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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中,经常可以看见这样几句话‘现×××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在本院调解中,×××亦认为难以和好相处,表示同意离婚。调解无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我认为,在调解书中引用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调解无效’一句是不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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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最近我看了某基层人民法院一份先行给付的书面裁定。原告王×,六岁,法定代理人王××;被告李××,七岁,法定代理人李××。一九八六年四月九日,王×与李×在一起跑着玩时,王×被石头绊倒,将左腿摔骨折,住院治疗。王×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告诉,请求被告法定代理人赔偿医疗费。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法定代理人先行给付原告医疗费三百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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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经济纠纷,经过被告所在地两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历时两年,先后作出自相矛盾的调解书、通知书、裁定书、判决书七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重复撤销、中止五次,造成审理程序上的混乱,影响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致使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长期得不到保护.案情与审理经过是这样的:原告,某贸易公司;被告,某生产资料门市部.一九八○年,原告通过某工厂采购员方×的介绍,向被告预购化肥,并通过银行将货款×万元直接电汇给被告帐户内.被告又通过社会闲散人员牟××再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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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2005,(20)
老太告状 向夫索要扶养费 老汉蒙了 俺俩离婚廿八年 1977年1月,时年39岁的杨华(化名)和刘谋(化名)在安徽蒙城调解离婚,刘谋 到郑州工作。同年3月28日,蒙城法院给刘所在单位发了一封信,宣布二人“离婚 民事调解书无效”。 去年9月,也到郑州生活的杨华把刘谋告上法庭,要求他每月给她扶养费200 元。 接到法院传票,刘谋蒙了:28年前不就离婚了吗?再说,自己已经再婚。法庭 上,刘谋否认曾收到过蒙城法院的“离婚无效”的信函。 一审法院认为,杨、刘二人调解离婚后,“杨华向法院提出异议,蒙城法院在刘 谋未到庭的情况下,宣布民事调解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因为撤销民事调解书的 程序是“先调解,若不成,再判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二人1977年已经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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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裁定书不应写冻结银行“帐号”编辑同志: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看到一些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上,赫然打印着类似“冻结被告×××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帐号”的字样,据在某县法院调查,几乎所有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都是这样的写法。这既有。怖干法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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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现有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在判决或调解的具体内容之后写有“以上各项,自本判决(调解)书生效后××日内执行完毕”,或“以上各项,自本判决(调解)书送达后××日内执行完毕”。我认为应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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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四月二日深夜十二点,被告刘×(男,十六岁)、赵×(男,十五岁)、李×(男,十七岁)三人在×县城一饭店酗酒后,行至县蔬菜公司西南边,路遇×村进城看电影回家的白×(男,十七岁)、严×(男,十二岁)二人,即上前盘问,举拳就打无故寻衅,后又将白等挟持到蔬菜公司北边一个路口的墙角处,再次对白×拳打脚踢,致其倒地。被告刘×、李×令白×站起来,白×怕再遭毒打,遂扶墙而起,拔腿疾跑,被告李×紧抓一下未抓住,白×在跑出五米远的一瞬间,不慎跌入靠路边的一口水井内(三被告及两个被害人均不知这里有一口水井)。三被告见白×落井,当即吓呆。被告赵×对被害人严×说:“你还不快喊人救命?”说罢,三被告迅速逃离现场。四月十五日,三被告得知公安局在井里打捞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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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制作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都是这样表述的:“子女××由××抚养”。据调查,某县法院所有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 都是这样表述的。这样表述,我们认为不妥。 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离婚以后,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双方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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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镇的姚某年逾古稀,时常为离婚又下岗的儿子发愁。2004年下半年,姚某偶然得知离婚并且抚育子女的下岗工人可以持法院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登记重新上岗的信息,便为儿子动起了心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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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与杨某因离婚问题向区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我们俩人达成了离婚协议。当法院向杨某送达调解书时,杨却拒绝签收。请问,这个调解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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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于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案件,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能否据此向双方当事人制发调解书,对此有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按照这一规定,既然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制发调解书。第二种认为,虽然原告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因被告同意履行义务而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应重新开始计算,故可由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制发调解书。第三种认为,只要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尽管当事人是自愿达成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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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闹离婚在法庭上唇枪舌战、你死我活,但当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拟定后,法官却发现夫妻双方感情已和好如初。于是,“离婚调解书”换成了夫妻皆大欢喜的“不准离婚”判决书。2000年7月,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妻子吴雅诉丈夫陆剑雄离婚案,这是一起因丈夫好赌不思悔改而引发的离婚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唇枪舌战,互不相让,回家后,女方一气之下服毒自杀未遂,可在轰轰烈烈地大闹离婚且法院已同意离婚之后,法庭拟定的离婚调解书却没有办法发送下去。在进一步调查之后,法官发现了背后的另一段故事……,于是改发了一份特殊的“判决书”:不准离婚!此事一时在成安区成为人们津津乐道的佳话。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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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审判实践中遇到这样一则案例:教师高某(女)诉干部李某(男)离婚一案。高某与李某异地生活,根据我国《民事事诉讼法》(试行)第20条地城管辖的规定,由被告人李某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受理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付给子女抚养费500元,调解达成协议后,原审法院将调解书直接送达给李某,李某接到调解书后,随即给高某寄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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