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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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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司法概念史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这一概念的发展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古代的司法、新法律传统中的司法和现制中的司法。在正史中,司法作为学理用语最早出现在《汉书》中,作为政府职务,它最早出现在隋代,历唐、宋而亡。古代司法的核心意义是"司刑",与税收、户籍管理一样,是地方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新法律传统中的司法出现于清末变法后,它的核心含义是与立法、行政相对立的审判,是宪政概念下的法概念。同时,司法也保留了行政意义,是指称行政机关中与审判相关的事务。现制下,司法一度被负面化并从政治法律语言中消失了20多年,改革开放以后,司法得以复活,这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但是,司法与宪政的意义关联被忽略,这需要学界作进一步的努力。  相似文献   

2.
“司法时令说”及其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影响舒国滢,宇培峰“司法时令说”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一个影响久远的理论学说,是独具中国特色又自成体系的理论形态。这一学说影响之大,以至于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技术规范,在汉代以后直至明、清的法律中得以体现。所以对这一理...  相似文献   

3.
一个国家司法的独立性受到当时当地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法律制度的运作,特别是司法运作与社会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滞后、君主专制政治制度的主导以及礼制思想文化的盛行,决定了司法独立没有生存的土壤。本文试从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思想文化制度三个方面对中国古代司法不独立的根源加以阐述、分析。  相似文献   

4.
中国是法制文明发达很早的国家,司法文明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中国古代司法并没有完全摆脱天道观与神权法的影响,但包含司法在内的整个法律活动应当以人为本的思想很早就产生了。西周时期确立的"明德慎罚"思想,是德治理论在司法中的集中体现,这一原则要求司法官员应当谨慎地审判案件和适用刑罚,而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道德教化。春秋时期,政局与社会经历了大动荡,司法理论  相似文献   

5.
司法区相对于行政区而言,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的场域。科学合理地划分司法区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重庆市的地方司法区域在中国颇具代表性,研究重庆市的地方司法区域划分制度,有利于探索中国特色的地方司法区域划分模式。  相似文献   

6.
学术界一般认为,县级衙门是清朝国家对地方控制最基层的行政设置,州县官作为正印官是国家行使司法裁决权的终点。但是,通过对《南部档案》的研究则证明县级以下的行政官员,如县丞、巡检等在其管辖区也具有司法裁断权。万事胚胎并非仅始于州县衙门,而是始于县以下的基层行政官署。  相似文献   

7.
侯欣一 《北方法学》2009,3(1):87-95
在革命根据地及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创建过程中,谢觉哉曾起过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此却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通过对这一历史时期陕甘宁边区大量第一手资料的考察、分析,探究谢觉哉的法制思想——特别是司法理念非常有必要。司法半独立以及寻求专家司法与人民司法之间的平衡是谢觉哉司法理念中最为突出的特色,这一理念深深地影响着根据地及新中国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8.
论古代中国家族司法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家族司法是古代中国法制中的一个独特现象。要认识这一独特现象 ,需要从其存在的原因、司法的主客体关系、运行的机制等方面进行科学分析。古代中国家族司法具有两面性 :其积极作用是有效地调整了基层社会关系从而稳定社会秩序 ,而其消极影响是窒息了人们的诉讼意识。  相似文献   

9.
刘全娥 《法学研究》2011,(3):194-208
雷经天的司法思想是新民主主义司法思想的典型体现。苏维埃司法的政法传统、边区司法正规化改革思想及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国化潮流是其思想的主要来源。围绕新民主主义司法观,雷经天提出了在司法组织上贯彻民主集中制,在法官队伍建设中加强工农干部与知识分子干部的融合,在六法全书援用中将政治立场与司法实践适度分离,在司法程序中坚持司法民主、发展司法便利等系列观点。其思想贯穿着革命性和实践性思维的特点,是时代背景与个人经验综合作用的产物。  相似文献   

10.
自清末修律开始,中国司法开始了它的现代化转型.这种转型是历史性的,意味着以司法独立为取向的新体制取代传统的全能型"衙门",其核心内容就是将原属行政机关的审判权剥离出来.围绕司法权的这种转移,在中央引发了法部与大理院的争执即"部院之争";在地方,各省督抚也不甘于原先拥有的司法权被剥夺,对中央所拟地方司法改革方案进行了抵制和抗争.  相似文献   

11.
关于“以人为本”若干问题的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以人为本”的论述颇多,对其中不准确的理解必须澄清。以人为本提法汲取了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精华,但它们在价值取向、“民”或“人”的范围、人的地位方面有明显的不同;以人为本是批判吸收西方人本主义思潮的产物,二者在思想内涵、性质、人的概念、人的地位等方面存在区别;将“以社会为本”放在以人为本之上并不完全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对道德伦理和现实也存在误导的风险。以人为本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中外优秀文化成果,做到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并举。  相似文献   

