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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有效地惩治日益严重的毒品犯罪,1990年12月28日由第7届全国人代会第17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决定》(下称决定)对毒品犯罪行为增加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几个新的罪名。这是我国为最大限度地抑制预防毒品犯罪的孽生,铲除毒源,协调国际反毒品斗争,在刑事法律中对原毒品犯罪的规定作出新的修改与完善。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独立成罪的意义。《决定》第6条规定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按当今国际惯例主要是指非法种植罂粟、古柯、大麻等植物。(一)新增加该罪名,是对刑法关于毒品犯罪规定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如众所知,  相似文献   

2.
一、在我国刑法中增设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根据世界各国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经验表明,要彻底杜绝毒品犯罪,一条根本的途径是加强刑法对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行为的打击。毒品最初泛滥于西方国家,但最先把与毒品有关的行为以犯罪论处的是东方国家。然而,这种犯罪行为也渐渐不能为西方国家所容忍。近几十年来,各国纷纷把毒品犯罪作为刑法的打击重点,直到目前为止,有约旦、沙特阿拉伯、苏联等2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法律与毒品  相似文献   

3.
一、引言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种。由于20世纪50年代禁毒运动以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基本上绝迹,我国1979年刑法典中没有规定制裁这种行为的单独罪种。基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日趋严重,198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1条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  相似文献   

4.
李云 《中国检察官》2014,(12):29-32
正近年来,随着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逐渐减少。但是,随着黑市罂粟壳价格的上涨,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开始抬头,尤其在偏远山区、交通不发达地区,农民大面积种植罂粟的案件时有发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不仅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且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严重的危害,必须标本兼治,彻底根除。对种植毒品原植物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毒品犯罪在我国日益猖獗,并且出现了一些毒品危害比较严重的行为,如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而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些行为未规定为犯罪,惩治这些危害行为缺少有力的法律武器。为此,我们建议立法机关从我国毒品危害活动的现状和趋势出发,借鉴国外有关禁毒法律规定,考虑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精神,完善我国禁毒立法,为惩治毒品犯罪提供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6.
从犯罪学的角度,根据毒品犯罪的特征,可以将毒品犯罪区分为五种,即:作为社会政治经济问题的毒品原植物大规模种植行为;作为有组织犯罪的毒品生产、制造和销售行为;作为街头犯罪的毒品零售行为和毒品原植物零星种植行为;作为白领犯罪的洗(毒)钱行为;作为无被害人犯罪的滥用毒品行为。基于犯罪性质的不同,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相似文献   

7.
<正> 根据目前我国已加入的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禁毒法律,在我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如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持有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窝藏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等行为。我国政府历来对禁毒采取坚决措施并积极开展禁毒的国际合  相似文献   

8.
本文认为,《禁毒决定》规定的毒品犯罪共有:走私毒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罪,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非法提供毒品罪12个罪名。指出在处罚毒品犯罪时要准确地把握《决定》第11条和第14条的法定情节,正确地适用附加刑以及恰当地运用处罚毒品犯罪共犯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正>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有关毒品管制法规,非法从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其他与制毒、贩毒、吸毒有关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在大陆,毒品犯罪本早已禁绝,八十年代以来,由于国际贩毒集团的不断渗透,将大量毒品从“金三角”地区偷运我国转运境外,使我国深受其害:毒品犯罪死灰复燃,贩毒、吸毒活动呈迅速蔓延之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现象也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形势亦十分严峻。据报道,1991、1992两年破获的制贩毒品案件有22,050起,缴获海洛因6409公斤,鸦片4661公斤,逮捕毒品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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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与我国香港地区毒品犯罪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毒品犯罪是全球性的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如何减少和预防毒品犯罪,各国和地区都在作不懈努力。从香港地区毒品犯罪的历史发展,比较香港和大陆地区在持有毒品犯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毒品原植物犯罪,非法提供麻醉品、精神药品罪等犯罪上的不同,及香港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疗措施的差异,有助于大陆和香港地区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大司法领域的合作,共同应付毒品犯罪。  相似文献   

