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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对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进行讨论和思考时,可以发现,其核心精神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当事人利益至上”的义务,反映的是律师的诚实观念;二是正义原则,强调的是律师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表明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忠诚与正义,是律师执业的基础,也体现了律师职业的正当、合理性。“恪守诚信,维护正义”,应当成为我国律师队伍建设的核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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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作用,不单单在于为其当事人就特定案件提供法律服务,而在于通过运用其法律知识,能促进社会的普遍正义。《律师法》的第1条、第2条明确指出。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条第2款也指出:“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可见,律师应是正义、法治、公德的侍者.而不能因为金钱等原因而蜕变为当事人的“服务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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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伦理的非道德性,落实到法律人的职业实践中,即在具体的伦理行为规范中.要求法官只需对法律条文负责、律师只需对委托人忠诚,而对待正义以及公众利益方面,不需要承担任何道德义务;通过遵从职业伦理的具体规定,法官对于两造当事人、律师对于委托人通过法律手段实现道德上邪恶目的的做法漠然置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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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独立的诉讼主体,他承担着诉讼中的辩护、代理职能,他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具体到个案中他所代表的就是当事人的利益,他的个人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是紧密相关的。这就使律师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时候,有可能背离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事实上律师队伍中绝大多数是能够忠于事实和法律的,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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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并不总是存在一体性的事实.如果律师不能忠实履行职业义务,当事人会基于合同或者侵权事实等原因向律师提出民事赔偿之诉.这不仅因为律师刑事辩护而引起,而且还可基于律师民事代理而发生.当事人对律师提出民事赔偿之诉有不利律师职业利益的一面,但是从深层或者长远考虑,其还是能够起到实质性保护当事人利益以及有效调节法律服务市场从而达到通过经济赔偿实现对律师服务质量控制的目的.关键在于如何通过律师民事责任具体制度的调适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构来真正发挥律师民事责任之功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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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执业必须以诚信为天职当事人委托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表明他在某一方面或某一事项存在困难,需要得到法律服务。当事人按照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所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任。在市场经济的进行中,法律服务也是一种贸易,也必须是以等价交换和诚实信用为前提。我们可以随便看几份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格式条款,你会发现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的义务性条款的规定含糊不清,经常含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当事人责任的内容;即使有的法律服务合同详细地表述了律师应尽的义务,但是在履行时,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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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意味着律师是一名经济人.他的服务通常是有偿的商业行为。与此同时,律师也被赋予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这就是说,律师也是负有社会责任的法律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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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成为我国全社会的共识,而律师在建设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律师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法治社会中捍卫法律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职业者,因而律师必须要接受严格的道德约束,这是职业使命和职业利益的需要,律师有义务承担这种责任,并应百倍珍惜和全力维护这种职业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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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从事的是为委托入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特殊职业。律师在履行职务中,必须涉及当事人不愿对律师以外的第三八公丹的一些秘路,真中国话对当事入定罪量刑不利的一些事实。材料。律师知晓这些事实租河相,景更有作证的义等?这是律师住展厅职务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一、律师有义务保守在职务中知晓的当事人的秘密律师有义务保守在职务中知跷的当事人的秘密,这展由津师的职业性质所决定的。律师的执业宗旨,是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就刑事诉记制度末晚,刑事诉讼最初无好是西欧中世纪的种示证据制度还是中国钓建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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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执业律师从事律师职务活动的基本准则。执业律师必须严格格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律师法》等法律规定的义务,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统一起来,严格依法办事。执业律师违反《律师法》的法律责任就是指执业律师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违反《律师法》,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危害国家利益或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一、行政责任律师的行政责任是指国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违反《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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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律师打赢了官司.欣喜地给自己的委托人发了一封电报,曰“正义已经取胜”.委托人十万火急地回了一封电报——“马上上诉!”这个流传已久的古老法律故事告诉人们委托人在乎的是胜诉的结果而非社会所期望的正义,也提示了律师基于代理关系而产生的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与律师对法律忠诚义务、律师职责与社会伦理的矛盾与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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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委托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冲突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因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面时委托当事人利益、公共利益及律师个人利益三者间的关系处理这一难题,偏向任何一方皆会造成法律上的不公正或委托当事人利益的损害。因此,我国应当在尊重已有的法律体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的冲突解决机制,实现我国律师与委托当事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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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发端于欧美的法律谈判,是一种由律师出面,代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规范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律师作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代理当事人就纠纷的主要事项和解决方案进行交涉,以求最大化地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对法律谈判理论基础、其在国内纠纷解决中的初步运用以及现实意义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一个崭新的视角来看待纠纷解决,从而为国内的纠纷解决提供新的思考角度和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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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位律师刚刚打赢了一场重大官司,便兴高采烈地给他的委托人拍电报:“正义已经取胜。”委托人随即十万火急地回电:“立即上诉。”这是西方一个有关律师的故事。尽管有点冷幽默的味道,但身为律师,恐怕不得不相信这是真实的。现实告诉我们每一个为案件而绞尽脑汁的律师,委托人真正想要的不是正义,唯一想要的只是胜诉。而我们却总是一厢情愿地认为,律师替当事人打赢了官司,就是替当事人找回了公道。因为律师向来自认为是以维护正义为天职的。不是有人说律师是戴着正义的王冠而来的吗?其实,在很多人看来,我们律师是缺乏信仰的,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目的就是打赢官司,甚至不论对错。也许,凭我们律师的才智和经验,可以轻易地说服人们改变对律师的偏见,甚至有能力让人们深信不疑律师追求的惟有正义,但面对当事人对胜诉的诉求,我们律师该如何在胜诉与正义之间抉择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