12.
中国古代司法中有着很多的智慧,这些司法智慧不仅彰显出了中国古代司法的闪光点,弥补了当时司法技术的不足,促进了司法公平与正义,对当时的司法起到了很大的积极意义,而且对后世司法也有较大的借鉴意义与参考价值。本文从司法制度设计、司法价值理念、司法实践等三个方面对中国古代的司法智慧展开探讨与解析,以求了解古代司法智慧的面貌。  相似文献   

13.
在天学的视野下,中国古人头顶的天空不仅成了“作为文化资源的天空”,而且更是成了“作为法律资源的天空”。古人通过对天象的细致观测,不仅从这个天空中获取了立法、司法等诸多具体的法律资源,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法律资源的天空在更深入的层次上表达了对于君主权力之制约和法律秩序之构建的重大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4.
对古代中国而言,“选举”指的是以皇帝名义进行的某种选贤任能的人事制度;对古代西方而言,“选举”指的则是以不同阶级制度为基础的代表制度,其目的在于分享特定事务的决定权。在西学东渐的背景下,近现代中国的选举,在与以往的察举、科举制度存在根本性差异的同时,并没有完全脱离察举、科举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反而在相当程度上受到这些传统的影响,并产生了中国近代选举中的民智、政纲和异见问题。  相似文献   

15.
姜登峰 《证据科学》2013,(4):408-419
以中华法系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在世界法律史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中国古代文明的体现。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与其所处的经济、社会制度与环境相适应.古代中国法律体现了这点.作为法律制度一部分、对于事实的认定、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制度也是如此。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在设计及实施过程中受到了古代哲学、伦理观念、心理学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具有与西方不同的特征。这与中国古代对人的重视、以儒家为主导的哲学观念、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以及家法宗族的统治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16.
中国传统社会的制度、价值观与西方确实有着诸多的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将"权力"视为治国工具,而西方先人一开始就对权力充满戒心。本文分析了孟德斯鸠、魁奈等西方启蒙思想家和梁启超等对古代中国政体的认识,并引申出一个问题,即如何定义中国古代社会的性质。中西不同的权力理念源于对人性认识的差异。先秦儒家认为"人性善",对贤人始终寄予希望;先秦法家则认为"人性恶",主张利用"人性",加强君主的权力。西方先哲亚里士多德则坚持以法治限制人性,制约权力。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权是一个畏惧、荣誉、品德兼而有之的"混合政体",中国的"传统法"是"礼与法"的共同体。  相似文献   

17.
中国共产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坚持人民至上是文化逻辑、历史逻辑、政治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统一,是衡量每一名共产党员、每一名领导干部政治素养的重要标尺,也是治国理政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根本保证.  相似文献   

18.
古典中国法律解释的哲学智慧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谢晖 《法律科学》2004,22(6):17-26
"仁道精神"构成了中国古代哲学的基础。"仁道精神"的核心在于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在此影响下,古典中国人的法律生活充满了温情的协调色彩,追求情、理、法的和谐统一。古典中国法律的使命主要是为了辅助地求取一种符合"仁道精神"的社会生活,而不是构筑西方社会追求的那种符合个性自由精神和"科学意识"的社会生活。在古代中国,法律也不是至高无上的"真理",人们并不通过法律达到某种"真知",法律主要执行着实现"仁道精神"的功能,法律经常被变通,甚至被替代。当情与法或善与真发生冲突时,法便要让位于情,真要让位于善。中国古代法律解释中的趋善抑真恰恰就是对实践之善的趋向和对法定之善(真)的抑制。正是这样一种法律解释的价值追求,才使得法律即使自身不能很好地实现德礼教化的功能,也能通过一定的法律解释而通达教化的境地。  相似文献   

19.
It is the duty of literature on criminal law to record the states orthodox criminal legislation and justice. However, it is difficult to find a systematic and sufficient historical literature for directly expounding the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outside the state criminal litigation system. This is a civil act among people or a non-statutory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Meanwhile, the object of historiography of modern criminal law is usually limited to the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tate criminal law and official criminal justice. Thus researchers focus on these areas leaving little systematic evidence for scattered, local, individual, non-statutory and non-normalized criminal reconciliations between victims and offenders. However, upon investigation of the long standing institutional change of Chinese society as well as an analysis of the social reality reflected by Chinese traditional social and legal cultures, it can be confirmed that criminal reconciliation in ancient Chinese society existed reasonably and necessarily.  相似文献   

20.
民本与民主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尽相同的价值取向。民本是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提炼出来的一个范畴,它所对应的是自先秦以来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民”、“保民”等思想资料。而民主则是从西方社会移植过来的一个范畴,是对议会制度、公民参与等制度和价值的理论概括。民主并不是中国“古已有之”的价值理论,也不是从民本思想中“自然演化”而来的,而是来自于中国人在近代以来向西方的学习和借鉴。民主理论可以涵括并实现民本主义中“为民”的政治理想,而民本主义则具有双面性,一方面它含有“民有、民享”的精神,具有通向民主主义的可能性;但另一方面,因为它缺少人民参政权要素,而是主张由圣君贤相治理国家,因此也可以成为专制政治的护身符,而不可能成为当代民主与宪政建设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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