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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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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骗逃铁路运费行为是铁路货物运输领域中一种多发犯罪,比较特殊和复杂。对骗逃铁路运费行为本身及骗逃铁路运费行为所触犯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何定性与处理,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无规定。司法实践中,对骗逃铁路运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能否按合同诈骗罪追究骗逃铁路运费者的刑事责任?莫衷一是。笔者就此作一探析。  相似文献   

2.
目前,在铁路运输领域,一些人利用铁路部门按运输货物的品名、重量和运输里程等计费方式,采取各种不法手段,以达到运输货物而又少交运费的目的,严重扰乱了铁路营销秩序。但是,如何处理此类骗逃运费案件,实践中在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构成诈骗罪,以及对同案人的处理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同,影响了司法效果。本刊结合典型案例,特邀专家就其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相似文献   

3.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或者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即承运人)作为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固定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行为,即承运人按照铁路货物运输协议的约定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承运的货物安全地从甲地运送到乙地的行为.因此,承运人不是以承运货物的价值大小计算收取运费的,而是按照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运价率乘以吨公里计算收取运费的.如果承运的货物发生损失,按承运人收取的运费不能足以赔偿货主的实际损失.若按实际损失赔偿则承运人承担的风险责任太大,不利于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为了保障、促进我国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17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  相似文献   

4.
2005年第2期《人民检察》邀请王作富、曲新久、周常志三位专家讨论骗逃铁路运费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例如下:2000年6月至2001年8月,洪某伪造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报告、某县化肥经营部营业执照及化肥订货合同,将工业用元明粉伪报成化肥,以化肥的运价发运79车,总计4950吨,少交铁路运费49万余元。  相似文献   

5.
合同诈骗罪“兜底条款”如何理解与解释,存在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怎样看待合同诈骗罪“列明”行为的价值以及其是否具有构成要件的意义。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能否以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目的解释是可否入罪判断需要坚持的最为重要的解释原则,目的论限缩是填补刑法隐蔽性漏洞的有效方法。符合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应当通过目的论限缩将其出罪化。合同诈骗罪所涉的市场秩序与公私财产损失,是指没有交易目的或者基础、欠缺交易效益与效率前提下的市场秩序与财产损失。有效益或者有效率的、合乎交易目的的合同欺诈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制范围。源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目的解释只应当用于出罪化。经济犯罪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与规范目的的理解,离不开社科法学智识的浸润、滋养与支撑。否则,经济犯罪的刑法解释与司法适用,就有可能违反基本的经济规律与经济法则而走向谬误。骗逃部分铁路运费的行为,不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的“兜底条款”定罪处刑。  相似文献   

6.
朱小群 《法人》2014,(5):6-7
正运价改革是铁路市场化的重要内容,当前铁路货运价格过低,逐步放开铁路运价,有利于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也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建设铁路运输在服务和价格方面的改革,最近可说是新招不断。4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包神、准池铁路货物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准池铁路今年上半年投入运营后,货物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发改委称这是国内放开铁路运输价格的首次尝试。继发改委批复准池铁路允许自主定价之后,4月14日起,高铁客货运也开始尝试定价自主化,在不久前大面积推出高铁快运服务之后,目前京沪和京广高铁在原商务、一等座打折的基础上,开始小范围试水二等座打折,  相似文献   

7.
海上运输作为促进贸易的一个手段,在国际贸易交往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货物的转移。因而,承运人将货物完整地交到收货人手里,必然是运输的题中之义。无疑,交货行为是承运人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但是,与之相对应的收货人的收货行为,却并非一项义务,而被冠以了提货权的名号。收货人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应以收货人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为前提。反之,如果收货人不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则不具有支付运费和其他费用的义务。①因此,如果收货人不去提货,就会使承运人获得运费或者其他费用补偿的机会落空。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的利益如何维护就成了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给高速公路经营者带来了巨大损失。通过严格恪守有关公路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公务人员和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总结惩治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经验、建立部门长效联动治逃机制、完善相应的科技手段等措施,能够预防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行为的发生。通过行政处罚可以制约伪造标志、证件或者冒用绿通车骗逃行为、强行闯岗(跳车)逃费行为;通过行政处分可以规制收费站工作人员私放车辆行为。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只能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执行。  相似文献   

9.
《铁路法》第十七条就铁路运输合同赔偿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对于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铁道部在《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了赔偿限额,不保价运输的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30元,实际损失低于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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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运输法草案>对运费的规定为主线,通过对各国法律对运费的赚得、运费的支付、谁应支付运费、预付运费与到付运费和有关货物留置权规定的比较和分析,对<运输法草案>中有关运费的规定做出了评述,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1.
为了正确、及时地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现就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作出如下解释,供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 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 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 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实际价值中未包含已支付的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短途搬运费等费用的,按照损失部分的比例加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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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飞 《方圆》2021,(5):62-65
铁路公司结成"联盟",采取固定运价与按照议定比例分配利润的办法,在广大地域内排除竞争;对于不同客户在运费和服务方面实施差别对待,对大客户给予秘密折扣,小客户徒叹奈何18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法》,重拳整治垄断行业。130年悠忽而过,包括美国经济在内的世界经济走过高潮也经历过低谷,颁布越来越细致、系统的法律调整经济行为、经济现象,仍然是各国整治垄断现象的主要手段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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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1993]28号 一、怎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本款罪的,处以罚金,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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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的信用卡犯罪司法解释,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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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逃避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以偷税罪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偷税通常采用的手段有:伪造、涂改、隐匿、销毁帐册、票据、凭证;转移资金、财产、帐户;不报或者谎报应税项目、数量、所得额、收入额;虚增成本、多报费用、减少利润;虚构事实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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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与适用(下)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上接2006年第14期)九、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但要认定骗贷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有些单位和个人虽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虚假理由获得贷款,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致使这类案件的处理陷入两难境地,要么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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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虚构消费事实并利用信用卡短期贷款的特点进行套现服务,本质上属于非法从事银行结算业务,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5条增设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要件,根据最新信用卡犯罪解释构成非法经营罪。恶意透支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两种独立行为模式,无法累计或者统一认定信用卡诈骗数额,只能通过同种数罪一般不予并罚的例外规则进行量刑。对于构成信用卡犯罪但行为人实际通过返还钱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当积极适用相对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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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燕 《中国律师》2012,(1):19-21
一、"视同应税行为"规则的表现与界定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中有大量的"视同销售货物"、"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等条文,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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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提高铁路货物运输能力,加速车辆、货位周转,确保铁路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铁路运输到达本市铁路车站、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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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取“差价款”销售模式不领取和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这种销售模式在形式上相对复杂.在有多个中间商的情况下,销售链条较长,支付款项名目复杂。但是。在本质上,购买方向生产企业支付的所谓“差价款”(或者采用其他名目).是购买方为获取企业生产的货物而向生产企业支付的对价。对于购买方而言属于购人成本。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属于销售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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