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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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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一步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加入WTO后,作为服务市场组成部分的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有了比之以往更大的开放。但是,如何评估中国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利弊得失,特别是如何评估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必要性及其影响,一直是中国律师界争论及其监管者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作为中国律师业最高监管机关的司法部,应当站在国家整体和根本利益的立场,从谋划和实施中国律师业长远发展“大战略”的高度,以历史感、机遇感和紧迫感的视角,理性认识并稳步推进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一、进一步开放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必要性(一)入世后的中国经济要求中国的法律服务必须…  相似文献   

2.
首先是对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趋势判断。   我认为,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必然趋势就是境外机构“本土化”。通过行为主体的本土化实现业务的本土化。原因在于: (1)法律服务对本土背景有很高的要求,境外机构不走本土化的路子,就不可能在中国市场取得实质性进展。 (2)国内具有境外学习和培训经历并愿意从事法律中介职业的人员越来越多,这部分人员在行为方式上更适合于境外机构,由此为境外机构本土化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 (3)“本土化”有助于降低境外机构的人力成本。   境外机构本土化的方式主要有: (1)大量吸收国…  相似文献   

3.
中国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中美WTO协议的签署、OECD(经济协力开发机构)体制的出台,“国境”这一概念对人们的限制愈来愈少,世界任何国家在贸易、服务等诸多方面参与竞争不可回避。实行与西方国家不同律师制度的中国在面临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之际,需要研究世界主要国家的开放现状,分析中国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与加入WTO的关系,使其在协议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进程中,能采取有效的措施。 一、WTO服务贸易总协定、OECD决议以及部分国家有关法律服务市场的立法例 (一)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与OECD决议的有关法律服务市场的规定 《服务贸易总…  相似文献   

4.
一、前 言   外国律师在日本从事法律事务的制度 (以下简称“外辩制度” ), 1986年形成基本制度以来 (二战后曾有过准会员制度。日本律师协会的准会员是指,战争期间在日本执业,而在战后仍留在日本活动的我国律师。该制度 1955年被废止 ),在欧美国家的开放要求和日本国内寻求涉外律师业务应有制度的努力等内外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经过了反复的修改。外辩制度修改的历史就是日本加大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力度的历史。下面,分 3个小题谈这一历史。 二、放宽外辩资格取得要件   (一 )放宽对等原则   1986年制度曾采取相互主义 (…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诚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在有些场合中阐明的那样,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范围和速度应当慎重,要依据我国实际情况逐步开放,在开放过程中加强管理和监督,以免“丧失了中国律师的品牌和在中国乃至世界的法律服务市场”。有关方面采取较为谨慎的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策略的一个重要考虑在于中国的法律服务业刚刚起步,诸多律师素质不强,业务不精,无论是自身能力还是法律素养方面有待提升之处还不少;诸多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服务门类全而繁杂,在世界性的法律服务市场上没有多少竞争优势。记得当年入世谈判的时候,“狼来了”的喊声…  相似文献   

6.
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利大于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来说, 加入 WTO带来的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对这一机会的把握能力,直接涉及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未来。这里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中国究竟是像香港、欧美那样选择比较开放的政策,还是像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等国家那样选择只有很低程度的开放。很多同行在讨论中都提到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韩国请欧美律师来处理问题,自己的律师却经验不足。我想,这种情况的发生多少与对待开放的政策有关系。 以英国的情况来看,我们的开放程度是相当大的,但是英国 90%的律师,包括很多名律师,都是在英国本土的律…  相似文献   

7.
黄毅 《中国法律》2007,(1):21-23,80-84
中国的“入世”直接表现为市场主体生存与竞争环境的改变,与此相随的就是对中国企业生存智慧的考验,而企业的创新和发展又在相当大程度上受限於外部法律环境。对於银行而言,迫切需要法律在其财产权制度、公司治理机制、债权流转与保护、担保权益落实、公平竞争环境维护、破产退出路径等诸多方面作出及时而富於创新精神的回答。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制度的安排将决定未来的竞争格局和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8.
今天,我所讨论的题目是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是否应该开放,“应该”二字的含义从表面上看,好像是说开放与否这一问题的抉择尚有许多主观或人为的因素在其中,但实际上,我认为在开放与否这一问题上,我们别无选择,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是势在必行的。尽管从形式上,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取决于中国政府的准许程度,但从其本质来看,促使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因素只有一个,那就是市场。   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意义无需多言,开放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外国资本的进入,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对于学习和借鉴国外同行的管理经验、业务开拓…  相似文献   

