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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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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达主义旨在从哲学自然主义框架内部,以一种区别于自然主义还原论的方式解释规范性概念的含义。通过对内在陈述的纯粹表达主义构造,法律实证主义可以容纳理论分歧或者实质法律争议,证明内在陈述与言说者的动机必然关联,并且支持一种承认规则的弱存在性主张。但是,由于无法处理嵌入难题以及解释内在—外在陈述分歧,内在陈述的纯粹表达主义重构面临危机。作为替代方案,混合表达主义认为内在陈述同时拥有属性指派和态度表达两个部分。然而,混合表达主义并不能承诺在每一类规范性语句中,对应描述性述谓的态度都能够被合理构想,因此依然没有摆脱嵌入难题。更妥当的策略或许是接受一种准表达主义,它承认规范性语句是对意动心灵状态或者态度的表达,但态度部分既不会进入表达之内容的语义之中,也不与规范性判断的描述性部分必然关联,而是以一种语用蕴含的方式传递评价性信息,由此,准表达主义同时回应了嵌入难题与分歧难题。  相似文献   

2.
什么是法律,许多法学家特别是法理方面的学者对这个问题研究已久,不同的学者对此持不同的观点,然而,尽管有如此多的法学家花了如此多的时间来讨论这一问题,对于法律的概念依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本文仅从哈特与刘星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来剖析法律的概念,主要是从规则的内在方面、次要规则及规则的确定中心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点看法,希望能对进一步加深对法律概念的理解贡献一点微薄的力量。  相似文献   

3.
吴杰 《法律科学》2008,(1):103-109
辩论主义自创始以来,在德、日两国经历了完全不同的发展路径。日本在二战前后对辩论主义的本质也有着不同的解读。德国在社会民事诉讼理论指导下,出现了否定辩论主义,提倡协同主义的倾向。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引入释明义务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真实义务已是大势所趋。  相似文献   

4.
刘翀 《法律科学》2013,31(2):33-42
目的主义在美国主要指法律过程学派的哈特和萨克斯所提出的制定法解释理论.该理论反对传统制定法解释中的意义论和意图论,强调目的在制定法解释中的优先地位及解释者对制定法目的的建构,要求以能最佳实现目的的方式来确定制定法文本的意义,并对解释施加文本规约意义和“清楚陈述的既定政策”的限制.目的主义的吸引力在于既赋予解释者更新、发展制定法的任务,以合作者的姿态参与公共政策的生产过程,又竭力避免非民选的司法机关作出争议性的价值判断和政策选择.  相似文献   

5.
朱大明 《法学杂志》2023,(1):94-109
新《证券法》第88条规定了证券公司的了解义务、说明义务、匹配义务。但是,第88条的规则内容庞大、体系复杂,如果没有明确的适用标准对于其功能发挥而言将会产生巨大的障碍。该条应当定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功能中所具有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功能应当服从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要求。并在此前提下,将了解义务作为说明义务与匹配义务的前提,将说明义务与匹配义务作为两个互相独立的义务,从而构筑起清晰的适用标准,使第88条真正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利剑。  相似文献   

6.
于飞 《法律科学》2009,27(1):142-151
《罗马条例Ⅱ》的诞生,标志着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最新发展——非合同义务领域法律适用的统一,从而使非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增加了一种“超国家”法律渊源。而且,统一的内容涉及侵权或不法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非合同之债的主要方面,统一的法律选择力求在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管辖权选择与内容定向法律选择、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方面达到平衡。欧盟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统一化给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以启示。  相似文献   

7.
《罗马条例II》的诞生,标志着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最新发展——非合同义务领域法律适用的统一,从而使非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增加了一种"超国家"法律渊源。而且,统一的内容涉及侵权或不法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非合同之债的主要方面,统一的法律选择力求在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管辖权选择与内容定向法律选择、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方面达到平衡。欧盟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统一化给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以启示。  相似文献   

8.
曹佳 《证据科学》2023,(3):327-345
事实认定的认知规范结构,指事实认定者在展开证据推理活动时内在的、应然的认知路径结构。唯有遵循理性的认知规范结构,事实认定者的信念方能获得证成。大体而言,“证据”与“解释”是建构事实认定之认知规范结构的两个核心锚点。解释性证据主义理论阐释了“证据”与“解释”在认知证成中的一般性关系,也为建构事实认定的认知规范结构提供了理论支撑。通过深入分析认知规范结构,有助于揭示事实认定的认识论原理,推动证据规范建设和司法实践改良。  相似文献   

9.
10.
日本最高法院司法消极主义的问题并不在于宪法判断的消极主义,而在于违宪判断的消极主义。日本宪法学界的主流学说认为,司法消极主义的根源不在于宪法诉讼制度本身,解决其存在的问题需要法律家与国民的不懈努力。因此,对于宪法法院的构想,日本宪法学界的态度一般是消极的。如果简单地把日本的附随性违宪审查制度当成反面教材,来否定违宪审查权在大陆型司法制度之下积极发挥作用的可能性,则未必妥当。  相似文献   

