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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近来,我市发现一些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无视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高剧毒农药的规定,违法经营和使用高毒农药甲胺磷和剧毒急性鼠药毒鼠强,严重污染了农产品,危及人民身体健康。为切实加强对农药的经营和使用的管理,发展绿色农业,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  相似文献   

2.
正鄂政办函[2016]5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2016年6月1日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省农业厅  相似文献   

3.
正鄂农规[2016]3号各市、州、县(区)农业局(委):为防范农药使用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57号)精神,现将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名录通告如下(详见附件)。  相似文献   

4.
<正>鲁农政法字[2014]12号各市农业局(农委),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更好地贯彻施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农药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山东省农药经营告知管理办法》、《山东省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高风险农药目录管理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山西政报》2006,(6):27-2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加大对我省蔬菜、水果生产区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控制农药残留污染,确保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果菜,省农业厅制定了《全省蔬菜水果生产区剧毒高毒农药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6.
正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7月2日举行联组会议,就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国务院副总理汪洋与7位国务院部门相关领导到会应询。专题询问持续了约两个半小时,询问过程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如何建立健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如何监管、"三小"(小摊贩、小作坊、小餐饮)如何管理等问题成为焦点。食安整体状况:"总体有信心,工作有差距"  相似文献   

7.
王萍 《中国人大》2021,(7):40-41
导读:生物安全法将自4月15日起施行。栗战书委员长在生物安全法实施座谈会上强调,要全面落实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全面落实政府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全面加强执法司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今年4月15日是我国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在这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天,国家安全领域立法喜迎新法实施,备受关注的生物安全法将自这一天起施行。  相似文献   

8.
李玉国 《乡音》2011,(10):24
目前,农药残留超标已成为我省食品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农药残留超标,不仅会危及身体健康,还将会影响农业生产。应有效遏制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确保我省食品安全,建议:切实抓好农药的生产、销售与流通。要引导我省农药生产部门,加快创新、开发和生产高效、安全和低残留的农药产品,加快淘汰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的力度。对于生产高效、安全、低残留的农药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建立专项扶持基金,用于支持安全、高效农药的技术研发及推广,进一步降低此类农药产品的生产成本及销售价格。  相似文献   

9.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专项整治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为了加强对剧毒急性鼠药的收缴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通告:一、本通告所称剧毒急性鼠药,系指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持有和使用的剧毒急性鼠药,包括毒鼠强(又名四二四、TET,俗称没鼠命、三步倒、一扫光、闻到死等)、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和甘氟等。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相似文献   

11.
为切实加强对杀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促进农林业健康发展,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打击利用毒鼠强等剧毒杀鼠剂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相似文献   

12.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0号)。《意见》指出,把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到2010年,在不同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建设45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示范工程,农村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解决农村1778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肥,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生产和施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品种,严格限制高毒、高残留农药施用,大力推广绿色植保技术,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节水农业,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严格实行秸秆禁烧;加强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到201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外排污染物达标率达到80%,建设45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污示范工程;搞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专家解读:《证券法》对促进资本市场法制化和市场化进程,既有实用性还具一定的前瞻性。该法在市场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有很多新的变化值得大家重视。新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这就为银证混业经营提供了可能。应该说,混业经营将是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并且,新法还改革了现有股票发行定价机制。这种发行市场化的改革将使上市公司更加关注投资…  相似文献   

14.
正"你们对高毒农药是如何管理的?""对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多久检测一次?发现了问题如何处理?"……2018年7月~8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组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分赴洛阳、平顶山等8个省辖市及有关县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组成员不断针对检查的重点和百姓关心的问题发问。9月25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常委会组  相似文献   

15.
备受世人关注的新预算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了。相比1995年版预算法,新法内容更丰富、条款更具体。如何准确理解、科学解读,全面贯彻新法精神,依法加强和改进县级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一、紧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监督预决算内容的完整性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审查监督",并将其作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这种规定相对比较原则,新法首次从法  相似文献   

16.
<正>晋政发[2015]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健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着力加强源头治理(一)强化投入品管控。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进一步禁用一批高毒农药,探索建立高效低毒农药补贴制度,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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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0年4月27日)沪公行规[2020]3号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公安处(局):《上海市公安局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管理规定》《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关于将本市部分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实施意见》和《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经评估需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18.
王娅妮 《半月谈》2004,(23):46-47
全世界每年约有10亿吨庄稼毁于病虫害.造成的减产达20%-30%。农药自“诞生”以来就在人类农业发展史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但高毒农药残留危害人体健康、造成环境污染的副作用也日益凸显。  相似文献   

19.
12月1日西宁市城中区饮马街片区危旧房改造及安置用房建成典礼在八一路瑞景园小区举行。省委书记苏荣、省长赵乐际等领导前往祝贺。12月4日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省会议中心举行,省长赵乐际向全体代表、各文艺单位代表作了经济形势报告。12月13日农业部、国家经贸委等5部委召开全国加强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副省长穆东升在西宁分会场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作了部署。12月17日省长赵乐际到平安县察看灾情,慰问受灾农民和下岗职工,并听取了海东地委、行署的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于2011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新法大量地规定了以"经常居所地"为连接点的属人法冲突规范。虽然其具有扩大我国涉外法律的管辖范围、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持我国立法规定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等诸多优点,但由于新法并未对"经常居所地"的含义予以准确界定,也未对自然人和法人的适用标准加以区分等原因,目前的规定仍存在不足与漏洞,亟需从立法、司法实务等方面加以改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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