11.
<正> 所谓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是指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英、吗啡或者其它毒品的行为。该罪侵害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正常管理。该罪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国务院《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破坏国家对毒品的正常管理,损害人民健康,是一种严重犯罪。该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能是毒品,主要是指鸦片、吗啡、海洛英等。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吗啡、海洛英或者其它毒品的行为。所谓非法制造毒品的行为,是指利用原材料进行毒品的配制加工,即将含有鸦片、吗啡、海洛英等毒质之物品,加工制成  相似文献   

12.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一种,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相比,罪行较轻。从该罪名的立法沿革来看,非法持有毒品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堵截式规定,隐含了对毒品持有行为这一客观事实在法律规范上的推定,这种推定同刑法规定的其他持有型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罪等罪的推定情形相比,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13.
适用《关于禁毒的决定》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关于“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的罪名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决定》规定了12个罪名,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毒品罪,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罪,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走私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罪和非法提供毒品罪。上述罪名,  相似文献   

14.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毒品犯罪中非常独特的一罪。其性质,可以理解为是毒品管制法范畴内的刑事处罚条款。本文将就该罪客观方面中的问题,诸如国家管制与国家规定之间的关系,提供行为的违法性、无偿性、多样性特征,非法提供行为的对象范围,吸毒者与服药者的区别与转化,非法提供行为涉及的毒品数量有没有下限要求等等,逐一予以梳理和辨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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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非法持有毒品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学》1991,(6)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一《决定》是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律武器和法律依据,它规定了若干具体的毒品犯罪,其中包括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故意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是我国刑事法律中出现的第一个、也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个持有罪。在刑法理论上,持有罪是指行为人因持有某种物品所构成的犯罪。从各国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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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上主要执行的禁毒公约是《麻醉品公约》、《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与精神药物公约》.这些公约对缔约国都有约束力.加入公约,意味着在国内刑法中承认公约有关毒品犯罪的认定、范围、处罚原则等,所以,公约规定实际上是各缔约国禁毒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公约有关刑事方面的规定以国际刑法间接控制模式,制约各缔约国有关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 总结起来,以上三个公约中有关刑事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规定了毒品犯罪的种类及形式.公约规定的毒品犯罪主要包括:(1)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制、提供、兜售、以任何条件交付、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受国际管制的麻醉品和精神药物.或为上述目的而持有或购买这些物品的;(2)为生产麻醉品而种植罂粟、古柯、大麻等毒品原植物;(3)明知对方有上述(1)、(2)二项所  相似文献   

17.
运输型犯罪 (不包括走私罪等涉及运输行为的犯罪 ) ,依犯罪对象的不同 ,主要散见在《刑法》以下条文中 :第 1 2 5条 (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运输核材料罪 )、第 1 71条 (运输假币罪 )、第 3 41条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第 3 47条 (运输毒品罪 )、第3 52条 (非法运输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对运输型犯罪的刑事立法由来已久 ,原《刑法》中就有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运输毒品罪等规定。由于前几年这类犯罪的发案率不高 ,所以 ,未引起各界的太多关注。然而 ,近几年这类犯罪呈直线上升的…  相似文献   

18.
为了有效地同毒品犯罪作斗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法律中将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1985年我国加入了《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在这两个国际公约中,要求缔约国应当将非法持有毒品与贩卖、制造、运输、过境寄发、输入与输出毒品等行为一并作为犯罪惩罚,而且“尤应科以徒刑或其他褫夺自由的刑罚”。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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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多以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为前提,即持有行为是一个前后可承继性犯罪的中间环节,这就导致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毒品犯罪的区分在理论上并非泾渭分明,在实践中也疑难丛出.从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于其他毒品犯罪来看,其属于兜底性罪名,但这并不能意味为其他许多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出现困难提供解脱.解决这些问题,须立足于不同犯罪之构成要件的细致分析.只有如此,才能正确解决持有假毒品、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以及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等行为的认定问题,才能处理好非法持有毒品和窝藏毒品行为的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20.
非法持有毒品,既可能为持有者本人或者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条件,毒化社会,也可能诱发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等其他毒品犯罪,破坏社会治安.为了根除吸食、注射毒品的丑恶现象,纯洁社会风气,防止非法持有毒品诱发的其他毒品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有必要用刑法加以制裁.鉴于此,1990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增了非法持有毒品罪.本文拟根据《决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特征和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需要划清的界限这两个问题作一些浅陋的阐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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