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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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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蒙古政报》2005,(11):24-24,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科技部、国家民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海洋局、测绘局《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2.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5月31日第三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学举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  相似文献   

3.
《江西政报》2006,(4):44-4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民政厅、省科技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测绘局《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4.
《中国民政》2008,(9):36-36
为了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保护,维护界桩的法律地位,发挥界桩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作用,日前,民政部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出台《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对界桩的管理和保护作出详细规定。  相似文献   

5.
孙平 《中国民政》2009,(5):42-43
行政区划是国家行政的基本前提,而行政区域界线是行政区划的基本要素之一,它为辖区地方政府及社会活动提供相关法律活动依据,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历史悠久,行政区划管理积累了极其丰富的经验,但行政区域界线却一直处于相对粗放的管理状态。到上世纪末,  相似文献   

6.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江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7.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5〕15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民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二○○五年十一月)行政区域界线是国家依法实施分级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国务院的部署,我省从1990年至2000年,全面开展并完成了省、州、县、乡四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任务,基本上解决了引发争议并长期困…  相似文献   

8.
我国在近49万公里的省、县两级陆地行政区域界线上埋设署名国务院的界桩31400余个。这些界桩是判定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重要的法定标志物之一。管理保护好界桩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的义务。目前已经实施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只是明确了界桩管理的原则规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也只是从联合检查的角度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中的界桩维护作了要求。  相似文献   

9.
《江西政报》2008,(3):28-30
《江西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0.
国办函[2013]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广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3]25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同意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和潮州市饶平县间等38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二、广东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加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健全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的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涉海界线纠纷,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界线附近海域社会稳定和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1.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1996年开始,我省开展了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经过5年多时间的艰苦努力,省内县界和乡(镇)界线已全部勘定,并分别经省人民政府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  相似文献   

12.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科技厅、民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测绘局《关于切实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3127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国函[2011]152号河北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河北省和山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8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15.
国函[2011]155号福建省、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9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福建省和广东省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相似文献   

16.
国函[2011]153号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相似文献   

17.
国函[2011]154号广东省、海南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广东省和海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9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18.
国函[2011]156号辽宁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辽宁省和山东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92  相似文献   

19.
国函[2011]151号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天津市和河北省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18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天津市和河北省间的海域行政区域界线。  相似文献   

20.
国办函[2012]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国土资源部《关于报请批准福建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请示》(国土资发[2011]232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同意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和福鼎市间等46条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二、福建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海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管理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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