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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近几年来,因动物致人损害而引起的民事案件日益增多。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对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做了明文规定,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这种责任却有不同的认识。本文拟就有关的几个问题略述浅见。一、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和性质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比较古老的特殊侵权责任。早在罗马法中就将动物致人损害作为准私犯的一种形式,规定了动物的所有人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十二表法》中规定:"牲畜使人受损害的,由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该牲畜交与受害人。"可见,罗马法上规定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和投偿责任两种,即动物所有人或是予以金钱赔偿,或是做损害投偿。但损害赔偿诉讼并不适用于未训服的野兽或生性凶猛的兽类,如狮子、老虎等。根据万民法,损害赔偿不适用于豢养于公路旁的动物所造成损害的情况。日耳曼法对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也有规定,但日耳曼法已不再承认损害赔偿的方法,  相似文献   

2.
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作者指出,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务人员对自己的诊疗护理行为应当注意并能注意而未予注意,而其认定的依据则是专家的鉴定结论。在我国,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属侵权责任,其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对此,作者建议,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一个特殊的赔偿方法,这种赔偿方法应当具有标准化的特点,即:将医疗过失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按损害程度的不同进行分类,具体规定出每一类别的赔偿金额。  相似文献   

3.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探析马治选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  相似文献   

4.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其特殊性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不是动物饲养人的行为造成的,而是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动物给人造成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按民法通则规定,有几种情况动物饲养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一是受害人故意挑逗饲养动物造成损害。如某农民,见邻居家饲养貂,因曾听说此动物咬住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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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品生产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有了很大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较为突出的是处于生产、运输、保管、销售这些环节,最后一环的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他们常因找不到合适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而损害了自己的正当利益。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于改善生产、销售、保管、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在民法理论上如何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特征、及责任要件,将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故本文试就这几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简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使购买者造成其它财产损失而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
浅析动物致人损害的形式及其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的发展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越来越多,其形式多样,本文对动物致人损害的各种形式及其动物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做了进一步的论述,并将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作出分析比较,以使动物的管理者或使用者加强自己的责任意识,进一步促进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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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名十岁男孩刘某、张某、于某在一起玩耍过程中,刘某不慎用秫秸将于某左眼扎伤,造成于某“左眼角膜穿孔,外伤性白内障”,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3000余元。刘某的父母已经离婚,刘某随母亲生活。刘某母亲靠务农维持生活,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无力全部支付于某的3000元治疗费用。于某的治疗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国家补偿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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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提供不实信息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自1996年四川德阳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发布法复(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以来,验资诉讼数量剧增,检讨注册会计师责任的问题日益突出。但司法实践中,“琼民源”案至今尚无民事责任的承担者,“红光”案中受损股民的起诉被驳回。因此,如何界定会计师提供不实信息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一、会计师提供不实信息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性质所谓不实信息,主要指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虚假财务报表、验资报告。鉴于法律界与审计界对虚假验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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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爱民  魏盛礼 《河北法学》2004,22(12):32-35
一切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而取决于民事权利能力。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被监护人自己如果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在其履行监护义务时有过错的,应对被监护人致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关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有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11.
医疗物品致人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又具有产品责任的某些特点。对外,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致损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而血液致损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对内,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在无过错时有权向最终的责任主体追偿。医疗物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因此受损害方承担了证明医疗损害责任三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而医疗产品生产商和医疗机构都可以通过举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定情况的存在而免责,但医疗机构不得对未投入流通这一情况而免责,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了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为了更好的平衡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我国应该对与证据价值密切相关的两个制度证据保全和医疗鉴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唐小侠 《证据科学》2011,19(3):345-356
医疗物品致人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又具有产品责任的某些特点。对外.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致损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而血液致损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对内。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在无过错时有权向最终的责任主体追偿。医疗物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因此受损害方承担了证明医疗损害责任三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而医疗产品生产商和医疗机构都可以通过举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定情况的存在而免责,但医疗机构不得对“未投入流通”这一情况而免责.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了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为了更好的平衡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我国应该对与证据价值密切相关的两个制度证据保全和医疗鉴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在传统民法中,责任能力制度主要适用于侵权法领域,是侵权责任承担的基础。但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以及侵权法救济功能的强化,该制度遭受到一定冲击,而基于责任能力进行过错判断的必要性也值得质疑。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未将责任能力设立为一般制度,只是在相关具体制度中有所涉及,并主要作为衡量过错和减轻责任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对过错责任作用的发挥提供支持,从而更好地实现《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  相似文献   

14.
楼上落下物致人损害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一种是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对于楼上落下物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加害人的情况,则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也不适用公平责任,而是推定全楼居民有过错,由全楼居民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相似文献   

15.
在罗马法早期,就已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delicta phblica)和私犯(delicta privata).当时的公犯类似于今天的刑法,而私犯原是指行为人使人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是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这在当时被认为是对公共秩序影响不大的行为,行为人一般仅负损害赔偿致人,对被害人给付金钱,原则上也只有被害人才有权起诉.被害人也可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罗马的私犯与近现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虽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在性质上并无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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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核准登记,是企业合法进入市场进行平等竞争并获得营利机会的前提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于故意或过失致使其登记情况与实际不符而形成错误登记,该登记错误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失时,亦应承担法律责任。  适用归责原则问题。工商机关只有在既出现登记错误又存在主观过错时,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工商机关对登记错误致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与第三人相比,工商机关在企业档案资料的登记、公布中处于主导或优势地位,第三人只是被动了解登记资料,对工商机关是否有过错难以举证,因此,对工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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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美容业的悄然兴起,因美容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断出现,并有上升趋势。目前,审理这类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缺乏统一的处理原则、标准和方法,遇到的问题较多。我们就审理此类案件中,案由的确立、损害事实的准确认定、过错责任的区分及赔偿范围、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如下的调查和研究。  相似文献   

18.
错鉴损害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司法鉴定结论不可能拥有绝对的准确率,一旦出现错鉴,必须要对因此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错鉴民事责任在形式上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专家责任竞合。不论选择哪一种处理路径都存在着利弊的权衡,都需要对现有法律作适当的调整。需要确定错鉴责任承担主体,并对利害关系人和归责原则作出相应规定,对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作出评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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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污损害与陆源油污损害问题同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具有民事侵权行为所共有的特征。然而,由于两种损害在责任主体、适用法律、赔偿数额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本文对两者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比较,以期对有利于合理、合法地解决现实中大量发生的油污责任事故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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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道路妨碍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认定我国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对于道路妨碍物致人损害的处理,《民法通则》没有做出特别规定,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也仅规定了道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管理瑕疵责任,没有对妨碍物的设置人责任做出特别规定,说明此时的设置人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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