9.
在比较或参照的意义上,法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可以为我们提供某种经验。在法国,外国律师的地位因其是否来自欧盟成员国,以及其执业是临时性的还是永久性的而有不同。   对于来自欧盟成员国的律师,如果属于到法国临时执业的情况,即到法国的法院参加一起具体诉讼,那么,只要他 (她 )是任一欧盟成员国律师公会注册登记的律师,就可以凭在本国获得的律师资格办理一些手续,在法国法院作为代理人进行辩护。当然,他 (她 )必须懂法文,其他语言在法国法院不被接受。语言要求实际地限制了不会法文的律师在法国从事法律服务的可能性。另…  相似文献   

10.
一、加入世贸组织带来的法律服务竞争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是否会加剧业内竞争,特别是外国律师带来的竞争?不少律师和律师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认为这种担心完全没有根据和必要。因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规定:外国律师机构在中国的法律服务“不含中国法律业务”,只能就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以及国际公约和管理提供咨询”,“不得雇用中国国家注册律师”,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国律师机构在我国从事法律服务的范围。但是文件还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提  相似文献   

11.
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主要有行政、法律、经济三种手段,但在法制社会的大背景下,政府的各种活动都离不开法律的指导和约束。从理论上讲,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主要包括对以下几种法律制度的运用押计划和产业政策法律调控;税收法律调控;金融法律调控。因此政府可以从以下法律层面进行调控押加强相关调控主体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的相互协调;完善有关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确保调控措施得以贯彻施行;完善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法制,真正发挥税法在房地产市场上的宏观调控功能。  相似文献   

12.
市场是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行为场生存与发展——需求——动机——行为,这是人类行为产生的一般规律。在正常条件下,凡是行为,无论任何形式的行为,都与行为主体所要达到的动机目标紧密相连。说到底,行为与其利益目的相一致。我们的任务在于通过法律、法规、规则、守则等消除不良行为,避免错误行为,扼制违法行为,制裁犯罪行为以及支持正确行为和保护合法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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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是当今银行业健康有序运行的保障,我国银行业自律管理起步晚,发展却很迅速,取得不少成果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银行业自律。本文探讨了银行业自律管理的性质和功能,分析我国银行业自律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并提出若干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在城乡土地二元体制的影响下我国集体土地的转让受到了很多不合理的限制,农民的利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为了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促进城乡统筹,本文提出应当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制度同时构建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普通民众越来越重视自身的体质与健康,我国的养生行业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然而,由于行业标准与法律规制缺失、监管不力、相关专业人才稀少、传播媒介的过分宣传、民众养生知识的匮乏等原因,养生乱像频出,各类消费安全状况和相关纠纷时有发生。为规范乱象横生的养生市场,在分析养生市场乱象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强化媒体的社会责任和加强广告宣传的审查监督、加强政府监管和加大制裁力度、制定养生市场准入标准和完善从业人员执业制度、建立养生协会和加强宣传普及健康教育、权利救济机关应采取最有效的方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增强个人警惕意识等措施。  相似文献   

17.
陆炯 《行政与法》2003,(4):66-68
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和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必将是一个主动限制和被动开放相互博弈的过程.行政权在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决定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必然要受到其干预和规制.在入世的前几年,这种规制主要体现在行政立法方面.本文以我国入世以后制定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法规为探讨对象,结合GATS协议,具体分析了行政立法是如何规制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之开放的.由此预见,近几年内,GATS协议及我国的入世承诺并不能从根本上改观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开放程度和执业环境.地城限制、数量限制及业务限制仍将继续.  相似文献   

18.
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和法律服务业发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必将是一个主动限制和被动开放相互博弈的过程。行政权在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决定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必然要受到其干预和规制。在入世的前几年,这种规制主要体现在行政立法方面。本文以我国入世以后制定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法规为探讨对象,结合GATS协议,具体分析了行政立法是如何规制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之开放的。由此预见,近几年内,GATS协议及我国的入世承诺并不能从根本上改观我国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开放程度和执业环境。地域限制、数量限制及业务限制仍将继续。  相似文献   

19.
WTO作为制度性的框架,无论我们对它作何种评介,在客观上都影响着世界大部分角落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生活,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就是这一制度性框架的影响之一。对于这种影响和开放,我们还未来得及作全面深入的分析,因此,仅根据短短几年时间的经验,就做出一个肯定或否定的判  相似文献   

20.
陈坚 《法制与社会》2013,(5):281-283
侵犯银行个人金融信息的行为主要包括个人金融信息的泄漏、滥用和不正确记载。个人对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不仅享有隐私权,还享有控制权。对侵犯银行个人金融信息而造成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均应得到赔偿。建立银行个人金额信息保护体系的关键之处在对银行个人金融信息的定义和保护模式的选择。我国应该首先制定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将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纳入该法律中,并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为银行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提供健全的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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