11.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反思性研究尚存局限,需要转换研究视角来关注行政主体的内在结构。我国行政主体的内在结构包含职权、名义与责任三个基本要素,它们之间分离与冲突的情形多样存在,对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形成重大挑战。我国现行法制中包含的基本规则对于协调与处理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完善行政主体理论,促进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民法中的保护义务以人身、财产等固有利益的维护为目标,与侵权行为法具有相同的功能,是在合同法领域通过判例学说发展起来的。因此,保护义务的法律性质变得模糊不清,也对传统的民事责任理论体系产生了冲击。为维护传统的民事责任体系,应当正确适用保护义务,而将其法律性质绝对化地界定为合同义务或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都是不可取的。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合同的目的和具体内容分析保护义务的法律性质,确定适用保护义务的界限和依据,以保证法律的安全性。  相似文献   

13.
通过提高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发行占比,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主要风险实现由银行向投资者转移,不同的收益风险分配模式需要不同的投资者保护制度。非保本理财业务的投资者保护重点在于合理权利义务配置下的对银行义务的设定。非保本理财业务的信托化趋势下,可以英美衡平法上的信义义务对非保本理财产品实行差别化监管,实现由以资本为核心转向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并在市场准入机制、规范格式合同、细化信息披露规范、加强理财资金的投资管理、法律责任的承担等方面加强对商业银行义务的法律规制,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  相似文献   

14.
虽然处于缔约磋商之中的当事人的保密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性质上属于法定义务,但提供信息的当事人一方的保密声明,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商业秘密,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判断何种信息属于需要保密的信息,必须依据相关的各种因素来综合判断。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返还以及停止侵害等责任类型。  相似文献   

15.
16.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存在过分依赖立法者理性认识能力、忽视司法过程的能动性和创造性、难以很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缺陷.从侵权构成的角度看,其缺陷的实质在于严格坚持侵权构成的限定性.为了克服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缺陷,从侵权构成的角度看,应当坚持侵权构成的非限定性.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坚持侵权构成的非限定性,应当对类型化的权利以外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做出适当限制,以防止法官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为此应当区别类型化的权利和类型化权利以外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对权利享有者和利益享有者配置不同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17.
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以研究对象为中心的省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十年来我国证据法学研究在知识的增长方面进行量化的考察,结果显示:一方面,我国证据法学研究大部分仍然游离于法学与自然科学之间,这种研究既不能增长自然科学方面的知识,也无法增长法学方面的知识;另一方面,在有可能增长法学知识的领域,证据法学却又依附于法学的其他门类,从而丧失了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方法论训练的缺乏及学术研究能力的有限,是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因此,为使证据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必须加强研究者的方法论训练,从而提高该学科在增进法学知识方面做出贡献的能力,并朝着建立统一的证据法学理论的方向努力。  相似文献   

18.
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将法院对法律适用的释明称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其与对事实的释明一道构成法院"实体性诉讼指挥"的核心。在德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化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听审请求权,避免突袭性裁判的需要。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指出当事人在辩论中未提出的,而法院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观点,并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构成程序瑕疵,当事人可通过上诉、提起宪法诉讼以及提出异议等救济手段维护其程序权利。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了对法院的法律判断权施加影响的机会,保障了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19.
袁佳 《法制与社会》2011,(32):82-83
关涉受让判决确定的债权应否变更申请执行人是为司法实践中多有争论的问题。然考察此种转让之动因,该种转让被客观实际所需要,加之现已生诸多转让案件。为解决执行案件的现实操作难题、避免引发新生案件进而造成既判力冲突和司法资源浪费,在立法及司法上承认此种转让并在执行程序中有效对接和运行成为必要。遵循文义解释的路径,对《执行规定》第18条中"权利承受人"做广义理解,将受让判决确定债权的新债权人涵盖其中,不仅能够良好地顾及立法原意,也能切实解决司法难题。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也再次确认了做这一理解的应然性。但鉴于对于债权转让的实体法支撑仅限合同债权领域,受让判决确定的债权应变更申请执行人问题,目前尚宜限定在合同债权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20.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现实武装冲突的要求,现代军事武器的水平进一步提升,自主武器系统逐渐进入了人类的视野。自主武器系统的部署可以减少武装冲突各方的战斗员伤亡,但在某种程度上也同时提高了武装冲突的集中度,更将战场上的生杀大权完全交给了机器人系统而脱离了人类的控制,因而其在国际人道法上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值得关注。即使自主武器系统的出现,模糊了"武器"和"战斗员"的界限,但出于对其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能力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考虑,自主武器系统不应被视为战斗员,同时也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武器,而应作为一种"作战手段和方法"来接受国际人道法的审查和规制。今后的科技水平也许可以让自主武器系统遵守国际人道法中具体的武器规则和作战规则,但这种"致命决策去人类化"的人工智能系统却始终难以符合马顿斯条款下对人道与良心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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