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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特征以及同一般防卫权的区别入手 ,对刑法第 2 0条第 3款规定的特别防卫权进行了论述 ,同时也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逐一做了分析。指出特别防卫权是法律赋予防卫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特别防卫的一种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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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限防卫制度.无限防卫是防卫人理性选择的结果.就立法者而言,无限防卫制度是平衡秩序、自由和正义价值及被侵害人、侵害人和社会整体利益而作出的理性规定.我国无限防卫制度构成上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必要对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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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权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有效补充,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它作为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形,自然要受防卫限度的制约.在学界关于<刑法>第20条第3款的文字表述存在一些争议,本文试图梳理这些争议,提出合理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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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限防卫权问题的再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刑法学界人士较多认为是规定了“无限防卫权”,且对这一规定的利弊颇有争议。本文在对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一些相关问题进行考证之后,从根本上否定了新刑法规定了无限防卫权,认为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仍然是受该条第二款规定所制约的有限防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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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刑法第20条第3款专门规定了针对一定范围内的暴力犯罪的无限防卫,为此,刑法学界进行了激烈的争论。不少同志认为无限防卫的设立弊多利少,其立法化的根据不足。实际上,无限防卫在刑法典中的确立,乃是人道主义的要求;否认无限防卫的合理性,实质上就全面否定了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的专门规定有其必然性;无限防卫不具备犯罪构成,故无须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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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分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法务彰显立法者无限防卫主义的立法理念。笔者认为,无限防卫权在法律上的确立,不仅无助于刑法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反而在很大程度上动摇乃至削弱了人权保障的根基——公正和人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