权(权力与义务)和裁量权(权力与特权)组合而成的复合型法律概念。由此展开的行政法律关系,比权力——权利的传统行政法律关系定位要更精确。其中,裁量权的运作,尤其是现代行政任务实现过程对合作行政的倚重,使行政相对一方通过实质性参与来获得规范意义上的权力。逻辑结构上的相依、互动,使行政法律关系真正处于动态的均衡之中,并预示了协商行政活动实施的可能。  相似文献   

16.
《行政诉讼法》与抽象行政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行政法学上,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一个学术概念.一般认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内容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17.
大陆法系的法、德等国已经将行政契约作为一种新的行政活动方式纳入到行政程序法典之中,我国正在起草的行政程序法以专章的形式来规范行政契约,对行政契约的研究已经从适法性之争深入到对行政契约制度细微层面的探讨。就行政契约履行障碍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而言,因行政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契约预期违约制度在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方面的特殊性,出现了立法意思代替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履行中意思表示的特殊现象。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21,(2):77-88
我国行政救济体系以行政诉讼为主,未来应充分发挥行政权作为行政争议解决主渠道的作用,完善行政内救济途径。考察现行立法规范,可以发现三种类型不同但相对制度化的行政复核:具有原机关自我纠错效果的人事争议复核,发挥实质救济作用的事故认定复核以及承担层级监督功能的信访复核。从行政复核概念本源、制度发展、域外经验和多元化行政救济途径的现实需要出发,宜将行政复核定位为行政权提供的特殊行政救济,区别于原机关自我纠错的声明异议、作为一般行政救济的行政复议和司法权救济的行政诉讼。从行政救济途径系统化的角度出发,行政复核的受理范围应是特定领域的行政争议,受理机关实行"上级主管机关+复核委员会"模式,审理方式上贯彻言词审理原则,复核决定遵守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相似文献   

19.
行政观念更新与行政法范式的转变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伴随着政府治道变革的发展和公共行政时代的到来 ,以国家行政为主要调整对象的传统行政法学 ,面临着研究范式转型的深刻变化 :行政的理念由单一的国家行政转变为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的公共行政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由国家行政扩大至公共行政 ;行政法范式由以行政权力为中心 ,转变为以公共利益为中心。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从行政诉讼和行政司法这两种行政救济制度的比较着眼,论述了各自的功能和性质,并进一步阐明了行政司法中最重要的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间不断发展的关系;并对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这两种特殊的、非强制性的行为出现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司法关系的促进等问题作出了阐述,提出了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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