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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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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违约金问题浅析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违约金作为处理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一直是劳动合同实践中最敏感、最复杂、最有争议的话题之一.本文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构成要件等方面探讨了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并提出了对违约金问题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2.
由于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设定和支付存在很多争议,本文通过分析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提出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3.
自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学者们对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是否合理存在不同看法,本文在诸多学者的争议基础上,再次探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问题,以发现解决问题的方式,并论述我国的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  相似文献   

4.
5.
通过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性质及其他与劳动合同中违约佥馨款的内涵分析.认为就业协议作为民事预约合同,其违约责任不同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对就业协议及劳动合同关系的误读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原因之一。通过相应的比较分析.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所涉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6.
《法庭内外》2009,(5):57-57
法官: 2008年5月10日,我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我从事会计工作,无论是我还是公司,如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均必须付给对方3万元违约金。此后,因我找到了更适合自己,且工资更高、待遇更好的工作,遂于2008年10月9日向公司递交了辞呈,  相似文献   

7.
违约金条款是任何合同的必备条款,缺此合同便缺乏对订立双方的约束力。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对规范、稳定劳动力市场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有重要作用。但是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合理流动的现象,违约金是一种极易被用人单位用来惩罚劳动者的责任形式,因此对违约金制度进行理论分析,并探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违约金条款如何进行限制对理性地规范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8.
我国立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辞职权,但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辞职权行使后劳动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等成为困扰劳动者辞职的问题。飞行员作为劳动者,其劳动关系具有特殊性,飞行员辞职、罢飞事件一度成为热点、难点问题。本文指出完善辞职权的相关理论,明晰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将有助于解决飞行员流动之困。  相似文献   

9.
习剑平 《行政与法》2004,(12):83-85
辞职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辞职权分为法定辞职权与约定辞职权,有条件辞职权与无条件辞职权等,其中约定辞职权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无条件辞职权的设置对于保护弱者,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依法行使辞职权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0.
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21,自引:1,他引:21  
林嘉 《法学家》2003,(6):65-72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形式.各国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有不同的定位,本文划分了三种主要的类型,并重点分析了我国劳动合同的性质,指出劳动合同应独立于民事合同,应扩大劳动合同法律的适用范围.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法律的适用有关,只有完善劳动合同立法,才能有利于解决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违约金条款在劳动合同中被广泛使用,本文通过对违约金条款的性质和劳动合同特点的分析,认为应当在立法上对违约金条款加以规范和限制.  相似文献   

11.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管理和运作中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目前,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大多是由于劳动合同解除而引起的。有的企业片面强调其用人的“自主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一些劳动者误解“择业自由”,滥用辞职权,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不利劳动关系的稳定。因此,了解并切实执行有关劳动合同单方解除上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  相似文献   

12.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宋某大学毕业后到一科研所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宋某向科研所保证5年之内不离开科研所,如调动则需支付科研所违约金1万元;科研所分配给宋某住房一套.3年后宋某赴国外自费留学,答应科研所学习后再回来.科研所提出宋某如果回来保证接收,但现在宋某提前解除合同,宋某需支付违约金,退出房屋.宋某不同意,双方遂起纠纷.  相似文献   

13.
劳动合同的服务期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应当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仅见于我国地方立法当中,且规定不一。本文试从一起案例入手,对劳动合同的服务期进行了探析。  相似文献   

14.
【要点】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对于实施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的性质和效力的认定问题,该案例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出发,对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条款的溯及力予以肯定,倾向保护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的权益。【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佳静。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佳静原系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的职工。在公司工作期  相似文献   

15.
王洪亮 《法学家》2015,(3):138-151,179,180
违约金酌减规则是应对违约金数额过高而产生的特殊规则,其实质是赋予法官对合同自由进行等价有偿的干预。酌减规则是针对惩罚性违约金数额与其所担保的利益不等价而设计的制度,只适用于惩罚性违约金,而不应适用于赔偿性违约金。违约金酌减以违约金约定有效成立、违约金请求权已经发生效力并继续保持效力为构成前提。在债务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法院须根据债务人提供的事实予以判断,而在判断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时,应抛弃以实际损失为基点的模式,而应考虑债权人基于合同可以享有的所有利益,具体根据违约情况、违约结果、债务人利益以及合同损害继续发展的状况综合衡量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  相似文献   

16.
《北方法学》2020,(5):47-57
《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似乎否定了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的权力。法院是否有权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也是学术研究的难点之一。学术界有否定说和赞同说两种观点,其内在依据是防止职权主义产生的弊端以及实现民法公平、诚信原则。我国既有的司法实践也存在否定和肯定两种实践方案。实际上,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与依职权主动调整的关联度不大,职权主义的一般性禁止与此也并不相关。救济条款的性质以及司法作为社群公正的机制是法院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根据。但该调整必须有界限,即该违约金必须是过高才能够进行调整,且调整后的数额也必须合理。但作为衡平性规范要求一个确定的标准是不现实的。《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不应当解释为绝对否定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整违约金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7.
惩罚性违约金制度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红艳 《时代法学》2007,5(2):83-88
我国《合同法》承认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但并未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为补偿性违约金,何种情况下为惩罚性违约金,而不同性质的违约金其责任适用亦不同。为避免违约金责任适用的混乱,发挥违约金责任应有的功效,在对违约金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违约金的性质应由当事人约定,对补偿性违约金可依法进行国家干预,对惩罚性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应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18.
劳动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条款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会产生比较深刻的影响,同时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影响.本文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当中有关适用违约金的条款,分析指出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条款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针对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提出若干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王洪亮 《法律科学》2014,(2):115-125
基于对违约金约定数额过高会导致债权人不当得利之担心,违约金被解释为赔偿性,并允许债务人申请酌减。这样的解释并无逻辑与实质根据,赔偿性违约金并非恢复违约金约定实质自由的适合工具。从当事人意思自由出发,惩罚性违约金才是本来意义上的违约金,主要发挥履约担保的功能,是原给付义务,是主给付义务的从义务,而与作为损害赔偿额之预定的赔偿性违约金不同。因此,违约金的酌减规则不应仅考虑实际损害的大小,而应根据债权人的担保目的予以判断,由此形成当事人之间的实质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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